商品房预售合同(合集15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1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其与成品房买卖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销售的两种主要方式。
商品房预售最早由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使用,后来被各国房地产公司效仿。此后,我国的房地产销售中,也引入了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等。
二、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问题
(一)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无效的预售合同效力
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无预售许可证的合同不属于完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缺陷。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取缔性规定的内容。商品房预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预售的合同可以被认为是有效合同;相反,在商品房预购者明知商品房预购方未取得商品房预购合同的情况下签订预购合同的,合同无效。预售方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故意隐瞒事实而与预购者进行合同的签订,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也可能存在房开商主体资格的不合格、商品房存在物和权利的瑕疵以及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款收取的法律程序保障问题
我国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商品房预售的合法秩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收费秩序仅做框架性规定,具体的收费细则仍没有明确,导致我国当前为商品房预售款收取没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预购方和预售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预购方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障,而预售方凭借自身的优势,也容易使预购方遭受损失。例如:预售方在同预购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在实际履行中会延迟交付商品房,造成违约,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可能使预购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而对于预售方来说,简单的象征性的惩罚不足以对预购方进行惩罚。再加上我国法律允许利用在开发的土地进行抵押,在预售方难以偿付相应贷款时,银行便要收回相应在开发土地,这便使预购方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善的建议
(一)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
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预购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政管理倾向。为了更好的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预购方在与预售方在签订合同之时,需要明确预售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拥有相关证书。在预售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方式来同预购方签订合同的,预售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预售方双倍返还购房款。在预售方无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购房款。此类对于无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的司法救济,可以有效维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弱势群体---预购方,帮助其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相关的利益侵害。此种做法可以在避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价值仅限于行政登记之外,有效的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对于开发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来同预购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容易造成预购者的损失,并且仅仅根据合同的条款对开发商进行惩处,远远起不到对开发商进行限制的作用。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可以从制度层面解决相关问题,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开商做出如下行为时,预购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低于一倍已付房款的价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的此项规定旨在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导致的实际利益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一倍的预购赔偿可能不能完全弥补预购方的损失,例如,随着物价的上涨,购买的房屋,到的价格上涨的不只是一倍,特别是北上广地区。在此情况下,开发商若因房产被抵押而使预购者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产,损失的利益可能不止预购款的一倍。因此,要维护商品房预购方的合法权益,还要继续加强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石玉萍。浅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以保护弱势预购人利益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10)。
[2]刘子华。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兼评预售商品房权属以预售登记为准之规定[J].中国仲裁,(12)。
商品房预售合同2预售人(下称“甲方”):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 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 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 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主体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0.00米以下 层,+0.00米以上 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 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 ,层高 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
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 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币种 。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 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 ,(小写) ,币种为 。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 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 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 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 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
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 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 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 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 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 %。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 %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 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 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 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 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 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每迟延一天 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七、附件7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 后生效。
第十七条送达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附件1、总平面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3、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
(参见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
附件4、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外墙:
√内墙:
√顶棚:
√室内地面:
外窗:
单元防盗门:
分户门:
内门:
厨房:√地面:
√墙面:
√顶棚:
设施:
卫生间:√地面:
√墙面:
√顶棚:
洁具:
电梯:√品牌名称和型号:
√产地:
其它:
附件5
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甲方处理权利瑕疵的承诺
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登记。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登记。
该商品房交付前注销抵押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注销抵押登记。
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经乙方催告后 天内仍未办理,或甲方提供虚假“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天内将已付价款以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乙方,并另按已付价款金额的一倍向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附件6、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
1、上水、下水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2、供配电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3、燃气供应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4、供暖、供冷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5、小区安护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6、公共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7、公共绿地:
年 月 日达到 ;
8、共用停车库/场
位于:
数量:
年 月 日达到 ;
9、会所
位于:
约定的用途为:
其他综合零售;粮油零售;糕点、面包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其他餐饮服务;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品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清洁服务。
以上概念的涵义以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约定的服务对象为:
仅限于该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仅限于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可向社会开放经营。
年 月 日达到 ;
双方的其它约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改变会所用途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扩大会所服务对象范围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10、体育设施:
约定的服务对象:
年 月 日达到 ;
11、购物中心:
约定的服务对象:
年 月 日达到 ;
12、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13、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14、其它:
附件7、未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
一、网上房地产已公示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8、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不低于5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 年(不低于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 年(不低于1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 年(不低于2年)。√管道堵塞,为 个月(不低于2个月)。
√房屋白蚁预防,为 年(不低于15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 年(不低于1年)。灯具、电器开关,为 个月(不低于6个月)。卫生洁具,为 年(不低于1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
附件9—3、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1、注明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详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共用能耗计量部位:
共用能耗费用分摊办法:
安全合理使用该商品房的其它注意事项:
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此页无正文)
预售人(签章): 预购人(签署):
住所地: 住所地:
通讯 通讯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人(签署):
商品房销售员(签署): 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
岗位证书号码: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3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
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通过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担保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必须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首先,合同目的相对独立。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贷资金,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独立的。其次,两者所生之债务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独立的。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银行贷出资金,主要考虑的是购房人的资信状况,即使购房合同有瑕疵,导致抵押担保存在问题,但如购房人资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担保,则并不影响银行资金安全,银行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银行、购房人对按揭合同的解除有选择权。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应确认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应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应明确,该主合同是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通常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关,但如购房合同无效,特别是买卖的标的物属不得抵押的财产,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以损害银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将导致这两个担保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
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经合法登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影响大,涉及当事人复杂,各方利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应参照香港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权益都属银行,发生诉讼时银行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将该标的物抵押给按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示,应为按揭合同的实质上的共同抵押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间发生权利转移,并不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双方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解除合同。但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可允许购房者解除预售合同:
1.发展商迟延交楼,在购房者起诉要求解约时起1年内不能竣工交楼的。此种迟延交楼严重违约,且1年内都不能交楼,购房者无法入住,严重损害订约目的,应依法解约。
2.发展商货不对板,所交付的房屋楼层与原约定严重不符,此时可予解除合同。但对于朝向有所变更,应视情况而定。如改变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风采光更好,则合同目的尚可达到,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可通过违约金给付等手段加以调整,不宜解约。对于发展商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或面积加大,如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视为严重违约,可予解约,但如购房人已入住,从实际出发也不宜再解除。可通过调解,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对少面积则退还价款,多面积则由发展商主动放弃该部分价款或以成本价收取。未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应视为建房过程中存在的正常误差,可通过调整购房款项加以解决。对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装修与约定不符的,鉴于装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体,装修不符可通过评估后予以补偿,以给付违约金方式调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问题,可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就解除合同。对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办妥按揭手续提供贷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将导致购房者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定宽限期来缓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广告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约束力,不应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情况只应视为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广州户口”,却又未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的内容,此时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按揭合同呢?鉴于两者是联系紧密的相互独立的合同,在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银行、购房人均不主张解除按揭合同,则不应解除。如银行主张解除,但购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额担保,并无严重违约也不应解除合同。如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银行不同意,则应分情况考虑:1.如银行是发展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购房人购房的前提条件,则银行与开发商关系紧密,其有监管款项用途之责,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银行违反了对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的严格遵守,另外购房人拒交贷款本息,也已严重违约,且此时购房人有严重对抗情绪,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可判决解约。2.如按揭银行是购房人自行寻找,与开发商无紧密联系,现借款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目的已达到,因按揭银行无过错,只是购房人违约,在银行不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应尊重守约方意愿,不应解约。如果按揭银行、购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3.如果事先合同有约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经银行同意,则应尊重约定,一般不应予以解除。但在烂尾楼的情况下,考虑到合同基础的严重丧失,可由法院参照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后款项的返还
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
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债权,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商品房预售合同4出售方:(甲方)
_____
电话: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
姓名:_____
性别:___出生:___年___月___日
国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
电话: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用地面积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_使用年期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幢_____号(第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单价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币___千___百___十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整(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
帐号: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_____
购买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小写:_____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略)
商品房预售合同5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 》 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 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币 元(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 币 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2.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
3.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元。
(大写): 。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 币 元。
(大写): 。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4.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
立书人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 室商品房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1.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2.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3.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 公司 将已预购的 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 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商品房预售合同6合同编号:
出售方(甲方):
邮码: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邮码: 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__,系 定名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__的第 幢 号(第__层)。建筑面积 2,土地面积2(其中:基底分摊 2、公用分摊 2、其他 2)。
第三条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__售价为: 单价元2,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____十 元(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__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__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__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__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__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__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__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__,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
代表人:__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返
商品房预售合同71、支付购房款
支付购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依约定得数额支付房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这是买受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其获得预售的商品房所必须支付的对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支付。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和数额,应当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2、验收预售的商品房,要求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预售的商品房建成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买受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房屋面积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俱全。验收合格后,可要求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产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8案情简介
李__欲购买成都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环球汇天誉一期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10万元认付款。后李__反悔,不想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成都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已付10万元,被拒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成都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认购款10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李__参与本案诉讼。李__与成都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约定李__所支付的10万元为定金,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该10万元的性质应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既然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__也不再购买该房屋,该10万元购房款就应当予以退还。而至于李__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与成都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成都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对李__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但不能将10万元购房款直接作为李__的违约赔偿款不予退还。
裁判结果
依法判决成都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李__10万元认购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9出售方(甲方): 邮码: 电话: _
购买方(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国籍: 身份证号码: 邮码: 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 ,系 定名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 的第 幢 号(第__层)。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2(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他 )。
第三条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 售价为: 单价: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 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 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 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 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 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 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 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 ,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10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 __月__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 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 %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 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首付房款 元,余款在 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须于 __月__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 %(含本数)至± %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 %(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
九、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 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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