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名称:钢结构工程
发包方:(填写具体名称)
分包方:(填写具体名称)
施工地址:(填写具体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钢结构工程
1.2工程概况:详见施工图
1.3承包方式及分包工作内容:
1.3.1承包方式:包工及辅材、包机械、固定单价合同;
1.3.2分包工作内容:根据业主、设计、甲方等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纸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规范等要求完成所有钢结构现场量测下料工厂加工制作(钢结构主材由甲方供料)、钢构件现场安装、压型钢板铺装(压型钢板甲方供料)及抗剪栓钉焊接、钢结构防腐、检验、试验、所有辅助材料及机械、构件运输、成品保护、税金及其它一切的费用。
1.3.3临时建筑物、临水临电所需人工(临电甲方提供至二级箱,临水甲方提供至楼层点);
1.3.4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每日施工活完场清料具净;
1.3.5完成本工程所有机械及生产工具的租赁及进出场费用;
1.3.6承担自己所有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甲方将施工材料运输至乙方指定的钢结构加工厂,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乙方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综合单价为元/吨(含全部人工、辅材材料、机械及深化设计、风险等一切费用,包括税金和管理费)、压型钢板铺装费综合单价元/㎡(含抗剪栓钉),钢结构总量暂估吨、压型钢板工程量暂估㎡。
暂估价:(填写具体数字和大写数字),最终结算,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图纸量为准。最终结算需要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经理签认验收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2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甲方不认可任何零工。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共同确认施工工程量给予结算。
5.2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钢结构加工、制作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提供完整资料后甲方支付元加工费给乙方。
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毕压型钢板铺装完成后,经业主、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至完成量的80%。
和返工处理
8.1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给予承包方处罚。
8.2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重新施工,同时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给予承包方处罚。
8.3双方应在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办理本分包合同的竣工结算,并支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
第九条保修责任
9.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额的5%。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保修金余额,保修金不计利息。
9.2工程安装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及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3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及时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承包方未能及时修复,则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4保修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原因的故障,承包方应及时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承包方未能及时修复,则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条安全施工和质量保证
10.1发包方、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0.2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为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0.3%以内。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10.3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10.4任何未经业主、监理、设计院及发包方等四方确认的优化设计,由承包方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由于承包方施工方法及施工措施不当,导致新增结构的质量问题或对原结构造成的损伤,则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5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7日内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10.6如承包方未达到本工程质量标准,承包方按照合同价款5%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未达到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承包方按照合同价款1.5%标准支付违约金。
8.1 工期顺延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承包人未能获得发包方必要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超过8小时,以及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9.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遵守XXX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为A级标准,承包人要按照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如果未达标,承包人自愿接受处罚,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打架斗殴的罚款为元/次,偷盗的罚款为500元/次,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
10.1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由承包人提供,费用自理。
11.1 发包人负责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1.2 发包人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2套,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1.3 发包人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和行政管理事务。
11.4 发包人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设计图纸。
11.5 发包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1.6 发包人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如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和场容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1.7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1.8 本工程的发包人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12.1 承包人必须认真审查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2.2 承包人需要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健康证、务工证、暂住证、特殊工种上岗证等信息,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此外,承包人还需要负责办理劳务注册备案手续以及劳务工人及其财产的一切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3%,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2.4 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管理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如果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次·人的违约金,违约金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但承包人的履约责任不能免除。
13.1 发包人的责任及义务包括:如果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后提前终止合同;如果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了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3.2 承包人的责任及义务包括: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达到此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的材料选定须有发包方确认,如有分包方在未经发包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生产,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勒令分包方停止施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承包方有责任配合发包方同业主完成施工中洽商变更的确认,不得因图纸延误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承包方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发包方要求提供填报各种技术商务资料,所有获得发包方审批的文件、资料、材料、设备等,并不能免除承包方之所有责任;承包方的现场组织管理应遵照发包方的CI战略、IS9001质量管理体系、IS环境管理体系、OHSM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运行,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编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文件等,并报发包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将向中标单位索赔所有的经济及工期上的损失。
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果是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违约金的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规定,如果违约方无法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死亡事故等安全事故,除了承担责任,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故意拖欠施工劳务费,导致治安问题等不良后果或影响到工程的正常进行,发包人有权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并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调整,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如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向XXX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宣告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
其他事项包括:发包方有权清出现场并追究承包方的经济及相关责任,承包方必须坚持合法用工,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不影响施工,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承包人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将按结算额的1%对承包人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所发生的规定费用由发包人垫付的,在预付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不可抗力或民扰带来的停工、窝工等损失,每月停工累计在6个工作日以内,发包人不考虑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每月停工在6个工作日以上可考虑超过部分工期的相应顺延,但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
7.如果工程停工是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必须自行调整劳动力,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
8.现场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投标时提供的花名册派遣,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更换。技术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9.承包人必须为工人办理胸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工人必须统一着装,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临水临电包括现场临水、临电的布设及日常维护用工;楼层布水点以下、二级配电箱以下部分的劳务用工及材料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承包人所有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如有违反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3.承包人的材料和机具发包人有权进行调配,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随时对材料和机具进行调整,不得产生任何费用。
14.承包人必须自行承担自身人员的交通和办公费用,施工现场必须提供工人生活住宿场所。
15.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职业健康管理协议》、《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及《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双方约定本工程所有与经济有关的洽商、变更等往来的函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洽商变更,唯有经发包人施工代表(项目经理、项目部商务经理)签字后才能生效并作为结算依据,其他任何人签字无效。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在项目经理签字后,唯有经过发包人公司总部审计,经发包人总经济师签字盖公司章后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无效。
17.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如果因承包人管理原因导致承包人民工无法获得劳务费,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8.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的现场管理,遵守业主的各项管理制度。否则,将视为承包人单方违约,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9.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处理与周边居民、单位及城管执法部门、市(区)建委等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承包人的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0.未尽事宜通过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完善。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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