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合同范本 1
钢结构补充合同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 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施工合同并一致确认以下条款内容: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面积:钢结构部分 平方米
1.4 工程内容:钢结构及维护和保温工程
1.5 承包范围:所有钢结构主体、维护工程、保温工程等内容
1.6 设计单位:
1.7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日历天
质量等级:合格
合同价款: 万元
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本工程钢结构进行制作安装,不得转包。
本工程价款的计算按工程总造价一次确定,如设计图纸变更则相应调整变更部分造价。 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由乙方提供技术方案,经有关专家评审,甲方批准认可。
第 2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工程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补充合同;
3、工程设计变更;
4、工程联系单;
5、工程签证
第 3 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情况: 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均适用于本合同文件, 国家(包括部、 委) 与上海市对同一问题均有规定时, 以上海市的规定为准; 上海市无规定的, 以国家的规定为 准。
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应执行的规范如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政府的规定
第 4 条 图纸
甲方在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前提下,按质按量提供建安配套施工图纸。
图纸提供套数: 甲方应提供全套施工图 5 套,其中二套施工图作为竣工图资料在竣工后返还 甲方。
第 5 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上述甲方代表行使甲方的全部权力和职责; 乙方必须接受其指令。 凡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 在本工程施工中, 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出的书面指令和签证, 均应视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第 6 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负责现场施工
上述乙方行使乙方的全部权力和职责, 凡乙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在工程施工中, 在其职责范 围内所发出的书面资料均应视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第 7 条 甲方工作
甲方应在开工前清理好现场,做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 施工场地平整完毕)以保证乙方顺 利开工。
甲方应在开工前将水电头子接到施工现场双方商定的位置。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业主及监理的关系。
甲方负责进行脚手架的配合工作。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的生活、生产用地。
甲方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 8 条 乙方工作
乙方应在分阶段施工前 5 天向甲方提供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以后每月 1 日和 15 日向甲方 提供下部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末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实物量的施工月报,竣工前 15 天向 甲方提供竣工通知书。对甲方的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料计划,另见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
乙方应做好对工地内的材料、 设备、 设施等的防火、 防盗工作, 并明确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乙方在工程交付甲方之前,对房屋、 各种构筑物,各类设施均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如有损 坏,应予修复后方可交付甲方。
乙方应文明施工,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现场的机械、材料、设施,使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 的要求。对施工垃圾的处理应符合市容管理的要求, 工程交工前应清理好建筑物和施工现场。 第 9 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图纸出齐 7 天后,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如甲方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纸, 乙方应 在下阶段工程施工前 5 天后提供施工方案。
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2 天,以书面形式批准上述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 期视为确认。
第 10 条 工期提前和延误
本工程甲方标书要求总工期为 天。
本工程乙方如按 75 天完成,甲方给予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如乙方不能在 75 天内完工,则给予 万元人民币的处罚(付款方法及细则另见合同补充) 工期延误是指:
(1) 外界因素对施工进度造成的影响, 如一周内停电水造成等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甲方予以 顺延。
(2) 因甲方原因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 如不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而引起甲方返工, 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 造成乙方等工及因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的 其他影响等, 乙方在这类情况发生后 5 天内, 就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 工期延 误天数,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应在 5 天内给予答复,逾期可视为确认。
(3)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代表在 5 天内签证认可, 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视 作认可。
第 11 条 检查和返工
在工程竣工前 10 天,乙方应通知甲方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生有遗漏项目施工 质量等问题,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进行返工。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 应及时予以实施, 待全部完成后, 方可作为正式竣工。
第 12 条 工程质量等级
本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以质量监督站为准。
第 13 条 隐蔽工作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需验收的部位按验收规范确定。
第 14 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工程包干价为 万元人民币。图纸变更则相应调整。
第 15 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本工程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法根据工程进度,分段付款。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分四阶段支付
(1) 工程开工前,支付备料款 万元
(2)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进场安装后 5 天内支付总价的 20%
(3)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主体后 5 天内支付到总价的 60%;
(4)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维护、保温安装结束后 5 天内支付到总价的 80%;
(5) 竣工后 30 天内支付到总价的 95%,其余作为预留保修金。
(6) 预留保修金在保修期后无息返还。
第 16 条 材料供应
本工程大材料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供应(除甲方供应设备外) ,乙方采购的主要成品及半 成品须先征得甲方认可,方可定货采购。甲方供给的设备材料参见补充合同。
第 17 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符合市建管局要求的全套竣工资料一套
乙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应召集各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
工程竣工后,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二套竣工图。 竣工图编制的要求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办法执行。
第 18 条 保修
保修内容、 范围: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和其它确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的均属乙 方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
在保修期限内, 乙方对施工质量问题免费维修, 在保修期限之外或非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修理 由甲方支付费用。
有关保修细则,双方另定协议。
第 19 条 争议
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并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 处理合同期间的各类问题, 尽量避免争 议或纠纷。如果发生争议,按下列 原则处理:
1、双方发生争议, 首先由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的 10 天内,双 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
2、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 2 天内执行。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 不执行调解结果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 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 7 天后提请本工程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仲裁。
如任何一方不接受仲裁,可要求法院判决。
第 20 条 违约
如有违约,应按经济合同法的原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 21 条 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因施工造成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的员工作好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乙方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规定, 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 责。
第 22 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工程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 23 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后终止。
第 24 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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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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