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有待完善的几个问题
郑维龙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1999(000)012
【摘 要】总行1997年印制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基层营业单位使用以来,加大了信贷管理力度,降低了信贷资金的风险,对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合同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基层行和企业对此也有所反映。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将来修改完善时参考。一、有待修改的合同条款1、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保证期间的表述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合同生效之日,依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的规定,即为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之日,此应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而非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之
【总页数】1页(P37-37)
【作 者】郑维龙
【作者单位】农发行河南省分行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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