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就保密与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保密第一条 保密内容及范围一、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二、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1、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等;2、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3、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4、 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5、 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况等;6、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7、 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8、 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三、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密信息。四、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一、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二、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三、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四、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2、 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3、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4、 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5、 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6、 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7、 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8、 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竞争单位工作。五、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六、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七、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八、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第二章 竞业限制第三条 定义一、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业行为,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二、 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三、 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四、 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五、 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1、 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2、 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3、 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4、 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六、 竞争性业务:竞争性单位所经营的业务。七、 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第四条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一、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二、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报销。
三、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第五条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一、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二、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1、 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竞业限制期间,或者取消竞业限制义务;2、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双方同意: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三、 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1、 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工资卡或乙方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质的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2、 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下月底之前发放上月补偿金,如为非整月,则可以与下个月的补偿金一并发放;非整月的补偿金按天折算。例如乙方于2月15日离职,则甲方可以4月底前支付2、3月的补偿金;3、 如发放时间有逾期,但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发放,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本协议或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4、 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四、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1、 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2、 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 乙方近亲属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4、 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5、 其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五、 特别要求: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六、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七、 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1、 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2、 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3、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八、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未指定,则以乙方原领取工资的银行卡为准):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其它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1、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2、 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3、 赔偿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 倍。二、 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 倍 。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三、 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四、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五、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六、 根据本协议,乙方应作出赔偿的,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服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中扣除。第七条 通知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在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乙方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手机短信(手机号为: 。)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第八条 其它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编号: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 方:XX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所属部门: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本协议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本协议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3、甲方招用乙方后,应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4、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5、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鉴于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等,并获得增进甲方所属行业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乙方在供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获得的保密性信息,因工作关系在行业知识、技能、经验提升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内容、专业技能知识、维修技巧、供货商等商业秘密;
(三)甲方财务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等;
(四)甲方的经营方案、状况和经营实力;
(五)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六)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七)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八)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等;
(九)甲方客户、供货商、关联公司、下属公司等的资料及财产;
(十)甲方专有产品技术、新技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二、保密的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保密内容被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到期而免除。
三、保密方式
对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乙方通过以下途径保密:
(一)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保密内容,不得泄露甲方所有数据及商业机密;
(二)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公司内部员工或本公司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司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保密内容;
(三)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保密内容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五)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要求保密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六)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产品配方、核心技术、核心商业秘密等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七)在甲方要求保密的内容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保密内容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四、竞业限制
(一)乙方应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相似、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乙方离职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不得自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相关联的行业。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甲方不再单独支付。
(三)乙方在甲方的岗前培训期以及试岗期内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以任何形式(含口头、拷贝等)故意泄露甲方保密信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具体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利润减少的金额。
2、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二)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甲方可取消乙方当月工资或者奖金作为处罚,若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追偿。
(三)乙方应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甲方可向乙方追究最低壹万元整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
公司
编号: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一、 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期限为 。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期间,向其支付保密费,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通过薪金 %的计算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在职或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时,若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甲方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内容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 元人民币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二、竞业限制合同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就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遵守下列竞业禁止规定:
(一)在职期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
(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甲方竞争。
(三)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离职后不得带走甲方的客户。
(四)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五)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甲方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
乙方同意,如上述行为涉及其近亲属,或借助他人名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服务于且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三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 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书面形式。
第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经办人:
签署人:
日 期:
乙 方:
签 署:
日 期: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就保密与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及范围一、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二、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1.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等;
2.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3.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4.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5.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况等;
6.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
7.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8.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
三、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密信息。四、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一、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二、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三、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四、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2.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
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4.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5.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6.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7.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8.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竞争单位工作。
五、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六、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七、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八、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第三条 定义一、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业行为,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二、 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三、 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四、 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五、 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六、 竞争性业务:竞争性单位所经营的业务。七、 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第四条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一、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二、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报销。
三、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第五条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一、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二、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两 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1.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竞业限制期间,或者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双方同意: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三、 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工资卡或乙方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质的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下月底之前发放上月补偿金,如为非整月,则可以与下个月的补偿金一并发放;非整月的补偿金按天折算。例如乙方于2月15日离职,则甲方可以4月底前支付2、3月的补偿金;
3.如发放时间有逾期,但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发放,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本协议或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四、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5.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6.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7.乙方近亲属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8.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9.其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五、 特别要求: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六、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七、 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八、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未指定,则以乙方原领取工资的银行卡为准):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3.赔偿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 二十 倍。
二、 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五倍 。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三、 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四、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五、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六、 根据本协议,乙方应作出赔偿的,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服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通知一、 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在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二、 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乙方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手机短信(手机号为: 。)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
三、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第八条 其它一、 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三、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理解并同意,在乙方受甲方雇用期间,乙方将可能不时接触到属于甲方之商业秘密。双方进一步同意,为保护甲方之商业利益,乙方将与甲方签订一份具有约束力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
1.01 乙方将勤勉地履行乙方的指定职责,并将竭尽所能将全部工作时间投入履行上述职责和促进甲方的最高利益。
1.0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将不进行下列活动或投资:
6、与甲方的业务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投资;
7、占用乙方的精力以至于影响乙方正常、有效率地履行乙方在甲方的职责的活动或投资;
8、干扰乙方为甲方的最大利益而独立地作出判断的任何活动或投资。
第二条 保密义务
2.0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其后的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或为乙方在甲方的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下列信息或秘密:
(a) 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
(b) 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他方获得并有义务作为保密或专有信息处理的任何信息。
此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甲方员工(除非是“有必要知悉”的人员)透露任何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
2.02 “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甲方、受甲方控制或与甲方受共同控制的国内或国外的任何人、合伙、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
2.03 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的有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或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或向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信息的任何第三方的业务、技术、实务、产品、市场、销售、服务、财务或法律事务的呈任何形式的数据和信息,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实际或潜在客户、供应商及商务伙伴的信息;关于员工的非公开信息,如联系信息、工作职责或描述、报酬和业绩;商务、销售、市场、技术、财务及法律计划、建议及预测;概念、专门技术、工艺、方法、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编码、公式、研究、技术、技术特征、实验工作及正在进行的工作。
2.04 乙方对任何信息的性质、保密程度不明确的,应有责任向其直属上司寻求书面确认,如果收到保密性不明的信息,乙方同意将其视为商业秘密,除非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确认该信息既非机密。
2.05 乙方在未经甲方确认前自行泄露商业秘密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中国法律负责有关赔偿及承担任何其它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其他用人单位及保密义务
3.01 乙方陈述并保证,受甲方聘用将不会违反乙方承担的任何合同义务或其他义务。在甲方供职期间,乙方将不会使用或向甲方披露要求乙方予以保密的、与任何前雇主、委托人、合伙人、联营方、客户、顾客或供应商有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或信息。除非获得上述人士或实体的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属于上述人员或实体的任何未公开的文件或任何财产带入甲方的场所。乙方将遵守其与任何人士或实体已签署的所有保密协议、专有权利协议或其他契约性协议。乙方已向甲方披露了所有可能对乙方在甲方供职具有影响的所有协议。
第四条 知识产权
4.01 乙方特此认可并同意,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乙方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甲方临时交代乙方履行的任务、受甲方派遣到第三方公司履行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以及乙方在与甲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乙方本职工作、在职时甲方临时交代乙方履行的任务或在职时受甲方派遣到第三方公司履行的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甲方可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所述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或者第三方转让所述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配合甲方处理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及转让行为。所述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享有署名权的除外)等人身权利由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开发者或创作者的乙方享有(乙方声明放弃的除外),甲方尊重并协助乙方行使上述人身权利。
4.02 乙方认可并同意,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在工作范围内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成果,均是在甲方的资助下按甲方的意图创造的。甲方将拥有上述所有成果的一切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将所述的成果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法律、法规不认为乙方在受雇于甲方的工作范围内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成果属于职务创造,则乙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特此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转让所述知识产权成果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如果所述知识产权成果的任何权利(包括任何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则乙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针对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主张或强制行使该等权利。
4.03 乙方将即时充分地向甲方披露乙方在甲方供职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构思、开发、付诸实践或以其他方法产生的任何及一切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发现、设计、作品、开发成果、改进、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乙方认可并同意,该等知识产权成果为“职务创造”,该等知识产权成果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均应为甲方所有。乙方放弃对甲方提出现在或将来乙方可能因侵犯与上述属于甲方的任何发明有关的任何专利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而享有的任何性质的权利主张。
4.04 乙方已将希望排除在本协议以外的乙方目前正在开发的全部知识产权成果以及乙方在甲方供职前作出的属于乙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知识产权成果列在后附的清单之中。如果本协议没有后附这样的清单,则甲方可以认为乙方并无这样的知识产权成果。对于受聘于甲方之前或期间的任何时候乙方在其中享有利益的任何知识产权成果,如果乙方将该知识产权成果用于或纳入甲方已发行或未发行的任何产品、服务、程序、工艺、机器、开发或在制品,或者如果乙方允许甲方使用或纳入该知识产权成果,则甲方可以认为在此被授予并将拥有一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免付使用费的、世界范围的许可以行使与该知识产权成果有关的任何和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受限制地保护、作出、使他人作出、使用和销售该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以及向其他人许可上述权利的权利。在遵守任何已有非独占性许可或不受乙方控制的其他已有权利的情况下,本许可为独占性许可。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将乙方明知或应知属于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用于或纳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或任务当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发行或未发行的任何产品、服务、程序、工艺、机器、开发或在制品,如果因为乙方的上述行为导致甲方与所述第三方产生的纠纷,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05 乙方同意签署、确认、证明并向甲方交付甲方合理认为对于执行、证明本协议或实现本协议的目的或意图是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文件或责成他人完成上述事宜。
4.06 甲方在对乙方支付的工资、福利等报酬中考虑对乙方完成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著作权作品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奖励,乙方在此同意并保证不向甲方要求任何因为本协议项下所约定之职务发明创造、著作权作品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额外奖励或报酬(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竞业限制及禁止劝诱
5.01 在甲方工作期间及此后2年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竞争活动或接受从事竞争活动的任何人或公司的聘用或同意向该等人或公司提供服务。(“竞争活动”指实际与或旨在与乙方在受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聘用期间工作过的或了解其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服务、技术、产品特征或项目相竞争的任何产品、服务、技术、产品特征或项目的开发、生产或提供。)
5.02 在受甲方聘用或其后的期间,如果乙方另谋工作,则乙方应在接受聘用前,向乙方正寻求被其雇用的以及乙方正设法与之开展业务的所有人士和实体提交本协议。
5.03 甲方如欲缩短上述5.01条款所言之竞业限制期限,其至少于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或解除时(如适用)通知乙方,双方将就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达成协议。若甲方不要求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则竞业限制之年限可以缩短为零,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5.04 如果且仅在甲方选择要求乙方履行第5.01条款、5.02条款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相当于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年薪的[60]%/每年,或者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有效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以较低者为准(“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条所指乙方的“年薪”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日前十二(12)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基本工资和任何奖金的总和。
5.05 甲方将按月分期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时,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了不同的支付日期或支付安排,公司将遵守该等法律或法规,并相应调整支付安排。乙方接受甲方按期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同意履行本协议第五条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
5.06 若乙方未能遵守上述第5.0.1条款、5.02条款之规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首先向甲方退还其已所收取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三(3)倍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因乙方违反第5.0.1条款、5.02条款而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进一步的赔偿,并依据法律寻求其他救济。
5.07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之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上述第5.04条所言之经济补偿金,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在乙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后仍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08 在甲方工作期间及此后2年内,乙方不得怂恿、劝诱、试图劝诱、或协助他人劝诱或试图劝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雇佣的任何人终止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5.09 乙方进一步承诺其将遵守员工手册中所规定之竞业限制和禁止劝诱义务有关之规定。
第六条 材料所有权及返还
6.01 乙方认可并同意,乙方对存储于甲方所有或租赁的财产或设备中的或利用该等财产或设备传输的材料、数据或信息,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或隐私权宜,甲方可随时不经通知地访问上述材料、数据或信息。当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结束时,乙方将立即向甲方返还在乙方供职于甲方期间生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论文、图纸、笔记、手册、说明书、设计、装置、编码、电子邮件、文件、软盘、CD、磁带以及载有任何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其他任何形式或介质的材料。乙方还将返还属于甲方的一切钥匙、通行证及其他财产和设备。
第七条 附则
7.01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得被解释用于限制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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