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主任: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正、协商全都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托付于乙方实行物业治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物业差不多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区(市)县 路(街道) 号
四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供应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照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担当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治理制度。
其次章 托付治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运行和治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心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心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治理、 。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消遣场所、 。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治理、 。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平安监控、巡察、门岗执勤、 。
前款商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治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三条 依照业主委员会的托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消遣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修理、养护,在当事人提出托付时,乙方原则上应同意托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依照情节轻重实行报告规劝、制止、 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托付事项
1、 ;
2、 ;
3、 。
第三章 托付治理期限
第十七条 托付治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准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治理制度;实行措施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用;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治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治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状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治理服务年度预备、修理养护预备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审批物业修理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供应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内向乙方供应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供应 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治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9、与乙方办理物业治理验收手续时,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讲明文件;
(4)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治理遗留询问题:
(1) ;
(2) ;
11、关心乙方做好物业治理工作和宣扬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治理各项治理目标;
12、负责本物业修理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业主缴纳物业修理专项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商定的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4、 。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商定,制定物业治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治理服务活动;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商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准时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担当本物业的专项治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治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修理养护预备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留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商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预备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觉担忧全隐患或险情准时排解;
7、负责编制物业治理年度治理预备,资金使用预备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 月,以 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预备和报告。
8、每 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物业修理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将物业治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
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转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转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需向甲方移交由甲方供应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治理用房及物业治理全部档案资料;
11、建立、妥当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治理档案,并负责准时记载有关的变更状况;
12、同意业主、使用人、甲方、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治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状况;
13、 。
第五章 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质量
其次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商定,实现目标治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治理;
4、公共环境卫生;
5、绿化;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7、公共秩序维护与关心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中意率达到: 。
上述1~8项物业治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治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
第六章 物业治理服务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治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治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治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 ;
3、本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每 [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刻为 。
4、本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甲方召开业主大会争辩准备后,乙方据此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获核定的标准进行调整]/[甲方召开业主大会准备标准,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5、空置、空关房屋的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分不由 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担当的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但业主应将此商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担当的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
8、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 [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 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治理服务费的千分之 交纳滞纳金;
(3) 。
其次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2、车库: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3、摩托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4、自行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5、 。
其次十三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托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理、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其次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供应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
2、 ;
3、 ;
其次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修理、养护费用:
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修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其次十六条 经甲方同意,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修理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同意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其次十七条 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修理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其次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平安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其次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 款的商定,使乙方未完成商定治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赐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商定,未能达到商定的治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商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商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赐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商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 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赐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协议,未能让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合同商定的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时刻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督促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 交纳违约金或 。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值理由提早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赐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缘由,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治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缘由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担当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截了当缘由,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如有实行不正值竞争手段而取得治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治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准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依照甲方托付治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行预见状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裂开、救助人命、关心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大事,乙方因实行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治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治理权,但依照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治理资格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准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法院XXXX。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治理公共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状况。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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