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篇一: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 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和律师为甲方与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壹审及 有可能发生的贰审、再审以及执行代理人。
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案件当 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接替。
二、双方允许,乙方代理工作中的诸如领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辅助性工 作,可由乙方指派前款约定的律师以外的助理人员进行。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的诉讼主体及事实与理由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 的执行。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 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 予赔偿;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乙方仅收取部份或者没有收取代理费 的,自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之日,乙方有权按第八条约定的金额或者标准收取或者补足。
如果约定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在本条情况下则变更为按诉讼 标的或者法院、仲裁等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的百分比即将支付
代理费,而不
再按第六条约定的方式执行。
七、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一)特殊代理;(二)普通代理。
八、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 法》的规定,双方采取商议收费的形式,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为按甲方实际收
回现金的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自甲方收回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如果甲方收回的是实 物财产,则以评估价值计算。
乙方在代理工作中所需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复制资料、差旅费等费用由 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
九、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双方因乙方工作量及代理费发生争议的,由乙方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鉴 定。
十、双方允许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者终止代 理。终止代理后代理费的支付按第六条办理。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 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 4、相关证据材料。前三 项诉讼法律手续,应在乙方办理完起诉或者应诉手续向乙方发出请求之日三日内提 供。第 4 项资料应乙方要求随时提供。
十一、双方允许,甲方不得与乙方经办律师个人就代理事项签订任何协议, 甲方不得向乙方经办律师个人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借给乙方经办律师个人任何钱与物。
甲方对付乙方的任何费用必须转入乙方帐号,并由乙方开具财务票据,否 则,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必须依约即将按合
同约定的金额或者标准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对付给乙方的代理费。
十二、甲方将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在未浮现乙方违约或者违法、违纪、违 德及不能胜任代理工作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另行礼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 案。否则,视为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甲方将 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无论甲方是否指派人员配合乙方工作,均不影响合同第八 条代理费的支付;如果甲方未委托第三方律师,也不通过乙方,而是自己办理委托 事项,甲方仍应按合同第八条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十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为财产和证据保全而提供的财产担保 均为复印件,原件由甲方保存。如需向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由甲 方直接提供。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因诉讼发生并由法院等有关部门收取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 金、公证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向有关部门交 纳,不得向乙方经办律师交现金代为交纳。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五、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完毕相关法律手续后,甲方拒不向有关部门交纳上述费 用,导致方无法开展下一步代理工作的,按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处理,关于代理费按 第六条约定办理。
十六、执行过程中甲方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在和解前,甲方应就代理 费支付事宜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执行和解情况下的代理费按此协议办理。 如果 甲方在执行和解前不能就执行和解的情况下的代理费支付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甲 方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的金额的百分比,在和解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十七、双方往来文书可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直接送达以对方签收为准,传
真送达以传真机上切下的表明传真结果的记录为准。前两种送达方式无法使 用的,也可在《海南日报》上公告送达。合同尾部注明的传真、地址是本条表明直 接送达、传真送达的传真与地址,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对方。
往来文书中需对方明确表示意见的,收到方在 5 日(公告送达的为 30 日)内 应明确答复对方。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允许对方意见。往来文书为本合同的有效 组成部份。
十八、关于裁判文书的领取,双方特殊约定由乙方通知甲方领取裁判文书的 时间和法院,由甲方亲自到法院或者相关单位领取。乙方仅负责领取代理律师应领取 的裁判文书入卷存档。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回欠款之日止。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 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和律师为甲方与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壹审及 有可能发生的贰审、再审以及执行代理人。
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案件当 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接替。
[解读]1、全风险代理的案件,仅有壹审是不能结案的,有可能发生贰审、再 审及执行。因此,不论风险代理的案件实际发生几审,对有可能发生的审理和执行 作出约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委托人在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甚至在壹审阶段 随意更换代理人,势必造成律师事务所损失。如此约定以后,虽然委托人仍然可以 甚至仍然随意更换代理人,但如果委托人这样做的话,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委托人 要为其违约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2、如果不是全风险代理,则应据实约定代理事项。
3、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曾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了一起几千万元工程款纠纷 案。在该案贰审时,因代理律师发高烧紧急入院治疗而未出庭,委托人因此拒付律 师代理费。诉诸法院时,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扣减了三分之二代理费,二审法院则驳 回了诉讼请求。律师虽负有代理义务,但律师也是人,难免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紧急情 况,应对此种情况下律师的代理义务作出约定。从公平合理角度,律师事务所应将 紧急情况通知委托人,而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 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其他律师接替。
二、双方允许,乙方代理工作中的诸如领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辅助性工 作,可由乙方指派前款约定的律师以外的助理人员进行。
[解读] 《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约定了代理律师之后,代理律师 之外的人从事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代理工作,应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普通情况下委 托方不会以违约相责,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一旦发生纠纷,律师事务所将陷于不利 的合同境界。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业务相对繁忙,要求每位律师对诸如领送证据材料、 法律文书之类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亲历亲为,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因此说,将此 类工作交由助理人员去完成,并不违背《委托代理合同》的本意,也不违背律师执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属违约行为。有鉴于此,做出第二条约定不是多余的,是必 要的。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的诉讼主体及事实与理由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 的执行。
[解读]有时委托人与委托事项中诉讼主体并不一致,也有时在委托时一致, 在诉讼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为了防止委托人以此为由对委托关系提出异议,做此 约定。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 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解读]这两条是最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是律师的基本义 务,本条款未做改动。如果签合同时并未收取费用,“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则 应去掉。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 予赔偿;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乙方仅收取部份或者没有收取代理费 的,自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之日,乙方有权按第八条约定的金额或者标准收取或者补足。
如果约定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在本条情况下则变更为按诉讼 标的或者法院、仲裁等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的百分比即将支付代理费,而再也不按 第六条约定的方式执行。
[解读]这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条款,是双方均为关注的条款,也是较容 易浮现问题的条款。此条款表达以下几层意思:
篇二: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
风险代理合同
因我(甲方)与纠纷一案,委托律师事务所(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 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2.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3.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 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 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特殊授权。
6.根据双方达成的风险代理协议,甲方首先支付乙方基本代理费元,待与对 方达成和解、调解或者判决后,按甲方实际从对方取得的赔
偿款项的,减去已付的基本代理费元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支付时间为取 得赔偿款后即时给付。
7.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已告知甲方相关诉讼风险。
8.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终结止。
9.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三:律师全风险代理协议范本
全风险代理协议
甲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商议,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贷 款债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标的
甲方允许委托乙方代理下列贷款债权的诉讼追偿工作:
注: 1、上表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 有的债权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做的描述,甲方并不对担保物的价值 及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
2、对同一债务人以不同方式担保的债权及不同债务人的债权,应逐栏填写;
3、利息计至年 月 日,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 但本协议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不受该认定的影响。
二、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的追偿事务。
三、代理目标
1、乙方承诺,以委托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万元)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 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
2、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
(本款为选择性条款,是否采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选聘情况而定)
四、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普通代理。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 乙方下列特殊权利:
1、代为主张、变更、抛却或者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 诉或者上诉;
2、代为抛却、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 领执行款物。
乙方确认并承诺:即使甲方授予其前款所列特殊权利,甲方依然保留委托债 权的处分权,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减让、豁免、以资抵债、延期履行等实体 权利及与委托债权有关的主要诉讼权利;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特殊授权前,均需取 得甲方在《特殊授权书》签发日之后另行签署的其他具体指向内容的授权文件。
五、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现代理目标且欲继续代理的,应在该期限届满 30 日 前向甲方提交延长代
理期限的书面建议,经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代 理期限。
注:本条代理期限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一审开始的不超过 18 个月;二审开 始的不超过 12 个月;
执行的不超过 9 个月;申诉不超过 12 个月。
六、甲方义务
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 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殊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 书有法定或者规定的提交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给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时 间;
3、浮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允许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4、甲方决定撤诉或者转让债权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实现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代 理目标;
2、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 书,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受案法院、相关部门陈述甲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 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情况、面临的艰难及建 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 付律师代理费前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在 知悉后即将报告甲方;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 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
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他一切口头的和书 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者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第 二条之外的律师承办该委托事项;
6、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者获得司法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解协议 等)、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 期,并保证该日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者获得之日起 2 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
7、经甲方允许代为收取委托债权的清偿款项的,应在收取之日起 2 日内如数 电汇或者转帐至甲方指定帐户;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的,应在 3 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 员,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非现金资产的过户登记工作;
8、认可并接受甲方在诉讼案件发展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调解、和解、撤诉或者转 让委托债权的决定,并允许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获取补偿或者由委托债权的受 让方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9、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核材料,接受甲方的考核;
10、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追偿费用。
八、追偿费用负担
除按国家规定从被执行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扣除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 费、税金及土地出让金外,代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与委托债权的追偿相关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九、律师代理费
(一)双方确认,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将 按下列标准计算应向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以现金回收率(指代理回收的现金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下同)及回现净值 (指甲方回收到帐资金扣除本协议第八条项下应优先扣除的费用后的净值)为维 度,按下表标准进行计算:
全风险代理费率标准:
(二)双方确认:
1、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 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的比例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注:在乙方未达到代理目标时,支付标准的比例不超过 60%)。
2、双方确认,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 目标的,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代理费用。
(本款为选择性条款,与第三条的选择相对应)。
(三)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该资产评估值或者法院裁 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
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的为准)扣除与该非现金 资产有关的接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者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 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 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再也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余额,按 照的比例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简称折现值,等同于前款项下的回收现金)。折现 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等同于现金回收率)达到或者超过本协 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如未达到本协议第 三条约定的目标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注: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60)
(四)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回现净值与非现金资 产折现值之和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达到或者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以回现净 值和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为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合用本条第(一)款项下的相应 比例计算乙方应得的律师代理费;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 (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五)代理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且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完毕调 解书、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律师代理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甲方与借款人、担保人调解、和解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包括按本 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金
资产折现值,下同)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 下相应的比例的 计算;
(注:调解、和解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90)
2、甲方撤诉且未实现任何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不 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
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比例的 5 赋予乙方的补偿。
3、甲方撤诉且因乙方工作实现庭外和解有部份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 缴纳的诉讼费用(不
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比例支付乙 方代理费。
(六)代理期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与委托债权的受让人就乙方承继代理达成一致的,乙方在债权转移 后,遵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件向受让人履行代理职责,主张代理费;
2、甲方与买受人未能就乙方的承继代理商议一致的,则甲方可以债权转让金 额扣除转让费用后的
净值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计算
(注:债权转让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70)
(七)律师代理费于回收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非现金资产交接完毕(需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 帐号(以乙方提前交付律师收费票据并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为付款条件),电汇 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转帐支票支付):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分次回收且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如回收现金(含非现金资产折现值)变 动涉及代理费计算标准调整的,甲方应以累计回收现金所处回现区间的代理费标准 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扣除前次已支付部份)。
十、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因追偿委托债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代理期限内调解、和解结案且债务人 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
2、代理期限内甲方撤诉或者案件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3、代理期限内债务人宣告破产导致本案终结诉讼的;
4、代理期限内债权进行转让的;
5、代理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 除:
1、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 诉,但乙方在竞聘本案代理机构时已向甲方书面揭示此风险的除外)的;
2、乙方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者未经甲方允许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
3、乙方律师丢失重要证据、司法文书原件,或者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 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 料,或者未按时出庭,或者未按照约定负担追偿费用,或者泄露本案重大机密的;
4、乙方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 对委托债权构成威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 除:
1、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不含未出具《特殊授权书》),导致 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本协议第九条应获得但 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仍应予以支付;
2、本协议因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 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数退还、送交甲方,全额返
还甲方预支的前期办案费(如有),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 3、第 4、第 5、第 6 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代理期间支出的诉讼 费以及工商、土地、房产查询费,由甲方赋予补偿。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份的违约金;
2、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从中扣减 (10-20),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 金,因乙方截留相关司法文书或者证据材料导致甲方无法主张相应权利的,乙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以受影响的债权或者担保物、保全财产价值为限); 3、乙方违反本协 议项下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少于委托债权全额回收时 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 3 项约定比例可收取的代理费的 30。
十二、通知、报告、允许、确认及许可
1、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允许、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 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系人:办公电话: 挪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办公电话: 挪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2、任何 “通知、报告、允许、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对 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商议、真 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商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十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 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 责 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或者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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