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4篇

时间:22-11-29 网友

2020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4篇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4篇,希望能帮助到您!

  转让方: (甲方)受让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丁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成立,由甲、乙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 万元人民币。投资总人民币 万元,实际投资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 万元。乙方占 %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 万元。现甲、乙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丙、丁双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乙方占有限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甲、乙方共投资人民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出资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给丁方。
  2.丙、丁双方已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按第一款第一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丙、丁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丙、丁双方按股份比例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丙、丁双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四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丙、丁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四方签订,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后生效,四方应于见证书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公司、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甲方(转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受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一)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注册地址: ,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甲方和乙方分别为 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分别持有 %和 %的股权。
  (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开发的项目及用地概况为:
  1. 项目名称:
  2. 项目位置:
  3. 项目四至:东至 ;南靠 ;西邻 ;北沿 。
  4. 用地概况:项目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容积率为 ,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分 期开发。
  (1)一期:项目名称为 ,规划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 平方米,容积率约 ,规划用途为:
  (2)二期:项目名称为 ,规划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 平方米,容积率约 ,规划用途为: 。
  (3)三期:项目名称为 ,规划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 平方米,容积率约 ,规划用途为:
  (四)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如下政府批复及法律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发改 号;
  3. 规划委员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通审 号;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土地出让合同, 地出( )( )第 号;
  6.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用( )第 号;
  7. 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见附件一)。
  (五)甲方决定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50%的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予丙方,丙方决定受让该等股权。
  因此,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 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 公司 %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1.2 乙方同意放弃本协议的股权优先受让权,并同意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丙方。
  1.3 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以后的 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为甲方占公司股权的 %,乙方占公司股权的 %,丙方占公司股权 %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2.1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转让 公司 %股权予丙方,丙方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万元人民币现金予甲方。
  2.2 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甲方为该项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的补偿费用,包含 项目中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契税、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详见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2.3 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补偿费用合计 万元人民币,可以分 期支付给甲方。
  2.3.1 第一期: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了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并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之日,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2 第二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3 第三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4 第四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公司的运作
  3.1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2.4条所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共同授权 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直至 公司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 由于 公司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丙方和原股东甲方、乙方共同重新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 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并同意由 方派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仍然为 人,由甲方委派 名监事,乙方委派 名监事,丙方委派 名监事。总经理由 方委派。
  3.4 由于 公司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丙方和原股东甲方、乙方共同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鉴于丙方作为风险投资商的特殊地位,各方同意将在章程中订立如下条款:
  3.4.1 公司财务总监由丙方派员担任,全权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3.4.2 股东会在审议如下重大事项时,丙方享有一票否决权,即丙方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则该等议案则无法通过:
  (1)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5)向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或参与项目合作,出资额或投资款项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行为;
  (6)公司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出售、抵押、划拨、赠与、股东权益的转让等),标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行为;
  (7)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甲方和(或)乙方的保证并承诺
  4.1 关于主体资格的保证并承诺。
  4.1.1 甲方保证并承诺,对其持有的 公司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且该等股权未设置任何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限制性权益,没有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或义务,亦不存在针对该等股权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4.1.2 甲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 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以及转让股权方,有效签署本协议。
  4.1.3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 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有效签署本协议,并已经取得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授权。
  4.1.4 乙方保证并承诺,放弃对于甲方向丙方转让 公司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1.5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经获得了 公司¶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并做出了有效股东会决议。
  4.2 关于资产和业务的保证并承诺。
  4.2.1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公司的全部资产均为合法有效所有, 公司对于该等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除已经直接披露予丙方的信息之外,不存在任何资产抵押、质押或为自身或他人提供担保等情形。
  4.2.2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公司作为主要从事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了从事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证书以及有关批文,并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 公司继续具备持有上述全部资格证书及有关批文,继续从事该等业务。
  4.2.3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负责以 出让的方式取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直至取得该项目的所有政府文件的批复和法律文件,并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
  4.2.4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且 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权继续经营该等资产和业务。
  4.2.5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甲方、乙方向丙方交付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是真实的、可信的,如该等书面材料系副本,则其与原件一致。
  4.2.6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在丙方履行了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将 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文件出示给丙方,便于丙方对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3 关于财务状况及税、费的保证并承诺。
  4.3.1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提供予丙方的 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且真实及公正地反映 公司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资产、负债(包括或然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有争议负债)及盈利或亏损状况。
  4.3.2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公司已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税项缴足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亦已缴清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规费,无需加缴或补缴,亦无任何因违反有关税务法规及规费规定而将被处罚的事件发生。
  4.3.3 甲方和乙方保证,甲方和乙方向丙方如实、全面地披露其所有已经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的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且甲方和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 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清单的真实性。
  第五条 丙方的保证并承诺
  5.1 丙方保证并承诺,丙方是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组建成立,有效存在并合法经营的有限公司,其成立依法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5.2 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任何导致其歇业、终止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威胁发生。
  5.3 丙方已具备缔结本协议、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的法律权利、行为能力和内容授权。
  5.4 丙方保证并承诺履行本协议将不会出现如下任何情形之一:
  5.4.1 违反或与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管理文件相冲突。
  5.4.2 违反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义务。
  5.4.3 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
  第六条 保密
  本协议各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 公司的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政府行政命令文件及其他政府因素均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7.2 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该方不应被视为违约。但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明。
  7.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协议,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并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义务为此做出足额补偿。
  8.3 如丙方未能按第二条所述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则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丙方每天需缴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甲方有权在应退还的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笔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赔偿款。
  8.4 如果甲方和(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并承诺,导致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股权转让完全后或由于甲乙方重大债务原因指使 公司无法经营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
  第九条 特别约定条款
  9.1 各方协商并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由 方主要负责组织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9.2 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开发费用,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在 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计入 公司的成本。
  9.3 本协议各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之日作为各方确认 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基准日。发生在该基准日之前的 公司的所有债务,由甲乙方负责清偿,如由于甲方和乙方的原因造成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权利的限制均由甲方和乙方负责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9.4 本协议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之同时另行签订一份《股权变更协议》,若发生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并达到了本协议的解除条件,则该《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守约方可持《股权变更协议》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 公司的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由甲乙双方为公司的全部股东状态,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视情况而定)
  9.5 本协议为便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采用工商部门统一制订的股权转让格式合同,如统一的格式合同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条 费用负担
  因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所发生的全部税项及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协议各方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11.1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11.2 协议各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可以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11.3 任何一方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通知需采用第13.3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仲裁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做已送达。
  13.4 本协议自各方签或签章之日成立,并于丙方向甲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之日生效。
  13.5 本协议生效后, 公司的原有印章除办理工商登记或经各方共同同意外,不再使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启用新印章。
  13.6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留 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略)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略)
  签订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合营他方:
   有限公司是由 和 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 万美元(或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万美元(或 万元人民币),其中: 占有股份--%, 占有股份 %。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 有限公司所持有 %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2、受让方(乙方):
  名称: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甲方)自愿将其在 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 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 (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以 (形式) 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 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 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 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新派。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 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 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 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合营他方:
  法定代表: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于北京签署:
  股权受让方: ,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路 号
   楼。
  股权出让方: ,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 区 大街 号。
  前 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以下简称“某某”)于 年 月 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京 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 年 月 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rmb ),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 %)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 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4)“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股权;
  (5)“转让价“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6)“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7)“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栖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 权 转 让
  2.1甲方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 付 款
  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人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300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人合称“联合授权签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人应在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予权签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输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股权受让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方授权代表。
  3.3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63%)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2)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3)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 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6)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7)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8)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权出让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输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再由股权受让方重新转回股权出让方所有(如需要和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析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第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董 事 任 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条第(9)款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人微言轻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 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额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一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条及第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八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保 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枯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政党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呼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 不 可 抗 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发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阴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受阴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 通 知
  1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
  地址:北京市 区 路 号 楼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股权出让方:
  地址:北京市 区 大街 号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第十二章 附 则
  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的程度。
  12.4股权受让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
  股权出让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
  附件1
  目标公司全部资产清单(略)
  附件2
  目标公司全部债务清单(略)

《2020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4篇》相关文档:

小区车位租赁协议书范本(5篇)09-01

最新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书四篇精选09-01

产品合作开发协议书09-01

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书09-01

产品开发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09-01

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书09-01

新产品研发合作协议书范本(一)09-01

开发合作协议书09-01

产品开发协议书09-01

软件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09-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