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代理合同(五篇)
经销商代理合同 篇1
甲方: 公司
乙方:
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相互考察,就甲方经营的自主品牌“ ”系列产品地区经销事宜,达成代理意向并签订本代理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代理产品界定:
本合同适用于“ ”牌全系列产品,包括.等系列产品。
二、经销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为区域特约经销商,乙方在授权区域范围内有权销售甲方产品,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销售年度及该年度销售定额指标界定:
销售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销售额指标: 元人民币。
四、经销资格确定:
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经营场所、相应的销售人员,并可提供空间作为产品展示区。
2、愿意接受并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接受本公司及公司派出的市场专管员的督察和纠正。
3、乙方必须具有承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4、代理期间,年销售额低于3万的,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五、产品价格:
1、供货价:甲方按经销商供货价供货给乙方,该价格为福州提货价。
2、供货价如发生变化,甲方提早15日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公布价为准。
3、甲方提供市场指导价(牌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变更市场指导价(牌价)。
六、付款方式:货款以电汇或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七、售后管理规定:
1、甲方提供两年质保(功能件: , , )服务。
2、乙方对客户作出的任何超出甲方规定的产品售后服务年限、项目以外的承诺,甲方均不予承当相应的责任、义务。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承当。
八、供货:
1、所有订单按照款到发货的原则执行。
2、所有的供货需求作业均应书面填写清楚,传真至甲方的客户服部门,阐明:型号、数量、名称,供货时间要求;
3、因错下定单或客户更改的换货,15天内允许原价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必须保证符合甲方(性能、包装、外观)的出厂标准,超过15天,该类换货均按当年的价格打八折计算。
4、所有配件(不包括保质期)的供货,均按款到发货的原则执行,质保期的维修配件款,待故障配件如数寄回后,在下笔货款中冲抵。
5、所有换货申请均应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说明原因并附清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将货物寄回甲方,未经甲方批复自行寄回的一律视为乙方放弃,甲方不负责返还。
6、所有乙方自行拼装、拆解、配件残缺、表面刮伤或乙方订购的非标产品均不予换货。
7、所有表单的填写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型号和标准的产品、配件名称填写清楚,否则
出现的差错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区域间窜货规定和处理:
1、任何向超出代理权限区域以外的地区销售产品的行为,甲方均视为窜货行为。
2、乙方协议区域内的任何分销商的窜货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对任何未经报备的窜货行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窜货销售货物总价值(甲方供货价) %的罚款。
4、被窜货的区域项目投诉有效时限为两个月,超出两个月再投诉的,甲方将不予任何处理。
5、被窜区域内经销商收到甲方划拨的窜货罚款后,如未履行售后维修服务,窜货方有权向甲方客服部门投诉。经甲方落实后,甲方将按窜货产品总值(甲方供货价计算)的 %对未履行售后服务的被窜方实施处罚。
6、事先报备的窜货项目,经甲方市场部协调,自行达成利润分配和维修责任的,甲方可
不按上述第3条窜货罚款处理。
7、窜货项目的报备(向甲方区域经理报备),应明确表明窜货的目的地及项目工程名称。没有明确目的地及项目工程名称的报备视为本地工程报备,视为无效报备。
8、如因特殊原因(如 等国内连锁配置机构)须跨区域实现销售活动。窜货方必须按供每台 元支付给被窜方作为维修费用。
十、二级分销商差价控制
1、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二级经销点资料的特约经销商,甲方一律视该地区为空白,由甲方派员进入建点,该网点的销售业绩,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开发的分销商,其批发价格不得高于甲方供给乙方供货价的 %。
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甲方规定上述指标执行,甲方将直接与其签定特约经销关系。
3、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开发的分销商,应承担简单的维修作业及安装指导。
4、乙方必须提供二级经销商资料(二级经销商资料应包括: 地点、名称、法人代表名字、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联系办法、经营本甲方产品起始时间,店面及产品展示效果实景照片少一项内容均视为无,公司不提供销售工具)。
十一、提货及运输:
甲方保证货源充足。乙方要货可自提或由甲方代办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提货需提供汇款凭证。
十二、非标产品需求
1、非标准产品、配件订货由双方临时协商确定供货期、价格。并以双方认定的传真件为准。非标准产品、配件定义:凡不符合甲方现有产品生产工艺标准、技术标准、材料标准的特殊要求均视为非标准产品、配件,简称“非标产品”和“非标配件”。
2、非标类产品和配件的供应价格,因特殊加工而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不再执行退货作业。
十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享有“ ”系列产品在授权区域的经销权。
2、享有使用甲方提供的授权证明的权利。
3、享有向乙方其他代理商跨区域销售行为提出投诉的权利。
4、有权对甲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提出投诉的权利。
义务:
1、有义务听取甲方派出的市场专管员对经销商违反本公司市场策略和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制止的诉求;有义务配合市场专管员的管理和项目协助,并接受甲方派出的市场专管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帐、查阅业务记录、库存审核等)。
2、有义务遵守和执行甲方发布的有关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任何指令性文件。
3、有义务按照甲方有关品牌、企业形象管理的规定,不得自行其事。
4、代理经销“ ”系列产品期间,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5、乙方在其经销权限覆盖的区域内不得留有售后服务盲区,如客户投诉服务质量问题一年内达到三次,甲方将另寻新的区域代理。
6、不可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侵犯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得仿造、改造甲方产品。
7、不得用任何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之
产品。
8、有义务向甲方反馈各种市场及质量信息,为甲方不断改进产品及市场推广提供参考。
9、为了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乙方必须及时报备项目跟踪情况,便于甲方调整安排生产计划。
十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义务:
1、有义务维护乙方在其经销权限覆盖的区域内销售“ ”系列产品的利益。
2、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经销“ ”产品所需的销售工具(产品画册、相关证明、认证资料、产品展示板、空样机、安装维修指导光碟)
3、指导和协助乙方在其代理的区域内发展分销商,建立区域经销网点。
权利
1、有权根据市场战略需要和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调整产品价格。
2、甲方派出的市场专管员有权对办事处违反本公司市场策略和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制止;有权对乙方发展的分销商资格提出质疑,直至取消其资格。有权对不配合市场专管员管理和项目协助的办事处向公司提出处罚请求。
3、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和其他本协议以外的约定时提出解约。
4、有权在证明乙方商业信誉或经营条件恶化时,提前终止本协议。
5、有权指导、规范、督导乙方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行为。
6、乙方不得自行在自建网站中使用与甲方不同的企业介绍文字和产品介绍文字以及自编的甲方企业状况资料。甲方一旦发现,将对乙方处以最低 元最高 元的处罚。
十五、本合同之有效期:
本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续订事宜由乙、甲双方协商确定。
十六、特别条款: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向第三方泄露双方交易价格、技术资料及其它商业秘密。
十七、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乙、甲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壹份。合同书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即时生效。
本合同书有效期内,被授权签名代表,虽有人事变动,其签名亦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乙、甲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书同具法律效力。
乙方法人: 甲方: 公司
乙方法人: 甲方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固定)邮编:
传真: 电话:
传真:
时间: 时间:
经销商代理合同 篇2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
总金额:万美元,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
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
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
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 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 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 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 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23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经销商代理合同 篇3
甲、乙双方于 年___ 月____日,就乙方承接甲方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定本区域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地区总代理的确认
经双方确认:甲方开发生产的系列产品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1) 甲方授予乙方区域的销售总代理权,由其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甲方要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二、乙方承诺
(1)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将集中力量,尽快地在所代理的区域内建立起有效的销售。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下订单。每一份订单的货物规格为一种至数种,每种规格产品的订货数量要达到甲方的要求
三、代理保证
(1)如果出现乙方代理商在甲方拿货的现象,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并立即把代理商还给乙方
(2)乙方的总代理权只在授权地区生效,不能在其他已授权的地区扰乱市场,否则,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3)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的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
四、地区代理价格 如因通货膨胀或其它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所定供价必须调整,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共同协调双方利益。以上供价均为甲方发站价,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所付运费,由甲方在下次订单结算时付清
五、订货及供货
(1) 经双方协定及认可,甲方接下乙方的订单后,甲方应积极为乙方组织生产,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尤其是甲方生产及原材料紧张时,更必须优先保证乙方的订单。
(2) 甲方授权乙方后,必须保障乙方的正当利益,定期对乙方进行培训指导帮助和召开招商大会
(3) 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
六、付款方式和运输方式
(1)银行结算。
(2)现金支付。
(3)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
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 甲方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质检部门严格检验合格后出品。
(2)为保证用户利益,用户所购产品,给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八、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与对方无关
九、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半年,期满乙方有续签优先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果。 甲方:
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经销商代理合同 篇4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乙方承接甲方 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区域经销代理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协议项目和目的
1.1经双方确认:甲方的 (此类产品皆适用)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甲方授予乙方 区域的销售代理权,由乙方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1.2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 代理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 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1.3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 元( 元整),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2.1.4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金牌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2.1.5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1.7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认定金牌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 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 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1.8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9与 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金牌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甲方与乙方的其他金牌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1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3)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12甲方如非 授权代理,则不得以 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 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相应损失。
2.1.13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与乙方续签本协议的优先权。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2.2.2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__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2.2.3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2.2.4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2.2.5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2.2.6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2.7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2.2.8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2.2.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金牌代理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 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2.2.10如果代理价格有变动,以乙方网站上的价格为准,乙方有义务用电子邮件把报价发到甲方的电子邮箱。
第三条对分销商的奖惩
3.1依据相关的价格体系对甲方的分销业务给予优惠。
3.2本协议关于优惠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和年费。
3.3甲方成为乙方金牌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金牌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金牌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协议有效期
4.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协议变更
5.1以通过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本协议:
5.1.1乙方没有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严重违反了任何双方的购销合同。
5.1.2乙方停止或提出将要停止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
5.1.3甲方认为会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发生,而乙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5.1.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连续 个月内无任何销售业绩。
5.1.5甲乙双方的“停止”决定,均须提前 个月向对方以文字形式送达。
5.2在终止协议的通知有效的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约定产品。使乙方能够完成已有的订货,能够满足协议有效期内已形成的买卖交易对产品的需要。
5.3在要求终止的通知送达后,而协议仍为终止前的期间,对乙方的委托不再有效,甲方可以把乙方交给其他代理商来管理。
第六条终止的效力
协议的终止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6.1所有乙方欠甲方的资金,均立即到期和必须偿还。否则加收滞纳金为双方代理总额 %。
6.2乙方必须取消和不再继续使用任何能使公众认为乙方仍是甲方产品代理商的标志、广告和其他材料等。
6.3收回所有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依据法律和协议,双方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均享受有赔偿的请求权(包括利益及信誉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8.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8.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第九条司法解释和弃权
9.1本协议根据法律解释,在所有方面受其约束。
9.2法院对由于此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享有司法管辖权。
9.3甲方和乙方都不对其协议声明弃权。
第十条守密义务
10.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营业报告书,价格表及其他有关和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
10.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给乙方的经营管理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资料。
10.3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秘密。
10.4前三款规定的乙方保守秘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 年内仍然生效。
10.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经营书,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时即刻归还甲方。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1.3本合同任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1.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1.5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11.6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经销商代理合同 篇5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
深圳;
总金额:万美元,
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代理方:
1.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保证在报关日后 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
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
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
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
(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
(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 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
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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