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广告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电视购物广告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广告发布信息1.1.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电视广告发布时段资源:
发布频道:
发布时间:
其他说明:
1.2.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1.3.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使用上述时段资源用于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4.甲方仅可发布下列商品的广告,如需增加,应经乙方另行同意方可发布:
具体见《电视购物商品清单》。
2.服务费用2.1.双方同意按“基础费用+提成费用”的模式计算服务费用。
2.2.基础费用部分
2.2.1.每月基础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2.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底前支付下月服务费用。
2.3.提成费用部分
2.3.1.计算公式:服务费用=服务收益*提成比例。
2.3.2.提成比例: %(百分之 )。
2.3.3.服务收益
(1)服务收益是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2)销售收入:甲方产品实际全部销售收入。
广告停播后1周内产生的销售收入仍属于销售收入。
如有退货退款,应从销售收入中相应扣除。
(3)销售成本:仅限于物流成本、增值税,其他成本均不予计算。
(4)甲方承诺:服务期限内,甲方产品仅通过电视购物渠道对外销售。如有其他直接或间接销售渠道,则该类渠道的销售收入均应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2.3.4.结算周期:1个月。
2.3.5.结算付款方式: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结算支付提成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成费用计算明细。
2.3.6.甲方对提成费用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许可费用计算有误,则审计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4.销售信息查询
甲方为保证乙方能正常了解销售情况,需向乙方开放订单管理后台,供乙方随时了解销售情况。
2.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广告服务要求3.1.广告内容制作
3.1.1.广告内容由甲方负责制作完成。
3.1.2.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符合约定要求(时长、内容等)的广告样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国家有关部门广告审批、登记和备案等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交付给乙方。
3.1.3.广告样稿文件格式要求:
文件格式:avi
制式:PAL
分辨率:720*576
3.2.广告内容审查
3.2.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并有权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布该广告样稿。
3.2.2.如甲方对乙方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当于收到乙方审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提交审查异议,或要求乙方重新审查。
3.2.3.如甲方对乙方的审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对广告样稿进行整改,乙方有权就未通过审查的广告内容不予发布或于发布时作删减、马赛克处理等。
3.3.广告发布调整
3.3.1.如乙方出现甲方广告漏播或错播,由乙方根据“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给甲方补播。
3.3.2.补播内容及排期由甲、乙双方在漏播、错播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另行协商确定。如双方未能在此时间内就补播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乙方按照对应的漏播、错播广告资源价值给予甲方补偿。
3.4.本次广告发布相关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4.广告相关责任4.1.甲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广告相关素材、甲方宣传的商品与服务相关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导致的赔偿或行政处罚,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因此遭受处罚或导致赔偿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4.2.乙方如发现甲方的广告内容、广告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3.甲方承诺:
4.3.1.所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应仅限于由甲方销售商品,甲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广告。
4.3.2.甲方应自行对消费者(买方)承担卖方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物流、质量保证等责任。
4.3.3.如因电视购物广告及销售行为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因此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处罚等,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知识产权5.1.甲方提交给乙方使用的素材与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5.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广告内容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发表、修改、使用等。但是与乙方节目结合的内容,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或节目制片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
6.保密6.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甲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6.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需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7.陈述与保证7.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7.2.甲方承诺:
7.2.1.甲方保证提供的广告素材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7.2.2.具备从事电视购物相关经营行为的资质。
7.3.乙方承诺:
乙方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具有发布或代理发布本合同约定广告的资质。
8.合同变更与解除8.1.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8.2.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违约责任9.1.乙方逾期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3.甲方瞒报服务费用的,除应按约定补足支付以外,还应按瞒报部分费用金额的100%(百分之一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4.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0.其他约定10.1.不可抗力
10.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0.2.合同解释
10.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0.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0.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0.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0.3.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1.合同联系方式1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1.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1.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1.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2.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附则13.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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