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4篇)

时间:22-10-28 网友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亩,使用期限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 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 %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二)

开发人:

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 ”房地产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项目

合伙项目为 项目,设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及地下部分约平方米,其中代建为间。

本项目的合伙经营范围以与业主方签约的合同为原则,双方共同履行。

第二条 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工管理、共同经营,共同风险,共负盈亏的合作形式。合伙人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为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本合伙项目包括筹资的保证金元(如项目需要,按股权比例继续出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2、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总投资的 %,占股份的 %.

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总投资的 %,占股份的 %.

3、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及时在筹资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时,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月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财务清算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子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并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③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结合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双方各派出负责人组成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其权限是:①处理好外部关系,证照等手续办理、资金筹措、银行贷款办理工作;②工程建设合同的执行等事项;③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售楼,合伙债务的清算及支付。

2、合伙人的其他约定: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应公司协商;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③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项目己经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会计事务所(或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财务人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品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发展、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合伙开发 “ ”房地产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伙项目开发概况

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 ,开发项目暂定名为“ ”,投资总额为 亿元人民币。第一期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约 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出让地(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住宅 年、商业 年,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第二期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约 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出让地(商服用地)。

2、项目地址:

3、合伙期限:自合同签订时,至本项目完成为止。

二、合作方式

1、设立项目部

双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义下设项目部,具体命名为“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乙双方共同组建的“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2、资金及项目管理

双方共同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依据本协议投入项目部,项目部使用双方共管账户。且甲、乙双方保证不得私自挪用本项目资金,否则视为违约。

三、出资额、方式、期限

1、本项目总投资约 亿元人民币,甲方按总投资额的 出资,享有 的股权;乙方按总投资额的 出资,享有 的股权。

2、根据双方共同核算,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对该项目投入 万元( 元)。按出资比例,乙方尚需补足 的投入即 元( 元),此款由甲方先行垫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月息 分承担利息至乙方支付之日止,至二期土地合同签订 个工作日内乙方连本带息支付给甲方。

3、乙方于合同签订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伙

诚意金壹佰万元( 元),冲抵乙方应支付甲方项目一期前期垫支 元中的一部分。

4、乙方于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共管账

户转入壹佰万元( 元),作为项目部流动资金,用于项目投入。此 万元( 元)中的 万元( 元)冲抵乙方应支付甲方项目一期前期垫付 元中的一部分。

5、本合伙项目待合同第三条 第四款 资金使用完毕后,若项目资金不足、需再投入资金时,双方按出资比例继续出资,双方应及时在协议筹资日以前交齐;若甲方未按期出资,则由甲方股份担保,乙方代为出资,甲方按月息 分向乙方支付利息;若乙方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退还乙方前期的所有投入。

四、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

1、项目一期的销售收入,在工程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进行分配,优先支付工程款,甲乙双方如有需要,可协商从共管账户借支,借支不计息。

2、盈余分配:以财务清算报表为依据,清算后如有盈

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

财产的顺序进行;所得净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预留国家法定的质保金)。

3、债务承担:清算后如有亏损,各合伙人按出资比承担。

五、制度管理

会计财务制度

1、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由双方投资人共同管理。

2、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各方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3、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工程建设制度

1、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房屋销售制度

1、本项目房屋以甲方名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本项目建造的房屋由甲乙双方依据约定,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以甲方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入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3、房屋的销售由甲、乙双方协商选择销售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甲、乙双方沟通协商,并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批准权由甲、乙双方共同行使。

3、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所涉的负责人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工程保修制度

1、房屋交付后,由甲、乙双方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共同承担保修责任及费用。

2、保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出资。

2、甲方派会计一名。

3、甲方应保证于 年 月底之前取得该项目二期地块的出让合同。

七、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出资。

2、乙方派出纳一名。

3、在拆迁未完成的情况下,若甲方未在 年 月底之前取得该项目二期地块的出让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伙关系,由甲方返还乙方出资并按月息 分计息(计息仅限第一期出资),乙方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任何分红。

4、在拆迁完成的情况下,该项目二期楼面地价(含拆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 元每平方米,若地价过高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合作开发。若楼面地价低于 元每平方6

米,楼面地价每降低 元乙方支付给甲方 万元,乙方支付给甲方上限为 万元;若楼面地价高于 元每平方米,则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合作,如不继续合作则甲方支付乙方 万元,退还乙方投入资金并按月息 分计息,乙方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任何分红。

5、项目二期土地及拆迁保证金由乙方全额垫交,甲方

按出资义务份额按月息 分向乙方支付利息。

八、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合伙项目已经完成。

2、当项目完成,出现未销售的不动产,各合伙人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该不动产。

九、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齐心协力使项目尽快实施正常运转,当重大事宜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2、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保证本项目第一期建设用地在于乙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为4、

净地,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司法查封、扣押及他项权利人。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成立,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伙诚意金 元( 元)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旬邑原底鑫源小区

地址:旬邑县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区工程,规划占地 平方米,。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投资方式:合作股份

2、股东组成:合作股份由四个股东组成、大股东占 %股份、其余股东各占 %股份

3、建设管理费用、施工手续等事宜从该项目中的总造价的 %计入建设公司

第四条 承包计算方式

1、包工包设备按平方米 元计算

2、包工不包设备按平方米 元计算

第四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五条 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第六条 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施工方、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旬邑县原底社区(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七条 保证

1、该项目资金在旬邑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行开户管理。

2、 方经济责任由 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 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 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 方愿以 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方不履行合同时, 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房屋的维修及管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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