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教师继续学习和业务能力提高的需要,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满足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我校外出学习管理制度。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师和管理人员,经年级组或教研组推荐,相关处室同意,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学习。
1.省、市、区、校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2.在省、市、区教学竞赛中获奖教师(主要参考近三年)。
3.校内教学或德育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抽样分多次排年级前茅;中、高考学科成绩突出;区调研考试成绩突出;评为校、区、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工作先进个人等)
4.名额有限的情况下,统考学科教师优先原则或获奖等次高者优先原则。
5.与学习内容有关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
6.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指定人员(领导批文)
二、审批程序
1.市内学习
分管处室领导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省内学习
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
3.省外学习
分管校长同意,1-3人由校长、书记批准,集体由校长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外出学习,先出示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签署意见———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书记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费用报销
参照《学校教师因公外出、因公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四、课程处理
1—2天时间自行调好课,并教务处备案。
3天以上由教务处安排代课,代课费用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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