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活动,有计划地做好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优秀队伍,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活动是指省内、外因公考察、学习、调研和会议培训。
第三条 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务实精干、经济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外出人员数量,严禁以考察为名,借机组织公款旅游。
第四条 学习、培训、参观、考察遵循分类层级管理原则,应于事前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一)审批权限
1.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提请请假报备。党委书记、院长不能同时离开XX市。批准资料留存党政办公室备查。
2.学院副职领导离开XX市,须分别向党委书记、院长请假报备。批准资料留存党委组织部备查。
3.各系院、各处室处级干部离开XX市赴省内外出,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各系院、各处室处级干部跨省外出,须向党委书记、院长及主管领导请示,征得同意并明确本部门有关人员主持工作后,方可外出。各系院、各处室正、副职处级干部不能同时离开XX市。批准资料留存党委组织部备查。
4.其他教职工外出,应向所属系院、处室主要领导请示并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外出。批准资料留存各系院办公室、各处室备查,人事处备案。
5.各系院、各处室自行组织的集体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活动,离开XX市赴省内的应向所属系院、处室主要领导请示并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跨省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资料留存组织活动的负责单位备查,人事处备案。
(二)审批范围
1.教育部通知文件;
2.XX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通知文件;
3.XX市教育局通知文件;
4.团市委、团省委、省高教工委团工委、省关工委通知文件;
5.专业有关的行业指导委员会通知文件;
6.经学院研究已经申请加入的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席会、联盟等通知文件;
7.校企合作单位、基地、授牌单位等通知文件;
8.学院组织的专题性培训学习;
9.学院组织的专门性调研活动;
10.其他临时性任务。
(三)审批程序
各级各类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活动文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分类审核签批后分送学院相关领导批示。具体审批程序:
1.干部培训类: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培训,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安排,结合年度干部培训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要求提出参训人选及费用申请,经财务处初核,党政办复核,报党委书记审批同意,方可选派人员外出。
2.师资培训类:我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辅导员培训等,由学院人事处负责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开展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处制定。
3.业务培训类:为了提升教职工岗位能力、增强业务水平,学院支持各处室、各系院教职工,根据工作需求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此类业务培训须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教职工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等活动,实行先审批,后出行。必须持会议、培训邀请函与《XX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审批单》,报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学院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处初核,党政办复核,重大事宜须经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外出考察学习在外时间一般应控制在7天内。
第六条 为了达到“一人受训、大家得益、资源共享、共同提高”的目的,我院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开会后应做交流汇报。
1.考察学习活动结束后,应及时逐级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出时间、地点、费用开支以及收获等相关情况;考察学习活动结束3天内,按照信息发布流程报送信息;考察学习活动结束15天内,撰写完成学习考察报告报任务执行派出系院、部门和学院党政办公室。
2.专题业务考察学习结束后,参加人员应在本部门或一定范围内汇报学习、培训等主要内容。汇报内容材料(包括会议、培训主要内容、个人体会收获等)在返校后一周内撰写完成,并报部门负责人审阅。部门负责人的汇报材料需报分管院领导审阅。
3.大型培训或专题学习后,由活动牵头部门组织,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在学院召开专题汇报会,汇报外出学习收获。
第七条 依据高校信息公开要求,学院党政办公室定期将省内、外出考察学习活动情况在学院网站公布,并在《学院年度考察情况汇编》摘登考察学习报告。
第八条 对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活动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学院监察审计处定期了解各系院、各部门执行省内、外考察学习规定的情况,发现借考察学习之名游山玩水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关费用由参与者自负,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无特殊情况绕道或中途滞留的,按违纪处理。
第九条 对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活动严格实施财务管理,
外出经费不得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财务处对每年外出学习费用严格控制,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外出人员报销凭证的审核,审批手续和外出学习考察报告不全者,不予报销。
第十条 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律。领导干部到外地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消费,违反纪律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X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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