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时间:23-11-04 网友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7

∙【字 号】渝教发〔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

  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

  高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高校要选择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高校可以依法依规向合作企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聘用企业优秀师资。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须履行评估合作企业条件、组织专家论证、单位集体决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程序。各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

  (一)完善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目的,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高等教育和校企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形成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招生管理。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含实行单设招生代码项目),必须出具市教委备案同意文件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和招生计划,明确收费标准,供考生自主选择;企业不得代表高校招生和参与任何招生工作。面向高校在校学生选拔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应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遴选、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编入校企合作教学班,同时建立学生退班机制。原则上,不再批准实行单设招生代码招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

  (三)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高校要切实从教学、师资、实习实训、安全等方面加强过程管理,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负责。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通过单设招生代码招生的学生不能转学转专业。

  (四)规范收费管理

  1.校企合作办学成本坚持高校、企业和学生合理共担机制。原则上校企合作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在合作过程中,高校向合作企业购买的服务,确需向对方支付费用的,应由学校从学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2.针对社会急需、工科为主、动手实践要求高的专业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若办学成本增加较多,现行学费标准和财政补助难以保障,可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规定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学生自愿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提交相应测算依据,随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登记表报市教委,并经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高校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费收费标准执行,并根据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计划完成情况,按进度、按程序支付给合作企业。校企合作项目培训费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校企合作项目培训费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也不得由企业代为收取。高校应当主动公开校企合作培训费收支明细,主动接受学生和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外,如企业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的,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校不得代为收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不得与培训证书挂钩。

  (五)加强备案管理。对计划在规定学费标准之外另行收取培训费用的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高校须填写《重庆市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交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于每年9月至12月间,将下一年度拟收取培训费的校企合作项目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教委备案。合作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高校决策程序不全、培训费标准明显高于成本的,不予备案。高校要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归类,并按本通知要求备案,备案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加强风险管理。高校在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前,须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及时化解矛盾风险,确保校企合作办学安全稳定。

  四、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监督检查

  各高校每年要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自查和绩效评价,督促合作企业按协议内容履行职责,对履责不到位的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适时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评选校企合作办学示范项目,给予相应鼓励支持。高校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如发生对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对高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问责追责,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高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登记表

  2.重庆市高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附件1

  

重庆市高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登记表

 

学校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学校地址

合作企业名称

合作企业法人

合作企业地址

合作企业注册资金

合作企业每年可安排实训学生人数

合作办学 专业名称

办学 层次

学制

招生 计划

学费标准 (元/生·学年)

培训费标准 (元/生·学年)

申请单位意见

(本校承诺切实履行校企合作中的主体责任,确保学生培养质量和安全稳定。)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审核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市教委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高校填写,于每年9月至12月报送市教委备案;

  2.本表一式4份,经市教委项目备案登记后,作为高校向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校企合作项目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附件之一。

  

附件2

  

重庆市高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高校在提交《重庆市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登记表》时,还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建设思路、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

  2.校企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合作内容、形式和期限、校企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是否向学生收取费用及收费标准和收费开支、违约责任等。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有关要求核算的办学成本情况。

  4.项目合作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计划。

  5.高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6.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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