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检察院2010年监外执行
工作总结
2010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为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监所科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造册,从完善人员信息、档案台帐等入手,对监外执行对象进行全面落实、全方位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全县范围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31人(城镇23人,排先巴扎乡18人,塘木托格拉格乡12人,依其艾日克乡26人,尤鲁都斯巴格镇11人,玉其哈特乡9人,塔什艾日克乡16人,渭干乡16人),其中缓刑犯125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
根据《新和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新和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根据检察的情况,大部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比较重视,对监外执行人员建立了档案,能够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实现了及时掌握被监管人的一言一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执行较好的是塘木托格拉克派出所,档案材料齐全,无脱、漏管现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均在撑控范围内,并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和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监管较乏力。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档案都已基本建立,由于基层派出所存在人员少、所辖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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