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学生是师德修养的灵魂 作为教师,关心爱护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自己的学生。这也正 是教师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情感,是良好的师生关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搞好教育教学 工作的重要因素,也是教师应具备的道德品质。所以,教师应该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 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从以下几点,我们可以充分的看出,为什么说“关爱学生是师德修养的灵 魂”。 一、师爱是学生成长的力量之源 关爱学生,是指教师能从高度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出发,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教 育学生,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1、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学生成长的力量之源,是激发学生向上的动力。教师对学生的 爱,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爱有所不同,它并非来源于血缘关系,也并非来源于教师的某种 单纯的个人需求,而来源于人民教师对教育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来源于教师对教 育对象的正确认识、满腔热情和无限希望。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学生成长的力量之源,是激 发学生向上的动力。教师所面对的是渴望认同、渴望呵护与关爱的稚嫩的心灵,教师的一举 手,一投足,一个信任的目光,一个爱抚的动作,都会给学生以情感上的滋润,行为上的激 励,甚至会影响学生的一生。爱的情感犹如师生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又如涓涓细流,进入 学生的心田;它像一场春雨,能滋润干枯的荒漠,萌发一片绿洲。 2、教师对学生的爱,不仅是是对心灵的呵护,更是一种激励、一种引导;教师对学生 的爱,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人格形成,能影响学生的职业选择和人生道路的转变。教师 对学生的爱和情,既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表现,又是一种教育手段,在塑造学生的灵魂和人格 中是一种巨大的力量,对学生的影响之深远是教师自己都始料不及的。热爱学生,这是教师 职业特殊性的必然要求。 那么,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什么样的爱呢?教师热爱学生具有职业性、无私性、原 则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从职业性看,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在从事教育职业的过程中产生的,是 一种崇高的爱;从无私性看,教师通过辛勤劳动,把自己的知识、能力奉献给学生,用自己 的心血哺育下一代,不图回报,是发自内心的,不掺杂任何个人杂念的,心甘情愿的;从原 则性看,教师热爱学生不是溺爱,也不是迁就学生的错误,而是爱中有严,严中有爱,严慈 相济;从全面性看,教师不仅要在生活中关心每名学生,还要关心每名学生的全面成长,做 到不偏爱,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总之,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世界上一种特殊的情感,是一种 不计回报、无私的、神圣的爱。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怎样才能做到热爱学生呢?教师关心爱护学生,要做到: 第一,了解和信任学生。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如果教师不了 解和信任学生,就不可能有对学生真正的爱,也谈不上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为了教 书育人,教师既要了解学生的过去和现在,又要了解学生成长的家庭生活环境和经常接触的 各种人和事;既要了解学生表现在外的优缺点和特长,又要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包括他们 的苦恼和忧愁。只有全面了解和信任学生,根据学生特点进行教育,才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 果,促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 第二,做学生的良师益友。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往往会把自己的苦恼、心事和秘密隐 藏起来,不愿意对家长或老师说,只是遇到自己无法解释和解决不了的问题时才找人诉说、 请教和指点。因此,一位好的教师应当主动与学生做知心朋友,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 解决实际问题,包括内心世界的苦恼与忧愁。这样,教师才会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学生。 第三,爱护每一名学生。教师教书育人,是为了学生的未来。作为教师,应该关心爱护 每一名学生,从心里充满对每一名学生的爱。尽管有的学生有毛病甚至有越轨行为,尽管他 可能给教师带来很多不愉快的事情,但教师对学生的爱要始终如一。 第四、对学生严慈相济。教师对学生的爱,要与“严”紧密结合在一起。要严得合理,严 得适当,不迁就学生,不放任学生,也不溺爱学生。也就是说,教师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要 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生的实际和21 世纪对一代新人的需要;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发展、学习进步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是学生经过努力能达到,能接受,并能自觉切实执 行的。那么,如何能做到对学生严慈相济呢? 一是要严而有理。所谓严而有理,是指教师对学生提出的一切要求都要符合党的教育方 针,都要有利于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有利于学生学业的进步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二是 要严而有度。这是指教师爱学生,对学生提出的各种要求都符合他们的身份、年龄和特点, 如果离实际情况太远,要求过高,学生无法达到,这种严格也就毫无意义。所以,针对这样 的问题,教师要区分对待,适度地要求学生,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教育效果。三是要严而有方。 教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能否收到显著成效,关键在于方法。要求学生这样做那样做,却不管 学生心理感受如何,“我讲你听,我打你通”,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学生即使表面上在听, 在顺从,内心也不会服气,与教师的心理距离会越来越大,甚至会对教师产生反感。教师对 学生的严格要求也要采取耐心、疏导的方法,要寓教于教学之中。寓教于各种活动和师生的 接触之中。只有方法得当,严格才能在教育中奏效,才能培养和训练出出色的学生。四是要 严而有恒。所谓恒,就是要坚持长久。对学生的严要求绝不能时有时无,要保持一定的稳定 性。五是要严中求细。所谓 “细”就是不放过所能了解和察觉到的任何问题。 一位教师要想把学生培养成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就要对他们倾注无私的爱和真挚的 情。这种爱和情就是关心、体贴、帮助加严格要求,这种情和爱既深刻又博大。慈母对孩子 之所以无私,是因为有血缘关系。教师对学生付以无私的爱和真挚的情,付以慈母般的柔情, 那就是一种更崇高而伟大的爱,它强烈地感化着青少年一代,使他们感悟人生,走向人生。 二、在尊重中走入学生的心灵 爱默生说过: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尊重和理解首先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尊重和理解。相对于教师来说,学生的年龄一般都较小,知识水平、生活 经历等也肯定不及教师。但作为一位教师,要懂得在人格上学生与自己是平等的。教师在教 育活动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学生。一方面,教师要把学生当做一个有思想,有感情,懂得善 恶的人来看待,对他们以诚相见,以朋友相知,与他们建立真正的师生感情。另一方面,教 师要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学生,特别是在先进生与后进生之间要一视同仁,绝不能对学习好的 高看一眼,对学习差的就不理不睬,漠不关心。这样会伤害一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影响学生 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也会使整个教育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教师对学生只有报以深深的理解,才能产生真正的爱生之情,才能从心灵走向心灵,成 为学生的知心朋友。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必须懂得心理学和教育学,按照学生心理、生理发 展的规律去调整自己的教育方法。 平等地对等和尊重学生,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教育的核心就其本质来说,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 自己的尊严感。第二,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学生的地位是平等的,每名学生都希 望得到教师平等、公正的对待。无论是好学生,还是差学生、顽皮生,教师都应一视同仁, 用同一个标准对待他们。第三,宽容和信任学生。宽容和信任是在认识上理解学生,信任学 生;在情感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在行动上引导学生,激励学生。教师的宽容会使学生感 受到一份关爱与抚慰,所收到的效果远远胜于惩罚。宽容和信任是一种无私的爱,可以缓解 师生之间的对立情绪,转化学生的逆反心理,使教育收到最佳效果。 三、保护学生的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的安全,是教师群体所应具有的职业精神, 也是检验教 师的一个职业道德标准。保护学生安全正是“爱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我们不能把“爱生”当成 口号,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教师对学生的爱要寻找合理的依据和形式。要把对学生的爱融 入点点滴滴的教育教学和一切活动中。 1、保护学生安全 保护学生安全,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规范角度,都是教师不应回避的责任。 师德规范中明确规定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适度而理性的职业道 德约束,而不是侵犯生命权的道德管制。 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 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 民共同的责任。 2、关心学生健康 关心学生健康,首次被写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 方面,在身体健康方面,目前我国中小学生身体素质严重下滑,近视率持续走高,已经引起 整个社会的担忧。教师要负起责任来,引导督促学生加强锻炼,不得随意侵占学生的休息、 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中学生处在青春期,容易在家庭教育、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出 现心理障碍和心理缺陷。 3、维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的权益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学生的权利是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 紧密相连的。在教育过程中,学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未成 年人,正在接受教育。这决定了他们享有权利的特殊性:作为公民,他们享有宪法所规定的 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作为学生,他们还享有其他公民不具有的权利。因为学生,特别是 中小学生,他们大多未满18 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身心和 社会性发展尚不充分,还不能完全准确地辨别是非和保护自己,因此法律对其权利必须给予 特别的保护。我国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来保护学生的权利,如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主平等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隐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9 月4 日通过,2006 年12 月29 日 修订)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 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 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 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是新增的条款,明确和最 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 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 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学校既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也是保护学生权利的主要部门。尤其是教师,要 以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各项权利,做学生权利的维护者。另外, 要求教师既充分尊重学生,又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防伤害学生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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