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

时间:22-09-16 网友

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

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和谐”生活的过程中,为 了能更好地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发挥我 校党员、青年志愿者服务,积极发挥志愿者的参预作用,特 制定以下制度:

1、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用真诚的 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持之以恒地开展志愿服务,遵 守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

2、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踊 跃的参预志愿服务。

3、积极向城市新居民子弟、特困学生、学校离退休教 师、社区军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和孤儿等需要帮 助的人们开展志愿服务。

4、以“一助一,多助一”为原则,对学校、社区弱势 群体开展时常性的志愿服务。

5、廉洁自律,以自身行为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 者。

6.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服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 作用。

7.党员、青年志愿者先行,人人参预,自主服务时间 在一年中大于 36 小时,积极动员学生参加参加志愿者服务 活动,服务时间一年中大于 26 小时。


8、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活动方式。组 织协调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9、重视志愿者队伍服务活动和工作内容的记载及照片 资料采集与整理,并建立档案。

10、党支部对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和服务情况要及时向志 愿者本人反馈,予以鉴定和鼓励

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广 大党员、团员、青年和社会公众广泛参预志愿服务,根据团 十七大及《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规划(2022-2022)》要 求,共青团中央颁行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精神。 制定如下注册登记制度:

一、注册志愿者及基本条件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志愿者组织注册登


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注册志愿者享有相应的权利, 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凡是年满 18 周岁, 具有奉献精神,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的 本学校教师均可注册登记

二、志愿者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由学校党支部牵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的志 愿者组织。

1.学校志愿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发展学校志 愿服务事业,开展志愿者招募和注册工作,根据学校特点实 施各类志愿服务项目。

2.学校志愿者服务队:常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将有 关情况汇总上报。

三、志愿者招募办法和注册程序

由学校党支部统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提出注册 申请,填写注册登记表。

四、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注册机构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 化、制度化、规范化。要结合实际开展志愿服务理念、知识 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五、志愿服务及表彰奖励

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由学 校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表现对其实行相应表彰奖励。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是新形势 下深化志愿者行动的具体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有形抓手,是丰富人材培养方式 和有效开辟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

2.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要依靠党政力量,加强对志愿 者注册工作的领导,分类实施,分层推进;要在工作过程中 斗胆探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 的工作运行机制。

3.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 行的工作计划, 狠抓工作落实, 要着重抓好志愿者组织机构、 志愿者队伍、志愿服务项目建设;要注意及时发现并解决工 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理念,营造 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泛博教师积极支持和参预志愿服务活 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交流与协作,广泛开辟社会 资源,推动学校志愿服务取得更大发展。


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员、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 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匡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 为。

第二条 党员、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 会、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 则,致力于大力宏扬雷锋精神,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 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党员、青年志愿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对学 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 组长陈立新 (书记),江建 (校 长);副组长彭丽萍(支部宣传委员、学校教导主任);组员 刘英(副校长),组员范孟炎(工会主席、总务主任),胡佳 (大队辅导员)。

第四条 党员、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服务队伍匡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艰难;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 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 不得伤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以“关爱城市新居民子弟、宏扬雷锋精神”为主线, 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活动。

第七条活动内容:

(一)广泛参预卫生大拂拭、清洗乱涂画和“小广告”清理 卫生死角、捡拾垃圾(果皮、纸屑)等活动。

(二)积极参预以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社 会风气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踊跃投身创建宣传、 文明督导、义务保洁活动。

(三)认真组织开展并参预政策宣传、 创建宣传、 文明督导, 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员、督导员、保洁员。

(四)组织关爱城市新居民子弟为主要对象,以因病、因灾 致困的教职工为重点对象,以扶困帮学、节日慰问、暂时救 助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匡助服务。

(五)组织开展以城市新居民子弟、孤寡老人、残疾艰难居 民等特殊群体为义务服务对象, 以敬老爱幼、 心理健康辅导、 经济艰难资助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扶服务。

(六)重点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组织志愿者匡助辅导


学业、经予家庭温暖;突出关注艰难学生,开展爱心助学, 结对助学活动。

(七)组织志愿者积极参预宣传倡导无偿爱心献血精神,培 训献血知识,带头参加无偿献血。

(八)组织开展爱心奉献精神宣传活动,开展抗灾避险逃生 知识讲座、演练活动,指导灾难自救。

第八条 党员、青年志愿服务者要认真做好活动记录,作为 考核和评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次数、质量的依据。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参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评先评优的奖励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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