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收息的借款合同书5篇
朋友们,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按年收息的借款合同书,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按年收息的借款合同书精选篇1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
第三条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
第四条贷款期限
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帐号:),以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债务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一)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项所列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保证人不依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贷款人享有追索权。贷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贷款人可以采用下述第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一)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经司法机关裁决后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登记、公证机构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贷款人(签字按印)
借款人(签字按印)
保证人(签字按印)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按年收息的借款合同书精选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塑胶有限公司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元整(¥)供乙方购买机器支付首付款使用,该款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给乙方,乙方出具借款收据。
二、利息
上述借款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该月利息。
三、借款期限
乙方所借上述款项的期限为六个月,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后三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将本金人民币元整(¥)一次性偿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借款,则应向乙方支付上述约定总借款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2、若甲方无故提前收回借款,则根据借款剩余时间占总借款时间的比例乘以前款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但不可抗力和发生其他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借款的除外。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当月利息,则每逾一日按该月应收利息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利息,则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及已产生的利息,并按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的计算标准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2、若乙方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的,则每逾一日按未还款部分%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担保
(一)乙方将机器壹台抵押给甲方,作为前述借款的担保。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将该机器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作价处理,甲方对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丙方陆 为乙方的上述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若乙方违约,则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按年收息的借款合同书精选篇3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本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
2、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借款期限内利率为,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天数结算。
5、借款的交接:全部借款由当事人办理完一切手续当日,凭借据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乙方义务
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在甲方到期还清债务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明文件交还甲方,合同终止。
(二)甲方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3、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如甲方变更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三条保证约定
1、丙方对上述所列条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于十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2、丙方所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4、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保证不再向其他方提供财务信用担保。
5、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合同期内未如约还款,丙方也未代替甲方承担全部债务,丙方自愿无条件承担永久保证义务,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6、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7、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借款本金。
3、本合同生效开始至终止前,乙方可自行将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债务、抵押权等)向任意其他方转让,其他方受让后享有本合同的一切权利,乙方不再享有。借款人及抵押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义务(乙方同其他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得变更影响本合同条款,并不得影响甲方的权益,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利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和要求甲方支付应付利息。
2、甲方借款到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同时按所欠款额每日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罚息,原定利息照常计收。
3、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全额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本息、违约金、诉讼费、强行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房屋所有权过户费、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费、过渡安置费及其它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其它相关事项。
2、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作为甲方按时还本付息的依据应该为甲方提供的乙方出具的还本还息的收据。乙方认为甲方违约时,根据甲方及保证方留下的有效联系方式(见下表)与其联系,甲方应及时提供还本付息的依据,甲方未能在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凭证或是连续5个工作日联系不上甲方的视为甲方违约事实存在。由甲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4、甲方如不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乙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机关及诉讼所在地由乙方指定。
第七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中介服务费、公证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条款意义确定
本合同在当事人行为意识完全清醒、无任何外因左右、完全自愿并对本《抵押借款合同》各项条款均已知悉、了解、无任何异议、无不明白之处的情况下签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由当事人签章生效,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按年收息的借款合同书精选篇4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拥有资金可以出借;
2、乙方有借款需求;
3、丙方作为居间人,为双方提供相关信息、报告交易机会、促成双方交易。
4、本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共同签署并履行。
二、付款方式
2.1、由甲方通过方式将出借款项汇入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乙方专用账号中。
第一种方式:网上银行汇款
第二种方式:银行柜台转账
2.2、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将根据借款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足额支付到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专用账号中。
2.3、乙方收到甲方的借款后,由乙方通过方式将居间费用汇入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丙方专用账号中。
第一种方式:网上银行汇款
第二种方式:银行柜台转账
三、本息偿还方式
3.1、乙方须在还款日前 日(不得迟于12:00)或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存入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甲方专用账户中。
3.2、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如果还款日为每月 日,则遇到天数不足30天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 日。
3.3、若乙方提前还款,乙方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乙方和甲方商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非还款日及节假日),由乙方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甲方专用账号中。
四、违约规定
4.1、违约定义
4.1.1、本协议所称违约是指:若乙方晚于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支付利息日和最后返还本金日还款,或者未足额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罚息。
4.1.2、罚息和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4.1.2.1、逾期违约金:当月发生逾期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
4.1.2.2、罚息:逾期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2%收取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每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应于每月第 个日历日前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4.1.3、前述“应付未付金额”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但却未支付的利息和本金。
4.1.4、乙方如逾期未还本金而继续使用,则自约定最后还款日起,应每日按罚息率支付罚息。
4.2、清偿顺序与居间费用
4.2.1、若乙方偿还金额不足,偿还顺序按照先后顺序为罚息、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甲方有权利改变上述顺序。
4.2.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2.3条款之约定,未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居间费用,则乙方除应正常履约外,还应向丙方支付 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4.3、根本违约
4.3.1、如果乙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及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须在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的 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
4.3.2、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需在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4.3.3、甲方保留将乙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披露的权利。因乙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通知与送达
5.1、本项下地址为各方约定之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两方。因未接到通知而向原地址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乙方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丙方地址: 邮编: 收件人:
5.2、本协议履行期间各方所有的通知、文书、信函等均以E为送达方式,且自E发出之日后的第 日为送达之日。
六、债权债务的转移
6.1、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债权的转让,甲方转让对乙方的债权应书面通知乙方。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的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6.2、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7.2、乙方如要求本合同项下借款展期,应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并按约定缴纳利息和展期费用。甲方不同意展期的,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八、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声明与保证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支配权人,如第三方对资金归属、支配权、合法性等问题主张异议,给乙方或居间人、担保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8.2、乙方声明与保证
8.2.1、乙方保证其所借用的资金,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安全经营,按时向甲方偿还利息及本金。本协议如涉及两人以上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8.4、丙方声明与保证 丙方声明为双方提供的服务仅为促成双方交易的居间服务,除向乙方收取服务费外,不具有任何形式的资金占用及使用情况。本协议项下的借款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保证、连带还款责任。
九、其他
9.1、上述各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于文首所载日期成立;本协议自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支付到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本日期与签署日期不同的,以本日期为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乙方将本协议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失效。
9.2、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附件所示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印)
附件2:乙方三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3:丙方三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3、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有效复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上述各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9.5、如果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保留壹份,乙方保留壹份,丙方保留两份。乙方声明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乙方:
日期:
按年收息的借款合同书精选篇5
贷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以现金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内。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其他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挪用他用,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按时足额归还本金。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向贷款人出具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罚息、履约金或费用。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有以下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的借款资料。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破产、解散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状况的。
(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贷款人的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其他情况: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抵/质押担保的:
(1)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质物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与乙方约定的1%履约金。
逾期每天收取 滞纳金,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 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贷款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三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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