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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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12

∙【字 号】冀政[2006]34号

∙【施行日期】2006.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6〕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方便群众就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疾病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为增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滞后、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低下、不能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等问题。这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公平的医疗卫生环境,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以改扩建和新建为辅,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坚持社区卫生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全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起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齐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补偿机制健全、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6年全省设区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 90%,2008年达到95%。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设区市要加快发展,力争在2-3年内取得明显进展;有条件的县级市可借鉴设区市的做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积极开展家庭出诊、家庭护理、老年护理、残疾人康复、临终关怀等多样化、方便化和家庭化服务,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病管理。根据社区居民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项目,开展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各种延伸性服务,充分发挥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网底作用。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制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加快现有城市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主要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管理,预防接种,妇女儿童保健及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妇幼卫生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之间分工合理的分级医疗和密切协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双向转诊制度,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要合理分流慢性病和康复患者到社区进行治疗及康复,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建立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技术指导、诊疗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定点对口协作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引导参保人员首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可增设残疾人康复专业,加快培养急需的康复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建立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制订和完善聘用办法,适度提高社区卫生适用性人才的聘任比例。对从省、市医院调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后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占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建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全科医学社区和临床培训基地,各设区市至少选择一所综合医院作为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选择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培训基地,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对社区现有医师和护士的岗位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开 展 规 范 化 培 训,提 高 人 员 素 质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力 争 到2008年在社区工作的医护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70%以上。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免费进修学习和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为依据,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保证其待遇。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建立起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各级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价格等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供应管理措施,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和居民的就医安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信息。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并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十)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索取合法发票和法定手续,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渠道,采取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选择数家规模大、质量管理组织健全、诚信度高、供应及时的药品经营企业,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一)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理疗等常用中医药诊疗设施设备,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并作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二)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并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求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大中型医疗机构较集中的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应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每年各级政府预算新增卫生事业投入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当地政府要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制定补助标准,并在投入方式上促进从“养人办事”到“办事养人”机制的转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经费投入实行分级负担、分类补助的原则。省、市级政府对我省经济困难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重点用于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经济条件较好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区和设区市政府负担。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负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软件购置和安装费用,市、区政府要给予补贴。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城市贫困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基本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低收费制度,有关费用政府应给予补偿或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十五)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中医药部门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保障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设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省政府成立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我省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项目标的实现,全面推动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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