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离婚代理词
【篇一:离婚代理词】
保定婚姻家庭律师: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申静的委托,指派连会有律
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前的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和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法庭依
法判令原告和被告双方离婚。
我虽然是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但此时此刻我
也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套用钱钟书的一句老话,婚姻如围城,外
面的人想挤进去,里面的人却拼命跳出来,这是为什么?对于成功幸
福的婚姻的理解,我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婚姻是否依法得以维
持,人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法律给出的只有一个答案,
那就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认为这个标准不但合法,也是合情合
理的。当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行如陌路的时候,那么徒有虚名的婚
姻便成了双方的牢狱。人生苦短,与其痛苦地纠缠,不如友好地分开,双方都从精神牢狱中解脱出来,变过去的失败为将来人生的财富,以
更好地经营两人的未来美好人生。
下面我就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定
案时参考:
(一) 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上看,原告经介绍人认识被告。
因被告学历低、工作不在保定,户口不在保定,且年龄小8岁,难以
了解其真实身份及品性,而拒绝与其交往。但介绍人反复夸奖并保证其人品,原告才信以为真。结识不久,男方家就急于结婚,简单择日,仓促定于2006.4.24举行婚礼。原告虽对日期不满意,还是于2006.4.5进行了婚姻登记。结婚前双方条件的差距很大,并缺乏足够的了解机会,原告认为双方并未建立起真实的感情。造成婚姻基础不稳固。被告的证人也证明:原告与被告相处几个月就结了婚,婚后一个月就开始相互争吵,矛盾不断。请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不长,双方对各自的性格、行为方式、思想观念缺乏深入了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离婚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之条件的规定①。
(二) 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上看,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后被告即辞去工作,原告和被告之间就矛盾不断,新婚一个月内被告就闹离婚,原告考虑到婚姻不是儿戏,也许是正处磨合期,在不能确定真实原因的情况下,暂时委屈自己,以求日后婚姻的改善。但之后被告与原告就很少得到交流沟通,被告忙于生意,经常很晚回家,说一天赚几千元,说是家族产业,说让原告等着交给原告支票,可是被告家2007年9月买了一套房,还准备买宝马车,①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却不管原告和女儿的生活费用。自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更是与原告摩擦不断,被告经常喝酒,在医院得知生了女儿,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更为不好,在原告住院期间与原告母亲争吵,出院后原告母亲照顾原告,因看见被告与原告争吵,母亲询问被告原因时,被告动手打了原告母亲。因此,自女儿满月至今原告几乎一直居住在娘家,原告因身体虚弱,生育孩子后身体一直未能恢复正常,可被告很少去看望原告及孩子,其间原告回新房住过的一次,自晚7点吵到11点,被告不顾原告怀抱着孩子,虚弱无力,一个人带孩子还没吃饭,手腕关节自孕后期一直疼痛,反而对原告进行拉扯、大声吼叫。
被告平时不与原告说话,或说精神虐待的话,比如:某某有婚外情,情人就要生了,要是生了男孩,生了后肯定要转正,家里也不能说什么了,不几天就告诉原告人家生了男孩。被告通过电话常辱骂原告,并电话称小姐认可被告,小姐们特别喜欢被告,声称打不死原告。被告还称“你们不是讨厌这个吗,原告就是好这个,气死你们!”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已经没有半点感情可言!
被告家人对原告及孩子也没有什么关心爱护可言,被告家人称女人离婚带着孩子没人要,男的照样找大姑娘。现已有两个多月,被告及被告的家人没来看望孩子,对这样的婚姻原告已不抱任何幻想。
可见婚后夫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②见》(1989年11月21日)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二。即:“婚② 同上
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的,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
(三) 从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原因上看,双方一结婚就开始矛盾不断,争吵不休;相互不能理解、关心、爱护,不能相互体贴和宽容,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都没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这一离婚原因符合法律规定。
(四) 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的现状上看,原告从生育孩子后就一直住在了娘家,双方已分居很久,双方的性格、人生经历、学识差别很大,双方又都不能主动加以沟通,可见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好转的可能。
(五) 从原被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上看,双方感情至今没有好转迹象;双方分居的状态依然持续;原告和被告曾经提出过写离婚协议。从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明双方感情裂痕太深,双方已无和好可能。
综上所述,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使双方从而解脱出来,对双方来说都将有好处的。另外原告从被告的言行当中,原告可以了解到,被告对夫妻感情并不在意,更加关心的是财产问题,对此,原告也做了对被告有利的安排:因婚后被告一直在家经营生意,所得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应在离婚时对此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先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夫妻再就此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此部分财产数额很大(如原告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一年来的生意收入就有120万元,此项应为夫妻共
同财产;被告父亲名下有29.6万元,此项应为家庭共有财产;房产一套,此项为家庭共有财产,这只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冰山一角)但原告不图钱财,只为解脱,所以对此部分财产不再要求分割,此点,请法庭注意:原告所做出的巨大让步,原告对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有条件放弃,只是为了征得被告以后对孩子抚养中的积极配合,否则,原告将依法要求法院分割此部分夫妻共有财产。也请被告能够理解原告的一片苦心,共同把孩子抚养成人。
二、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原告对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有条件的放弃,不等于对财产的完全放弃。下面代理人就原告的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预期财产利益分割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的前婚购买的财产有:海尔冰箱2台;格力空调2柜4挂;史密斯热水器2台;小天鹅洗衣机2台;床上用品七件套1套;五件套1套;七孔被1套,发票由被告收藏。因属于婚前原告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
(二)夫妻共有财产有:索尼牌微机1台;东芝电视一台;奔驰汽车一辆,住房(此房是为原告与被告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伊兰特轿车一辆。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第1款的规定③,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和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篇二:同意离婚代理词】
同意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钱,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钱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钱送过去。如果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愿意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都是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
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3、原告与身俱来的洁癖却很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所谓洁癖就是太爱干净。 一个人爱干净是好事,但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就属于洁癖。医学上认为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强迫症的一种。本案中,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爱干净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在她看来所谓的干净,就是凌晨两点多钟把睡熟的女儿叫醒起来洗澡才准睡不顾女儿大哭大叫;就是把被告的父母已洗得干干净净的孙女衣物不顾老人家的感受再重洗;就是把上夜班回家疲惫不堪的丈夫深根半夜叫醒破口大骂非得让其洗完澡方能上床。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原告这样过于爱干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的女儿及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不良的洁癖,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女儿,不但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且势必也会对女儿的将来带来不好的生活习性。
二、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
1、关于位于****住宅小区的现有住房问题。因原告姑夫工作的关系,20**年被告以原告姑父的名义出资购买。虽然该房的房产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该房的所有购房款以及房屋装修却都是被告在婚前所缴纳的,因此,从房屋的属性上来
说应当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被告为表示对原告姑姑的感谢,也已支付了该购房指标的相应对价。20**年,原告姑父单位办理房产证,原以来无法一次性将房屋办理到被告名下,而需要先办到其姑父名下,后来原告的姑姑,未经被告同意,却托人直接将房产证办到原被告名下。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对此与原告产生了争执。但后来考虑到,小两口只要好好过日子,房子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所以也就未再追究了。但未曾想过,今天却因原告要求离婚,而走上了离婚这个路。因此,该房屋应当被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期间也不存在被告对原告因赠与加名的事实。退一万步说,即使把该房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为购买该房而所欠被告父母的购房款,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
2、关于原告拥有的***股权及所取得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
第11条的规定,该股权以及原告在该幼儿里取得的全部收益的取得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购双方共同被告当初没有购房能力,其向父母亲借的购房,假如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为购买及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而对为购房及装修所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房屋的所有权判
决给被告。同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恳请法庭将女儿判决由被告来抚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谢谢。
【篇三:离婚---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就于1987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并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自结婚至今,被告已无数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极为严重。双方曾经多次吵闹离婚,但都因家人的劝说没能如愿,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反倒是变本加厉的破坏家庭关系。更有甚是在2011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竟然打车从泗县赶到淮北原告打工的工地上,将原告的胳膊打成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对原告不闻不问,还是原告工友将晕倒在地的原告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也因此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
被告的暴力伤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婚
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无过错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家庭暴力已经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健康,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2、鉴于原、被告在各自户籍地的承包的土地不在同一地方,本着方便原则,由双方本人继续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更为适宜。
3、关于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的分割,请法庭在照顾无过错一方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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