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4.24
∙【字 号】湘价函[2013]53号
∙【施行日期】201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湘价函〔2013〕53号)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你院《关于我院2013年新增专业及两个专业增加学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新增专业及2013级学生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学费:同意你院行政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3个新增专业按现行同类专业收费水平执行;考虑你院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表演专业(体育方向)对于人才培养方案的改进、教学成本增加等因素,同意适当提高收费标准(2013级新生学费标准见附表)。
(二)、住宿费:非公寓制宿舍每生每年600元;公寓制宿舍, 1-8栋公寓(6-8人间)每生每年800元,9-16栋公寓(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书籍课本费,以学年为单位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新生体检费,每生一次性收取体检费45元(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
3、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
4、军训服装和床上用品可由学院后勤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学生按成本价自愿购买。
二、要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教育部门的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该文件系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发文)
附: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2013级新生学费标准
具体专业
收费标准(元/生/年)
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社会工作、汉语言文学、英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商务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国际商务*、行政管理*
120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
13000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服装设计与工程、音乐学、舞蹈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表演
14500
表演(体育方向)
15500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指导方向)
16500
国际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市场营销、证券投资与管理、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应用英语、公共事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物流管理、汉语、文秘、法律事务、计算机专业、电子商务、软件技术、通信技术、经济信息管理、应用电子技术、体育保健、旅游管理
8000
汽车检测与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9200
音乐、舞蹈、艺术设计、服装设计
10500
航空服务专业
11500
驾驶培训(含考试办证费、每生)
2720
注:1.*为新增专业
2.全日制脱产成教、自考班每生每年学费按不超过专科招生学费标准的80%收取;
3.驾驶培训收费限向自愿申请驾驶证的学生收取;
4.中专层次学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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