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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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02

∙【字 号】琼府办[201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琼府办〔2011〕1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初步建立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但是我省社区卫生发展面临着业务用房不足、人员编制不落实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益繁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调整规划布局,完善服务网络 

  (一)按照打造社区“15分钟服务圈”的要求,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巩固一批”、“调整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的方式调整规划布局,做到每3-10万名常住居民或1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有1家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根据规划需要设置若干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完善服务网络。

  1.巩固一批。已由街道卫生院或城镇卫生院和部分公立二级医院完全转型或改造,或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凡符合设置规划布局要求及国家标准的,要巩固下来,并重点扶持建设。

  2.调整一批。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扎堆集中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进行调整;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公立或社会力量举办的)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工作用房属于租赁使用的,调整为非租赁工作用房。

  3.新建一批。根据海南省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新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海口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每个市、县办好1家由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的精神执行。

  4.淘汰一批。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业务用房、设备配置和人员要求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社会力量社区卫生服务站予以淘汰。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主导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以市、县政府投资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资解决。

  (三)新建、改建居民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1.市、县(区)应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主导筹措解决,省适当给予补助。

  2.规划部门在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征求卫生部门意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

  3.建设部门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开发单位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同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单位移交市、县政府或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布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和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只能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不得出租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挪作他用。

  5.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对购置、租用公共卫生业务用户予以相应补贴。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它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2.核定人员编制。各市、县要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编办〔2008〕124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对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不到位的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量化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一律撤销退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其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改革人事制度。

  1.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2.人员竞岗聘用和安置分流人员。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琼府办〔2011〕132号)和《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琼府办〔2011〕150号)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执行。市、县(区)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参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琼府办〔2011〕132号)制订考核实施办法,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1〕53号)精神,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支付工作。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零差率销售的财政补偿。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三、调整医保政策,满足居民需求

  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保部门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逐步降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起付线和个人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应低于等级医院。

  要借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验,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首诊制,引导参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

  四、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作要求)。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作要求)。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12)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3.其他职能。

  (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3)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加强社区全科医学培养。

  要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健全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制度,逐步完善社区卫生人员的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开展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社区卫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大力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全科医生。同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社区人员工资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积极探索和建立通畅的卫生人才流动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社区。

  (三)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要坚持以创建活动为抓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和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为手段,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以典型带动,发挥服务示范、管理示范和发展示范作用,并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与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家庭医生制度试点,充分利用海南省社区卫生信息系统,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配套资金、落实建设用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职责,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入重点民生项目,通过加大投入等多种措施,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实施准入条件和管理规范,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规范、基本用药目录、规章制度和考核评估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工作。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问题;与卫生部门共同落实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做好对全科医师技术职称的评聘管理工作;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各类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落实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确定在社区就诊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小病诊治、康复在社区。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社区医疗服务的具体定价权限,审批新增社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社区医疗服务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利用民主监督机制,支持和指导社区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表彰社区服务先进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居民用药安全有效。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残联部门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配合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本意见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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