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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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17

∙【字 号】琼建质〔2021〕206号

∙【施行日期】2021.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建质〔2021〕2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同比双上升势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存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盲区,打击非法违法施工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7日

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双上升势头,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省厅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 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陈孝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联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杜海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

  宋 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

  何小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

  组 员:林明泉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处长

  王 博 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处长

  陈东海 厅村镇建设处 处长

  崔 柏 厅城市管理监督处 处长

  孙淑华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主任

  陈 雷 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局长

  陈小荣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陈孝京副厅长兼任,厅质量安全监管处林明泉处长任常务副主任、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陈雷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领导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设重点园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辖原则,加强对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指导。

  三、行动内容

  (一)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相关人员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新《行政处罚法》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贯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宣贯活动,认真领会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意义,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做到住建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项目现场、所有从业人员“三个全覆盖”。(牵头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部门: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二)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本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意识,做好五项检查工作。

  1.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强化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等重大危险源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施工企业建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专人跟踪、闭环处理。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要求掌握并归档好本地区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超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详见附件1)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开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项目的企业倒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认真梳理今年以来本地区发生安全事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2),认真查找每一起事故背后深层次原因,对每起事故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省内参与的其他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倒查,重点对其招投标过程、承发包行为(转包违法分包等)、人员履职、现场管理及工程安全隐患等进行一轮全面倒查,不断加大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的企业、项目的督导力度,坚决防止同类、同源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牵头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3.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认真督促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明确各岗位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在建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周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日开展检查,相关岗位人员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特别要加强电气焊、防水明火作业等火灾易发高发施工作业行为的治理,严密管控措施,电气焊、防水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查各在建项目临时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到位。对火灾隐患建立查改台账,建立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内控机制。(牵头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4.开展建筑工地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我省建筑施工领域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的形式,分析研判高处坠落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排除高处作业事故隐患,重点排查施工项目有无辨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有无制定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高处坠落的查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防护设施是否安装牢固,拆除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检查维护是否落实到位,危险作业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提醒,重点部位是否有安全管理员跟班作业。(牵头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5.开展建设项目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本地区在建项目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牵头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6.开展建筑工地汛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采取抽查和现地督导的形式,检查施工现场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排水措施,配备备用电源,确保排水通畅和用电安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加强深基坑、高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在强降雨天气下无法保障基坑及自身安全的,要及时撤出周边人员。强降雨过后,做好复工前的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建筑起重机械、基坑支护、脚手架及模板工程、临时设施、临时用电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持续强降雨后建设工地的施工安全。(牵头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三)实施许可动态核查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处于危大工程施工阶段的纳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12项内容,对核查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违法事实、证据、笔录及处罚建议等相关材料上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由省厅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部门: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企业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厅核发的资质,按有关规定提请省厅处置。(牵头部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部门: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上述两项动态核查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动态核查台账(详见附件3-1和3-2),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厅。

  (四)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强化“两场”联动:一是加强工人实名制监督管理。检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考勤情况,以及现场工人身份信息登记、作业考勤等情况。二是查处违法违规市场行为。检查总承包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组成人员与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予以处理。上述两项查处情况,按规定计入企业不良记录,会同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领域积极应用企业诚信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牵头部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配合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五)严格执法,加大惩戒力度

  1.加强未纳入监管项目的管理。各地相关的住建主管部门要对今年以来9个未纳入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名单详见附件4)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对未纳入监管项目的惩戒力度。各地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要建立互通有无的联动协调机制,全面排查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不仅要管住合法报监的在建项目,更要管住未报先建的建设项目,要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靠前一步,做好服务,对应纳监未报监的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对不需要审批报监的建设项目要加强提醒、指导等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事故苗头。(牵头部门:厅城市管理监督处,配合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村镇建设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市县综合执法、住建主管部门)

  2.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研判本地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采取“红黑榜”等制度措施,分清“好、差”工地,对“差”工地实施差别监管,对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关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的,除给予依法从重处罚外,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业整顿或提请省厅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企业和事故多发类型或部位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处罚并公开通报。(牵头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管理监督,配合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和人员安排,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建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二)攻坚行动阶段(11月底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底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开展检查督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成效,防止隐患问题“回潮”。

  省厅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本年度各市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有关评分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别是事故多发地区要结合事故发生的类别和特点,从多方面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对策措施,既力求解决当前迫切问题,又立足长效机制标本兼治。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始终把一线作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放在首位,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隐患治理迫切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认真开展自查督查,严格跟踪整改落实

  各企业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突出“严”字当头,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进行处理,不但要严格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真正落实企业安全制度、企业安全文化、日常安全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的建设,预防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自查自纠落实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送当地住建主管部门,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整理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地住建、综合执法部门要贯彻落实“9·14”省安委会全省中秋国庆假期安全防范视频会议讲话精神,加强组织,统筹部署全覆盖开展“五个一”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推动本市县党政领导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再次开展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各地综合执法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省厅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市县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五个一”落实情况在10月8日上午12时前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确保专项行动成果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不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的建设项目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教育效果。省厅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零处罚”及再次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将予以约谈、下发“红黑牌”及通报当地政府,并提请省安委会将与各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挂钩。对督办后安全生产形势仍无好转的、对隐患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整治未整治、应处罚未处罚的地区,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提请属地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四)实施台账清单管理,总结通报行动情况

  省厅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层级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照任务内容,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台账,摸清底数,整改到位,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清零”。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其中,超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事故项目企业倒查情况,动态核查台账请于11月1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请于2022年1月7日前报送。省厅在开展专项督查并汇总各地情况后予以总结通报。

  附:1.超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

  2.2021年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名单;

  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台账;

  3-2.发生事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台账;

  4.2021年9个未纳入监管项目安全事故统计(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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