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15日 建设部制发 (88)城办字第29号)
根据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遵循“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档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必须严格遵守。
第2条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第3条 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
第4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绝密”和“机密”档案要责成可靠的专人保管。
第5条 要严格履行借阅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
(1)城乡建设档案一般不借国外人员查阅,如特殊需要,查阅一般非保密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省和国家业务主管机关领导批准,
(2)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6条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第7条 为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认真处理。
第8条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可根据本规定,拟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规定,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10条 未经公开的全国和区域性城镇布局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
区的详细规划档案资料。 机 密
第11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长远建设规划,
包括说明书、总图、底图档案资料。 秘密或机密
第12条 人防工程和军事工程规划档案资料。 机 密
第13条 电讯工程和广播事业工程规划档案
资料。 机 密
第14条 乡镇规划(含县城规划)档案资料。 内部或秘密
第15条 国防工程的重要科研设计,包括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开放的)。 绝 密
第16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级(未公开的)。 秘密或机密
第17条 人防工程计划及三级以上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说明、概预算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 机 密
第18条 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 秘 密
第 19条 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 秘 密
第20条 大中型桥梁及重要的小型桥梁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 秘密或机密
第21条 隧道和重要涵洞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 机 密
第22条 排水管网综合图档案。 秘密或机密
第23条 大中型防洪工程档案。 机 密
第24条 大中型水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25条 地下管网现状综合图和普查成果表档案。 机 密
第26条 供水综合管网档案(一般定为秘密)。 机 密
第27条 水源、水厂、加压站、水池和主干管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28条 煤气管网档案。 机 密
第29条 煤气贮气罐。主干管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30条 供热管道档案。 秘 密
第31条 通向国家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监狱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 绝 密
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大城市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监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 机 密
通向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 秘 密
第32条 供电工程、地下网络图档案。 机 密
第33条 国际地下通讯电缆图。 机 密
第34条 地下通讯电缆图。 机 密
第35条 电讯工程档案。 机 密
第36条 广播电视工程档案(含地下电缆) 机 密
第37条 铁路线路工程档案。 秘 密
第38条 铁路、桥梁、隧道工程档案(重要部
位结构图定为机密)。 秘 密
第39条 铁路通讯、信号、供电、给水管网档
案。 机 密
第40条 铁路站场大中型建筑工程档案。 机密或秘密
第41条 高级公路工程档案。 秘 密
第42条 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43条 机场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网)。 机 密
第44条 大中型水运工程档案。 机 密
第45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 机 密
第46条 厂(矿)区总平面图、地下管网综合图、供配电系统图、通讯线路图。 秘 密
第47条 电厂(站)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 秘 密
第48条 发电、输电、变配电系统图、控制系统图。 秘 密
第49条 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测量成果图表、地形图。 秘 密
第50条 火药库工程档案。 机 密
第51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银行、档案馆、文物馆、驻华使馆、领事馆、宾馆、大中型饭店工程档案。 秘 密
第52条 大中型各类仓库及汽车加油站工程档案。 秘 密
第53条 重大国防建设项目核心部分的环境处理设施设计图纸。 机 密
第54条 尚未公布的国家自然资源的分布。贮量、开发规划。放射性废物库的有关档案资料。 机 密
第55条 城市人防(主要指挥机关部位)工程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 机 密
第56条 三级以上人防工程档案。 机 密
第57条 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档案。 秘 密
第58条 在市区内地下综合管线及隐蔽工程竣工档案。 机 密
第59条 办公楼、俱乐部、医院、仓库工程竣工档案。 秘 密
第60条 涉及军事部署、未公布的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经济建设基地的地名档案。 绝 密
第61条 未定国界和建国以来未经签定新的边界条约的边境地区的地名档案。 绝 密
第62条 集中的、大量的、并注有较准确经纬度的边镜省、自治区地名档案资料。 机 密
第63条 利用各种地形图标绘的地名图及其草图。 机 密
第64条 地名调查表、地名卡片及其原始调查材料。 秘 密
第65条 带有经纬度的地名档案资料。 秘 密
第66条 地名工作长远规划及其它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 秘 密
第67条 重大发明创造的科技新成果、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 绝 密
第68条 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机 密
第69条 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已批准的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计划。 机 密
第70条 供领导同志参阅而尚未公开的科技发展情况。 秘 密
第71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规定有矛盾,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72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第1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2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l)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3条 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第4条 鉴定档案一定要坚持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时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适当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证档案的精炼、齐全和便于利用。
第5条 各城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城乡建设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方法应采取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由主管业务领导、专业技术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邀请移交档案的单位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
第6条 各单位鉴定确定销毁的城建档案,必须列具销毁清册,由专业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共同审核无误后方可销毁,并报送上级档案主管机关备案。
第7条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和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经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本系统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第8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
一、城市勘测类
第9条 水文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0条 工程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1条 矿产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2条 地震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3条 地名档案可按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保管期限。
第14条 水文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5条 气象档案。 永久或长期
二、城乡建设基础资料类
第16条 城乡经济资料; 永久
第17条 城乡人口资料; 永久
第18条 城乡地形、地貌资料; 永久
第19条 城乡水文资料; 永久
第20条 城乡工程地质资料; 永久
第21条 城乡资源资料; 永久
第22条 城乡地震资料; 永久
第23条 城市气象资料; 永久
第24条 城乡历史沿革资料。 永久
三、城乡规划类
第25条 城市总体规划档案资料; 永久
第26条 城市详细规划档案; 永久
第27条 城市工程规划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28条 城市专业规划档案; 永久
第29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档案; 永久
第30条 乡镇规划档案; 永久
四、城乡建设管理类
第31条 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档案; 永久
第32条 城乡土地划拨档案; 永久
第33条 城乡建筑执照管理档案; 永久
第34条 城乡房地产管理档案 永久
(1)外籍产权档案; 永久
(2)私人产权档案; 永久
(3)公产和集体单位房产档案; 永久
第35条 城乡建筑、用地现状档案。 永久
五、市政工程类
第36条 市政工程道路网络及主干道、广场、
道口、交叉口工程档案; 永久
一般市政工程道路档案; 长期
第37条 城乡古代建筑桥梁及永久性桥梁、立交桥档案; 永久
一般小型桥梁档案; 长期
第38条 涵洞工程档案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第39条 隧道、排水、防洪档案。 永久
六、城乡公交交通、公用、供电、电讯工程档案类
第40条 城镇管线现状普查成果档案
(1)城镇供水管网档案; 永久
(2)城镇供气管网档案; 永久
(3)城镇供热管网档案; 永久
第41条 城市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线路图、站点分布图、网络图、市区、市郊、地区交通图; 永久
第42条 城乡公共交通报表档案
(1)城乡公共交通年度报表; 永久
(2)城乡公共交通月报; 短期
(无年度报表,月报表永久)
(3)停车场、修理厂、变电所、加油站工程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43条 城乡照明线路图、系统图、网络图;供电系统图;路灯形式图、分布图、控制点位置图等; 永久
第44条 照明供电系统单线图、用电量计算表、干线、支线、进户线负荷表等; 长期
第45条 城乡供电工程档案; 永久
第46条 城乡电讯工程档案。 永久
七、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类
第47条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档案
(1)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永久
(2)环境卫生情况综合表; 永久
(3)环境卫生设施位置图、分布图; 永久
(4)高级公厕工程档案; 永久
(5)一般环境卫生工程档案; 长期或短期
(6)环境治理工程档案资料;
①大中型工程项目; 永久
②小项目。 长期
八、交通运输工程类
第48条 铁路工程档案; 永久
第49条 公路工程档案; 永久
第50条 水运工程档案; 永久
第51条 航空运输工程档案。 永久
九、工业建筑类
第52条 城乡工业建筑档案; 永久
第53条 城乡工业建筑地上、地下管线综合图档案; 永久
第54条 城乡工业建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地质档案; 永久
第55条 城乡工业建筑矿井地上、地下对照图档案; 永久
第56条 城乡工业构筑物工程档案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第57条 城乡工业建筑电厂工程档案; 永久
第58条 城乡工业建筑工厂、电站、矿山、矿区铁路运输专用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工程档案。 永久
十、民用建筑类
第59条 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住宅楼档案; 永久
第60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先进水平的住宅楼档案; 永久
第61条 高层住宅楼档案; 永久
第62条 一般住宅楼档案; 长期
第63条 华侨在国内的住宅楼、别墅档案; 永久
第64条 有纪念、历史意义的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第65条 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第66条 对全市生活起重要作用的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第67条 高层建筑档案; 永久
第68条 技术要求复杂的小型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第69条 风格、结构特殊的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第70条 大型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第71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房屋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第72条 一般性建筑工程档案; 长期
第73条 大型的、重要的各种物资库; 永久
第74条 一般、小型的仓库工程档案。 长期
十一、城乡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
第75条 园林历史沿革,公园地理位置平面图、分布图,景点布局,游览设施平面图、分布图、游览路线图,导游图档案; 永久
第76条 园林地下管线综合图及园林各种主要建筑竣工档案等; 永久
第77条 绿地苗圃、城乡绿化现状总平面图、分布图、区、街、路绿化平面图、分布图、历年区域绿化分布图及苗圃
绿地面积平面图档案; 永久
第78条 名木古树档案; 永久
第79条 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物档案; 永久
第80条 城乡雕塑档案。 永久
十二、城乡建设科研类
第81条 城乡建设科研规划及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等档案资料; 永久
第82条 城乡建设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档案资料; 长期
第83条 城乡人防、军事工程档案。 永久
十三、城乡建设设计类
第84条 具有先进技术的工程设计及具有典型性或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第85条 建筑工程标准,通用设计及重要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设计档案资料; 永久
第86条 一般工程设计底图,设计文件档案; 永久
第87条 小型设计底图,设计文件档案。 长期
十四、城乡建设声像类
第88条 国家、省、市领导人关于城乡建设的重要讲话录音带及专家审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录音带,报告等档案; 永久
第89条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要会议的录音带档案; 永久
第90条 反映城乡旧新貌,城市建设改造(含小区改造)的电影片、录像带、照片等档案; 永久
第91条 重要和大型工程施工过程、开工、竣工典礼的影片,录像带,照片等档案; 永久
第92条 有关“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方面的影片、录像带、照片档案; 永久
第93条 遭受自然灾害的影片、录像、照片等档案; 永久
第94条 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名人故居、纪念性建筑、古建筑影片、照片等档案; 永久
第95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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