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3-05-14 网友

XXX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我院制定了实施方案。我们的目标是建设“阳光医保”,加强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欺诈。同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加强源头防范,实现“规范诊疗、控费控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进行。

我们制定了欺诈骗保行为认定与处罚办法,包括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等。以上行为被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扣款的,被扣除的费用全额由当事医生负担。并暂停当事医生执业资格半年,视情况轻重经院党委研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为了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我们采取了措施。首先,成立医疗保险反欺诈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保科,具体负责全院职工医保等反欺诈专项行动。其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务科配合医保科深入各科室检查住院、门诊统筹服务项目的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等情况,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氛围建设。利用各种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宣传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引导全院职工广泛关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反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渠道畅通,方便监督。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为今后的医保反欺诈工作积累经验。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鼓励群众提供线索。结合日常工作和暗查等方式,精准锁定目标,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打击欺诈骗保的法律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第87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该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该解除服务协议;如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应该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根据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也应该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第94条,如果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如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

四、医务科、医保科和临床住院部各科室应签署承诺保证书,服从医院和医保局的管理。

承诺保证书:

本人承诺在执业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XXX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暂行管理办法》,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按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

内科:

外科:

妇科:

儿科:

急诊: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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