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院〔2016〕6号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单位):
我校《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于2016年1月8日经学校董事会第十七次(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宿迁学院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教职工队伍活力和提高办学实力为导向,根据学校体制改革与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和贡献大小为核心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符合岗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更加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和谐环境,引导全校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力资源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注重绩效。按岗取酬,按绩取酬,按量取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保障基础的前提下,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学科研一线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机制,促进广大教职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兼顾内、外聘等不同类型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其他专技、工勤等不同岗位人员的利益平衡,正确处理好激励、竞争和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整体利益,力求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讲求实效,体现公平公正,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与和谐校园建设。
(三)总量控制,逐步增加。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确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并根据财力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建立与学校财力水平相一致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原则上要使每一个员工的实际收入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长,全校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实现逐步增长。
三、实施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外聘教师、联建干部参照原分配办法作适当调整。
实行承包制的单位(部门),在总额控制和学校内部分配平衡协调的前提下,可自行制订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所需费用自理。
四、绩效工资构成
内聘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部分,具体标准按宿迁市规定的统一政策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完成岗位基本工作任务津贴(简称岗位绩效津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津贴(简称超量津贴)、年度综合考核津贴(简称考核津贴)和其他各类津补贴(简称其他津贴)等四个部分构成。具体见表一:
表一:绩效工资结构表
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
岗位
津贴
生活
补贴
岗位绩
效津贴
超量
津贴
考核
津贴
其他
津贴
(一)岗位绩效津贴以教职员工当年申报岗位为基础,教职员工在完成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后获得该项津贴。这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主体部分。
(二)超量津贴是指教职员工超额完成工作量或岗位任务后而获得的奖励。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后的超课时津贴,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后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教研成果奖励津贴,各单位创收分配津贴,非教学人员加班补助津贴等,都属于此类。
(三)考核津贴是指以年度绩效考核为依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相关津贴。
(四)其他津贴包括:职务津贴(如专业主任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 通讯补贴等)、特殊人才补贴(如教学名师补贴、学术带头人补贴、博士补贴等)以及其他一些经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奖励性和福利性支出等。
外聘教师的薪酬仍由课时津贴和综合补贴两部分组成。
外聘(联建)干部的薪酬由岗位津贴和交通补贴两部分组成。
五、岗位绩效津贴发放
(一)岗位类别分为教学科研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四类。
(二)学校制订各类岗位聘任条件、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适时开展全校新一轮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根据聘期考核情况及聘任条件重新聘任。
(三)岗位绩效津贴按津贴分进行计算。各类岗位不同职级的津贴分分配标准见表二:
表二:岗位绩效津贴分分配标准一览表
岗位类别
岗位性质、级别
津贴分
教学科研
教授特聘岗
≥600
教授
三级
520
四级
450
副教授
五级
400
六级
360
七级
330
讲师
八级
300
九级
270
十级
240
助教
十一级
210
十二级
180
员级
十三级
150
管理
校级
正校职
650
正校级
570
副校职
500
副校级
450
处级
正处职
400
正处级
370
副处职
340
副处级
310
科级
正科职
280
正科级
250
副科职
220
副科级
200
科员
180
办事员
150
其他专业技术
正高
四级
420
副高
五级
380
六级
350
七级
320
中级
八级
290
九级
260
十级
230
助理级
十一级
200
十二级
175
员级
十三级
150
工勤
高级技师
280
技师
220
高级工
180
中级工
160
初级工
140
普通工
120
(每年每个津贴分的津贴额由学校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情况确定。)
(四)教师的岗位绩效由教学绩效和科研绩效两部分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75%、25%。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享受相应职级的绩效津贴。
(五)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工作职责,考核合格,享受相应职级的岗位绩效津贴。
六、超量津贴发放
(一)将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岗位两类,具体由个人申报、学校审定。按照教师的不同岗位类型与职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超额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超额的部分享受超量津贴。
(二)以教学为主岗位的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60课时,教学科研并重岗位的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00课时。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的课时部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按每学时70K元、60K元、50K元、40K元的标准享受超课时津贴(其中,K为个人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等级系数,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时,K分别为1.1、1.05、1、0.8、0.6)。教师每年总教学工作量封顶为750学时,原则上,总课时超过750学时的部分不再享受超课时津贴。
(三)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以科技处核定的科研业绩分为计量单位)规定见表三:
表三: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一览表
岗位
教学科研并重
以教学为主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年)
40
30
20
10
20
15
10
5
超过基本科研工作量的部分按100元/分的标准享受科研成果奖励津贴(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废止。由于项目经费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因项目立项和结题而获得的科研业绩分不享受成果奖励津贴,只作为完成科研任务的计算分),科研成果奖励上不封顶。
(四)教师参加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获得的成果业绩分(以教务处核定为准)按100元/分的标准享受教研成果奖励津贴(参照科研奖励规定,因项目立项和结题而获得的业绩分不享受成果奖励津贴 )。教研成果奖励上不封顶。
(五)各单位创收津贴分配由单位在学校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
(六)非教学人员加班补助津贴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考核津贴发放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发给奖金2000元;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当年岗位绩效津贴下浮3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从下一年度起停发3个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岗位绩效津贴下浮50%,下年度岗位绩效津贴标准下浮一档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从下一年度起停发6个月。联建干部参照同职级内聘人员标准执行。外聘教师年度考核优秀,发给奖金2000元;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扣除津贴总额的10%,原则上不再续聘。
(二)教师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根据实际工作量情况扣除岗位绩效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新毕业教师录用当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180学时视为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具体见表四:
表四: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扣发绩效津贴标准一览表
课时数
岗位绩效津贴
基础性绩效工资
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80%以上
不足基本教学工作量的部分,每课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发:年岗位绩效津贴总额×75%÷基本教学工作量数。
全额发放
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50%—80%
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
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50%以下
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
(说明:教学科研并重岗、以教学为主岗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分别为300、360学时)
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的教师如果教学工作量不足,可以用超额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抵充教学工作量(每分抵充1课时),但抵充教学工作量上限不得超过60课时,且用于抵充的该部分科研工作量不再重复享受岗位超量津贴。
(三)教师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根据不足部分的科研业绩分值,每分按年岗位绩效津贴总额×25%÷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值的标准扣除岗位绩效津贴。聘在以教学为主岗位的教师,如果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可以用教研成果业绩分(以教务处制定的教研业绩分核定办法为准)抵充科研业绩分,但用于抵充的该部分教研成果业绩分不再重复享受教研成果奖励。
(四)辅导员津贴改为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具体办法由学生处负责制订。
八、其他津贴发放
(一)外聘教师、联建教师、兼职教师课时津贴发放标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按每学时140K元、120K元、100K元、80K元的标准发放(其中,K为个人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等级系数,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时,K分别为1.1、1.05、1、0.8、0.6)。外聘教师综合补贴按每学时80元发放。联建教师来校授课交通补贴依据所处地域按不同标准发放:苏州—100元/课时,徐州—70元/课时,其他城市—80元/课时。市外兼职教师按每课时20元发放交通补贴。联建教师指导毕业设计交通补贴不再按课时计算,按实际来校次数给予补贴(苏州、徐州、其他城市分别暂按每往返一次补助6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执行)。外聘、联建、兼职教师超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按内聘教师相同标准享受超量津贴,综合补贴、交通补贴不打折。
(二)外聘(联建)干部的交通补贴按照《宿迁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精神执行。岗位津贴依据其岗位职级作相应调整,使调整后的薪酬总额(应发额)平均数与同职级的内聘干部的薪酬总额(应发额)平均数持平。
(三)专业主任、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等各类职务津贴暂按原标准执行。
(四)设立特殊人才补贴,具体见表五:
表五:特殊人才补贴标准表
类型
学术带头人
教学名师
博士
备注
补贴标准
(元/年)
15000
10000
5000
聘期、“十三五”期内暂行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内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国家和宿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所聘岗位职级的相应标准按月核发。
(二)内聘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按照每人享受的标准,按月预发80%,其余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三)外聘(联建)干部的岗位津贴按月预发80%,其余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予以发放。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综合补贴按每月完成30课时预发,年末根据实际工作量及年度考核情况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四)超量津贴、考核津贴以及其他津贴,根据年度考核及统计结果进行核算,一般于次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科研工作量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前两年按照完成基本业绩分进行预发,三年期满后按累计完成情况核算差额,多退少补)。
(五)教学单位副院长按照所聘任的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可在教学科研岗系列和管理系列就高享受绩效工资,但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不少于150学时,超量津贴按照超过同类型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50%课时起算)和科研基本工作量(按同类型教师相同标准执行)。未完成的部分按照同类型教师标准扣发相关津贴。
(六)“双肩挑”干部按照所聘任的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可在教学科研岗系列和管理系列就高享受绩效工资,但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正职不少于64学时、副职不少于96学时)和科研基本工作量(按同类型教师标准的1/2执行)。完成的工作量按照超量津贴标准发放津贴。未完成相应工作量的,只能按照管理岗位系列相应职级享受绩效工资。
(七)管理岗位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管理岗位系列相应职级享受绩效工资,也可以按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职级的最低档享受绩效工资,具体由本人申请,学校审定。
(八)承担实训教学任务的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等,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享受教师岗位津贴标准,但须同时参照教师岗位要求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具体由教务处制定)。
(九)非教学岗位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参照教师超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津贴标准发放课时补助,但每周授课不得超过4学时,否则,超过部分不予补助。非教学人员取得科研、教研业绩分的,按100元/分的标准享受补助津贴,上不封顶。
(十)主持部门(单位)工作的副职或副处级部门(单位)的正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相应职务职级对应发放,岗位绩效津贴按照相应实职与上一级实职的标准的平均值发放。
(十一)原工人身份聘用在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按照所聘岗位相应标准享受岗位绩效津贴。
(十二)因岗位、职级、职称、技术等级等发生变化重新聘任的,自重新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的工资津贴标准兑现薪酬。
(十三)实行协议年薪制引进人才的年薪以及实行协议津贴制引进人才的专项岗位津贴,按其协议约定执行。
(十四)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对绩效工资的减、扣、停发作出如下规定:
1.减发
凡因病、因私事请假而缺勤或无故旷工需减发绩效工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扣发
(1)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其1个月岗位绩效津贴。
(2)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其半年的岗位绩效津贴。
(3)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人员,扣发其一年的岗位绩效津贴。
(4)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者,按新的岗位确定津贴,并扣发其二年的岗位绩效津贴。
(5)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者,扣发其绩效工资至接受工作安排之月。
(7)对一年内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其一年的岗位绩效津贴;对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其半年的岗位绩效津贴;对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其两个月的岗位绩效津贴(由教务处通知人事处)。
(8)其他经学校认定应该扣发津贴者。
3.停发
(1)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其绩效工资。(由各单位通知人事处)
(2)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停发其岗位绩效津贴。
(3)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从借调的下月起停发其岗位绩效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的人员除外)。
(4)其他经学校认定应该停发工资津贴者。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执行,其中有关教学工作量及课时津贴标准自2015年9月起执行。在开展新一轮岗位聘用前,内聘人员暂按现聘岗位职务相应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解释。
抄报:校领导
宿迁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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