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委托书范文6篇

时间:22-09-14 网友
抵押贷款委托书范文6篇

抵押贷款委托书范文6篇
  只要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来参考自己需要的委托书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抵押贷款委托书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1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2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 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要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
  (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受托人: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我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按揭购买坐落于 房屋,我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湖北银行,与该银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我无法前往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故委托杨小红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该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缴纳抵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提交、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证件等手续。
  三、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信息报告及相关信息。委托期间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委托人:
   年 月 日
  
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4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地址:
  抵押人: (资料详附表一)
  地址: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 (资料详附表二)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 币 (大写)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 银行或经由 银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 元整(大写)或 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1)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2)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 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 (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 (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 ,地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 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 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担保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贷款抵押房产委托书
  抵押权人:
  地址:
  抵押人:
  地址: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
  一、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二、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三、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四、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应负之责任:
  1、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3、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4、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
  五、本合约须由 公证机关公证。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5
  【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代理人(受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现授权委托上列代理人根据抵押合同( ),全权办理我所有的坐落在 ,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代理人因此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我保证上述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人自愿亲自出具,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若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贷款委托书 篇6
  委托人: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支行:
  委托人是坐落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号)的产权人,根据受托人借款需要,本人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支行申请借款,同意受托人与****支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本人无法前往现场办理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故委托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全权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抵押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给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及相关信息。
  三、委托期限: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 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地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本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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