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
期
变
卖
委
托
书
逾期变卖委托书
委托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1、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
2、双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低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账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以赔偿。
三、变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 1 汽车种类及牌号
2 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4、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委托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将变卖成交款及时划入委托方指定账户的,从逾期未划入之日起至将变卖成交款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划入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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