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图书借阅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各类读者借阅文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有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等污损图书的行为。
第二条 馆藏图书按照流通类型可分为外借图书和阅览图书。
(一)外借图书:包括开架外借图书和闭架外借图书。
(二)阅览图书:包括保存本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民国文献、古籍等。
第三条 借书权限
(一)外借图书
1.借书限额:均为30册/人;读者可登录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预约借书,预约图书数量占用其借书总量。
2.借书期限:教职工、博士后、博士生90天,硕士生60天,本科生30天。借书期满前教职工、博士后、研究生可按原有借期续借1次,本科生可续借2次。所借图书如被其他读者预约,其借期自动缩短为预约日之后的10天,且不能续借。
(二)阅览图书
1.保存本图书可短期外借,借书限额均为5册/人,借阅期限为10天,不可续借;预约借书限额为5册/人,预约图书数量占用其借书总量。所借图书如被其他读者预约,其借期自动缩短为预约日之后的3天。
2.其他阅览图书均不能外借,古籍和民国文献等不能复制。
第四条 读者须按期归还图书。逾期不归还者,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费,流通图书每册每天0.1元,保存本图书每册每天2元,累计到还书日止。凡有逾期图书未还者,均暂停其借书权限;逾期累计超过150日,从第151日起暂停其图书馆其他权限,待归还图书并结清逾期费后方能恢复所有权限。除缴纳逾期费以外,读者也可在图书馆进行志愿服务来抵缴逾期费,志愿服务的抵缴标准参照学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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