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4.09.02
∙【字 号】甬水利〔2014〕74号
∙【施行日期】2014.10.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水利〔2014〕74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湖局,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局建管处反馈。
联 系 人:尹慧珊;
电子邮箱:***************。
宁波市水利局
2014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利科技工作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现代化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充分重视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试验以及推广等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第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水利科技项目按类别分为两类:1、水利先进技术开发研究。重点支持水利基础理论研究、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技术研究、水利信息化技术研发等;2、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市及市以上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确定的科技推广项目。
水利先进技术开发研究项目与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按项目重要性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六条 围绕水利工作重点,结合我市水利先进技术实际需求,定期发布我市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七条 积极鼓励以“工程带科研”,并把科研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使科技创新成为工程建设和长期发挥效益的有力支撑。
第八条 设立水利科技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奖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各县(市、区)水利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推荐后申报至宁波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直接进行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
2、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同时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对申报材料首先进行条件审查,通过条件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在宁波市水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确立当年的立项建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水利科技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实施完成,在计划下达当年12月底前正式结题或完成。因项目涉及内容多、研究难度大确实无法当年实施完成的,可向市水利局申请延长时间,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市水利局下达的水利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实施完成,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水利局应加强项目的进度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每月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度缓慢、滞后的项目,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协调。
第十五条 市、县水利局在项目验收前适时开展中期检查。水利科技重点类项目和市水利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水利科技一般项目由县(市、区)水利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市水利局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如需对计划项目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局同意后,由计划下达单位调整或变更,自行变更的,予以撤销经费补助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为有利于水利科技项目推进实施,市级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利科技项目分类给予支持,鼓励使用工程科研经费,各县(市、区)应积极争取资金配套,加大对水利科技工作的扶持力度。
第十八条 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补助资金用于研究设备购置、项目咨询论证、评估鉴定等,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的应签订正式的委托合作协议,并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应足额列支科学研究试验费,充分利用项目科研试验经费,开展相关水利先进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水利科技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文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申请提出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利科技重点项目和市水利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项目验收;水利科技一般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利局组织、市水利局参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持验收单位在验收通过后应出具验收意见,由县(市、区)水利局主持验收的项目验收意见需在两周内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每年及时将科技成果资料汇编成册,作为水利科技工作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水利局应加强水利科技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推广,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市水利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每年选择10项左右先进适用技术,编制年度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供本行业选用。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水利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设立“宁波市水利科技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出市水利科技奖一等奖1~2个、二等奖3~5个、三等奖若干,给予表彰。(实际获奖项目数可根据评选情况空缺或少于上述数额)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局从水利科技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上级科技奖项。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从项目责任(任务)书规定完成之日算起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资格申报市及市以上水利科技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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