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

时间:24-05-25 网友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ﻬ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3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4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   ……………………………………………………5

第五章  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6

第六章  第三方监测    …………………………………………………6

第七章 其它   ………………………………………………………8

附件A: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10

附件B: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11

附件C: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12

附件D:《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13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营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所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包括已经建成运营和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3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

3.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3.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沿线的综合开发。

3.3申请人:申请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企业法人。

3.4第三方监测:指具有监测资质,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申请人均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受委托承担受影响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保护监测。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4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必须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批准。

第5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质钻探,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管线及其他设施需跨越或横穿地铁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征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批准程序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

第6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符合安全保护区有关规定,征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同意,并服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ﻫ6.1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6.2爆破、挖掘、地基加固、钻探、打桩、顶进、打井、抽水作业;

6.3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活动;

6.4在过江(河)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6.5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6.6移动、拆除和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6.7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载荷,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

6.8对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作业;

6.9其它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7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施工作业全过程必须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在已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或虽然在安全保护区之外施工作业但影响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还应遵守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交施工作业计划,统一协调审批施工作业时间。

第8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职责

8.1总工程师室

负责受理施工作业申请;组织对申请人施工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案须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跟踪施工作业申请文件的审批全过程;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具体工作。

8.2运营分公司

在已建成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负责配合实施: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安全相关的第三方监测和现场施工配合工作;受公司授权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对申请人所提交施工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和施工配合。

8.3建设分公司

在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负责配合实施:与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相关的第三方监测和现场施工配合工作;受公司授权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对申请人所提交施工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和施工配合。

8.4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规定,负责对已建成运营、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及处罚,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资料备案和第三方监测报告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9条 如果申请人需要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可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索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咨询有关申请与审批事项。

第10条   受理申请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第11条 施工作业申请文件,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二份):

11.1申请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11.2申请人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法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11.4施工方案与计划;

11.5(基坑支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11.6《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

11.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承诺书》;

11.8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地铁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11.9施工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11.10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12条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受理申请文件的单位应详细列举欠缺事项,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请。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有关方案的汇报工作。

第13条  申请/审批/实施程序规定如下:

13.1申请人提出施工作业申请;

13.2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受理施工作业申请;

13.3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施工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核;

13.4申请人委托第三方监测;

13.5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13.6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申请/审批表》;

13.7申请人将施工相关资料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施工作业全过程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13.8施工作业完成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向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提交第三方监测总结报告,并出具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的评估意见。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

第14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方案设计技术要求:

14.1地质钻探布孔位置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10米。

14.2工程基础与基坑支护宜采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影响较小的形式,同时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位,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宜小于5米。

14.3基坑或边坡支护的锚杆、锚索、土钉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

14.4管线、构筑物、其他设施需跨越、横穿或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空间垂直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3米。

14.5施工方案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正常运营和城市轨道交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14.6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外边线)两侧的邻近3米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14.7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隧道上方实施大面积的加卸载作业。

第15条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基础工程)必须通过专家审查和政府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与施工申请书同时提交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审核。

第16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

16.1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的影响,形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

16.2安全影响预评估值应小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16.3如果安全影响预评估值超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则应调整施工方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

第17条  如果有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应按照《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38号),由申请人组织专家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与施工申请书同时提交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审核。

第18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19条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任何责任。

第五章 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第20条 申请人提交施工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第21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21.1架设电缆、通讯线路等穿越高架或地面线路的,按每项20万元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架设电缆、通讯线路等穿越地下线路的,可不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

21.2地质钻探作业安全保证金,按每项10万元收取,完成施工作业并经双方验收确认未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后14天内无息返还申请人。

21.3其它施工作业安全保证金,按每项20万元收取,完成作业并经双方验收确认未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后14天内无息返还申请人。

第22条  施工作业管理配合费

可以根据施工作业引起的现场配合、技术服务工作量大小,按实收取管理配合费,并在双方签订的《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第三方监测

第23条申请人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施工且将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产生位移、沉降、变形、地下水位下降等不利影响的,地铁公司要求申请人必须出资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将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材料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批准,并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24条  第三方监测宜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长期监测相结合,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的危险程度和难易程度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手段。

第25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项目主要有位移、沉降;对施工难度大的项目,还需另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受力状态及变形进行监测;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特别复杂的,应考虑采用实时监测措施(详见附件A: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第26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制订详细可实施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明确需要监测的对象(如轨道、车站结构、隧道结构、高架结构、地面建筑等)和需要监测的内容(如位移、沉降、受力状态与变形、地下水等),得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审核同意,并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27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及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各项应急预案

申请人应根据地铁结构、设备、设施和不同自然条件,针对性地制订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及安全运营的各种应急预案(如暴雨、透水、位移、沉降、变形等),得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审核同意,并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一旦监测数据显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许偏差达到或接近控制指标值,应即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第28条 测点布置与监测频率

28.1测点布置

28.1.1地铁建(构)筑物监测点,原则上应布在能反映地铁建(构)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倾斜的位置;

28.1.2地下水位测点,原则上应布在能反映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变化情况的位置;

28.1.3地表沉降测点,应布设在能反映地表沉降位置;

28.1.4建(构)筑物裂缝测点,通过对建(构)筑物的裂缝调查,对裂缝摄影及描述,建立建(构)筑物的裂缝状况档案,在此基础上于裂缝两侧做好1~3组标志,对所有裂缝宽度、长度定期观测记录;

28.1.5第三方监测初始读数,应在施工开始之前完成,并得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申请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三方确认。

28.2监测频率

28.2.1监测周期应从施工开始至结束后三个月,且监测曲线趋于平缓时止;

28.2.2正常施工情况下的频率,不少于每天1次;当出现工程事故或其它因素造成监测项目变化速率加大,直至危险或隐患解除为止;

28.2.3当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第三方监测承包商应自行加密监测次数;

28.2.4当变形曲线趋于平缓时,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即可判断变化趋于稳定,经业主同意后可以停止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29条 第三方监测报告

29.1监测报告分为周报、月报,必要时提交日报和24小时实时监测报告,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总报告;

29.2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报告递交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29.3当第三方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29.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完成3个月后,而且监测数据表明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趋于稳定,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向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提交第三方监测总结报告,评价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的影响评估。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9.4.1施工概况、作业时间、影响范围;

29.4.2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地表沉降情况;

29.4.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位移与变形情况。

第30条  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申请人在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增加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影响的验收内容,并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和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监督。

第31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的退还

31.1经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确认未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造成影响后14天内,施工安全保证金将无息返还申请人;

31.2施工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设备丢失的,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和赔偿;如果由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维修的,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从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维修费和损失费。

第七章  其它

第32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设工程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如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位置进行改造的,须另报深圳市规划局、国土局批准。

第33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流程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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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ﻬ附件A: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一、轨道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1.1运营线路轨道静态尺寸容许偏差值

轨道竖向变形±4mm,两轨道横向高差<4mm,水平及水平三角坑高低差<4mm/10m;轨距+6mm,-2mm;

1.2运营线路轨道静态尺寸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由于现场施工的复杂性、监测误差以及其它因素,一般取以上述指标的50%作为现场监护时的控制指标。

二、车站结构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2.1除非经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批准同意,车站结构(外边线)两侧的邻近3m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2.2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mm(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

三、隧道结构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3.1除非经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批准同意,隧道结构(外边线)两侧的邻近3m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3.2隧道结构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mm(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

3.3隧道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15000m;

3.4隧道的相对变曲≤1/2500(在地铁区间隧道上方实施大面积的加卸载工程中,该指标是极其关键的一个指导性技术指标);

3.3由于建筑物垂直荷载(包括基础地下室)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而引起的隧道外壁附加荷载≤20kPa(≤2t/m2);

3.4由于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2.50cm/s(对连续性的震动控制指标应按50%甚至更为严格控制)。

四、地下水位变化控制指标

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宜≤5.0m(最终须以建筑物沉降的变形值来控制)。

五、地面建筑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可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测警戒值

第三方监测的实际变形值达到最大允许变形值的80%时,应向申请人、施工单位、地铁公司、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发出预警;当达到最大变形允许值时,须发出报警。


附件B: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法人)

公司名称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施工内容

施工计划时间

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范围

施工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书;                   2、申请人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4、施工方案与计划;      

5、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地铁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6、(基坑支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7、《施工对地铁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     8、《安全保障承诺书》;

9、作业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10、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总工程师室职责简述:

负责受理和跟踪施工作业申请,组织对申请人施工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案须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

总工程师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运营分公司(建设分公司)

职责简述:

负责配合实施对已建成运营(建设中)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第三方监测和现场配合工作,受公司授权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统一协调审批施工作业计划与时间。

运营分公司(建设分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总工程师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1、详细审批意见可增加附页说明;2、本表一式二份。ﻬ附件C: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

安全保障承诺书

编号:      

申请

申请人(法人)

公司名称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施工内容

施工计划时间

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范围

安全保障承诺书

我司               项目,全部或部分位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申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        施工作业。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我司愿意接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承诺如下:

一、委托有资质单位承担该项目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不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构成不利影响。

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各项监测指标控制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规定的范围内。

三、当监测值接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规定的控制指标时,我司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

四、我司组织对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增加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影响的验收内容,并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和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监督。

五、我司清楚和理解,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对我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我司、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各方的任何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ﻬ附件D: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

《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甲方: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维护地铁车站出入口正常通行与周边的整洁卫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施工作业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位置:

1.3 施工作业内容与范围:

1.4 作业期限:

1.5 车站或隧道内监测项目:

1.6 车站或隧道外监测项目:

1.7 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安全施工条款

2.1通用条款

2.1.1 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施工岗位责任制。

2.1.2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与评估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的影响;

2.1.3 乙方应对施工作业影响的地下管线,尤其是邻近地铁设施、出入口附近的燃气管线进行妥善的安全防护和监测,确保安全。

2.1.4乙方应根据地铁结构、设备、设施和不同自然条件,针对性地制订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及安全运营的各种应急预案(如暴雨、透水、位移、沉降、变形等),得到甲方审核同意,并报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2.1.5乙方应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并将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材料报甲方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2.1.6第三方监测需要在地铁设施或地铁内部布点监测的,必须得到甲同意,并由甲方人员陪同方可作业。

2.1.7进入地铁内部施工作业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深圳地铁行车组织规则》、《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管理规定》、《车厂控制中心运作程序》有关规定,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未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定而产生的安全管理问题,由乙方负责。

2.1.8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管理、监督工作。

2.1.9对甲方指出的不符合安全管理的行为,乙方应立即改正,并接受处理;乙方施工作业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1.10乙方在现场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2.2特别条款

(具体内容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和现场环境拟定)。

三、文明施工条款

3.1通用条款

3.1.1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文明施工保障体系,实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

3.1.2施工作业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得到甲方的同意。设计时要求:

3.1.2.1施工作业的临时设施、场地布置、临时道路、围墙围栏等不得影响地铁出入口通行和地铁乘客安全;

3.1.2.2施工作业现场的污水处理排放不得排向地铁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

3.1.2.3应设置必要的导向标志和温馨提示,方便地铁乘客通行。

3.1.3乙方应在临近地铁车站出入口的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保证围栏安全、稳固、整齐、美观。

3.1.4乙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地铁风亭、冷却塔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满足地铁通风散热要求。

3.1.5乙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车站出入口的距离应满足地铁消防疏散要求。

3.1.6乙方应控制施工作业引起的粉尘不影响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的正常通行与运行,否则乙方应采取洒水、场地硬化、通风措施,甚至停工处理。

3.1.7乙方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以控制施工作业引起的噪音不影响地铁乘客出行。

3.1.8乙方应采用措施搞好现场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定期检查环境卫生,维持地铁车站出入口周边良好的环境。

6.1.9 因乙方施工作业围档导致地铁乘客需要经过偏僻、狭长、视线不佳的路段,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在夜间增加现场安全保卫,确保地铁乘客安全。

3.2特别条款

(具体内容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和现场环境拟定)。

四、施工作业管理配合费

4.1因乙方施工作业引起甲方现场管理配合工作量的增加费用,乙方补偿支付给甲方具体如下:

4.1.1现场配合费用人民币   元;

4.1.2现场技术指导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

4.2施工作业管理配合费合计为人民币    元。

五、双方责任

5.1乙方责任

5.1.1乙方对施工中对地铁既有结构损坏和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技术方案和范围组织施工,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施工方案。

5.1.2乙方须在施工期间制定可能影响车站运营安全及施工区域土建结构安全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可能危及地铁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需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组织抢险工作。

5.1.3进入地铁保护区范围的施工,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施工监督、配合,由于乙方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5.1.4对地铁运营有较大影响的施工,必须在“地铁非营运”时间内进行,避免乘客投诉。

5.1.5因乙方责任造成地铁设备设施损坏、影响使用性能的,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原规格标准恢复,并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5.1.6乙方施工前须对地铁既有管线调查清楚,如有损坏由乙方按价赔偿。

5.1.7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施工作业噪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震动对乘客的影响。

5.1.8在协议期内,施工单位应切实维护地铁运营环境,对甲方指出的不符合运营管理的行为,比如:施工人员到车站闲逛,大声喧哗;通道打通时,未及时清理垃圾,乙方应立即改正,并接受处理。

5.1.9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保证车站出入口建筑物全部外露;施工围挡保证站外地铁客流通道最小宽度不小于4米;确保施工围挡结构安全;地铁客流通道地面必须硬化,确保通行安全。

5.1.10各出入口接驳应错开施工,站内施工围挡不得影响车站的整体美观,围挡应有防尘、降噪、防渗水功能,某出入口封闭期间应保证其它出入口正常通行。

5.1.1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铁车站要求,做好站内外临时导向标志的设置,并在相应出入口布置安民告示。在车站出入口的站外明显处布置施工项目告示栏。封闭出入口前,需向甲方提报计划经同意后方准施工。

5.1.12接驳和迁移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防盗措施,确保车站财产安全。

5.1.13地铁车站出入口迁移施工封堵时间不得超过  天,每延误1天按5000元人民币处罚。

5.1.14地铁车站出入口接驳施工时,围挡占用地铁客流通道宽度不得大于1.0米,须在运营后进行围挡施工,不影响各出入口的通行。

5.1.15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地铁运营管理的规定。

5.2甲方责任、权利

5.2.1在施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隐患,有权通知乙方整改,危及地铁既有设备安全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

5.2.2施工作业前,甲方应对乙方作业负责人介绍有关地铁运营管理的规定。

5.2.3甲方尽可能提供施工范围内地铁所属设备、管线清单及布置情况,如有疑问现场确认。

六、意外事件处理及赔偿

6.1乘客投诉。因施工造成的乘客投诉,由乙方以书面形式(经甲方审核后)给予乘客答复。

6.2乘客人身安全及其它损失。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地铁责任范围内的乘客伤亡事件,由乙方负责赔偿。

6.3乙方施工作业造成甲方设施损坏、设备丢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好和赔偿。

6.4如果由甲方代乙方维修的,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从乙方施工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维修费和损失费。

七、联络制度

7.1甲乙双方对施工期间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情况须互相及时通报,必要时召开双方联席会。

7.2双方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八、其它

8.1乙方施工作业全过程必须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检查与监督。

8.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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