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05.24
∙【字 号】内计费字[2001]789号
∙【施行日期】200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1]789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盟市物价局、工商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市物价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现就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价格鉴证机构办理,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价格鉴证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组织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不得从事包括房地产、土地在内的所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三、各级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审验《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应严格按照除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外,其它中介组织一律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规定,核准经营范围和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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