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范本
篇一:新供热合同样本
HF-20XX-0502
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供热人(甲方):用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采暖用热;()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
(三)用热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元。
(四)热费缴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约定:
(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
(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承担,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承担网损热费。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提供信息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新入网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超合同约定范围用热或违法用热的;
3、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供热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运行的,且在约定期限未能消除隐患的;
4、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系统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
(六)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的,
伪造用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按照供热期内最高月用热量收取热费。
(七)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八)甲方因乙方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或者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乙方限热、停热、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使用范围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四)乙方需入网用热、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者终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办公地址和电话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所辖用热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工作,使之达到供热技术要求。
(七)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安全用热,并在入户装置处派专人值班,当用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用热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甲方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篇二:供热协议书
供热协议书
甲方: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乙方在蓟县宝塔路新建住
宅及公建建筑面积共计6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0.3万平方米,公建、商业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蓟县渔阳镇上宝塔村,西至蓟县翠湖东路,南至蓟县迎宾东路,北至蓟县山前景观大道。由甲方提供供热热源,实现集中供热,并由甲方实施工程、设备、管道及其它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供热配套费收费标准:
根据蓟物发(20XX)15号文件规定:
1、住宅每建筑平方米92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
2、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30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此标准如果有新政策、法规、文件调整,执行国家文件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
3、鉴于由乙方负责供热管道挖沟、回填土施工并独立结算,
甲方按乙方开发建设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82元,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二、乙方支付甲方供热配套费的面积和金额的约定。
一期住宅15万㎡,公建商业:2097㎡,配套费合计1230万
元;以上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规划如遇调整,以规划部门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二期、三期及四期面积配套费的支付时间按照乙方的入住时间
提前一年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三、配套费支付方式的约定:
乙方支付甲方配套费总额人民币5628.6万元。其中:
1、第一期于20XX年8月31日入住,配套费支付时间:20XX
年12月30日支付第一期总额的20%,计246万元人民币;进场施工后支付一期总额的50%,计615万元;余款于第一个采暖期供暖前60日付清。
2、二、三、四期配套费支付时间双方按照乙方的入住日期提
前一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
四、甲、乙双方签订供热协议书时间的约定:
甲方为保证乙方按期实现新建小区的供热,乙方必须于用热之
日起计算提前12个月与甲方签订供热协议书,向甲方提供新建小区的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纸1套,乙方新建住宅楼供热管道必须单户循环,单户安装控制阀门,单户预留热计量表安装接口。
五、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供热站的建设及设备和管网施工安装(供热管道
土方工程除外)。第一期,保证在20XX年5月31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如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供热,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负责乙方小区二次管网施工,甲、乙双方按照天津市
预算定额结算,乙方按甲方工程进度支付给甲方工程款,工程竣工之日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3、乙方在内网建设前6个月向甲方提供二次管网和内管网设
计图,根据甲方运行经验和管理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化修改建议,以保证供热效果更加。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在所建小区内每10万平米建筑面积建
设1座热交换站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座(水、电配套到站内)。
2、按照天津市建科教【20XX】792号文件规定必须安装符合
规范的热计量表。为此,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丹麦热计量表及安装费每户20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3、乙方接到甲方施工通知书15日内,做到施工场地、进场道
路、施工水源、电源接通。
4、乙方新建住宅的保温性能,必须符合天津市规定的三步节
能标准。并提供三步节能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监控阀必须具备预调节功能。
5、入楼栋口分户立管必须由甲方安装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
阀门,实行单户循环控制,乙方支付给甲方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阀
门以及安装费每户28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6、甲方铺设到乙方小区的所有管道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
所有管道上部,乙方必须以绿地或能移动的地砖方式进行覆盖,便于甲方运行过程中管道的故障排除及维修工作。
六、其他事项的约定:
1、在甲方供暖之日两个采暖季内乙方未售商品房,有乙方向
甲方交纳采暖费。第三个采暖季节乙方尚未销售的空房可以向甲方在供热前六个月报停。
2、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同住
户签订供热协议,收取供热费工作由甲方负责。对未签订供热协议书,乙方以给予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支付给甲方采暖费。
3、乙方应将住宅竣工资料、房屋明细表、建筑竣工图图纸贰
套交给甲方,由甲方存档及核定供热面积。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有关供热文件执行。
5、乙方交付的供热配套费用,由甲方用于供热站项目建设、
设备、管道及其他配套投资,资产归甲方所有(汗含小区换热站的房产及设备)。
6、乙方允许甲方供热管网,供电设施在小区内通过。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协议书各项条款的约定属违约行为,
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违约之日起到违约责任消除止,按合同总标的日千分之五计算,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
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于20XX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蓟县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篇三:城市供热供暖合同范本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范本-如有不明,可登录中国供热信息网查询了解。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
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
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
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
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s]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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