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时间:24-04-06 网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招聘与解聘

第六条 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或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

(三)主动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城管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并在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城管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及工会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成立城管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应严格执行《关于城管综合执法协管员统一着装的通知》(穗城管办[2011]37号)的要求,在履行协管职责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非履行协管公务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队伍,应当加强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管协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吃、拿、卡、要”,语言粗鲁,行为粗暴等违反协管员工作纪律和影响城管队伍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九条 城管协管员解聘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城管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及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等收回。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城管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协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管执法分局、水上分局、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培训大纲,对新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市局、直属各分局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发放《上岗证》。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城管协管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年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订培训方案,对城管协管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或轮训。

第二十三条 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在上岗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区参照所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之外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为城管协管员缴交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城管协管员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夜班补贴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逐步提高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保持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的请(休)假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城管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城管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酌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三十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街(镇)执法队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各区执法分局一年内发生3起或以上城管协管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城管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该单位年度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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