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8.13
∙【文 号】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
∙【施行日期】2004.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
(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6月28日《关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的请示》(川工商办[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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