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6.21
∙【字 号】鄂建文[2016]41号
∙【施行日期】2016.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6〕41号
各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分级核发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行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依法需要省住建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线上运行为原则,线下运行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军事、保密要求或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采取线下办理方式外,一律由建设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申报。由省住建厅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取得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www.hbtzls.gov.cn)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省住建厅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联审平台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要求的,同意项目选址方案,进入批前公示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
(三)省住建厅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进行为期10天的批前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反对意见的,在联审平台上为建设单位出具电子版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电子版选址意见书后30天内,持全套申报材料(含初审材料)到省住建厅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做好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初审工作
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对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先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是重要的法定环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省厅的衔接,安排专人负责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工作。
(一)初审工作要求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要求的,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及相关图件;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开展选址论证的,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汇报,并向建设单位告知选址论证相关要求,组织召开选址论证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相关图件的要求:
1、初审意见应说明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法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以及经相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与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单位的关系;组织过规划选址论证的,应说明专家审查意见;涉及敏感因素的,应对项目建设规模提出限制性条件;在初审意见最后,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拟选址。
2、申请用地位置图: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根据项目选址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综合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经依法批准的控制线详细规划图纸。规划图纸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加盖公章。
3、申请用地范围图:由建设单位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规范规划选址论证工作
根据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下选址项目可将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作为选址意见书核发的相关依据:
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初审环节组织专家审查(跨市(州)的建设项目由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审查)。省住建厅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对选址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核查。审查(复核)会议应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重点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关系,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分析,对城镇发展和环境影响度分析及其相应措施,选址方案的比选及结论等。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可参照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及申报材料执行。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材料清单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1日
附件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材料清单
1、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应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
3、项目依据: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项目计划等文件或省级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
4.初审意见及图件: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及相关图件。跨市、县(市)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及其附图。
5、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仅本《通知》明确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供);
6、相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提供):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尾矿库、化学危险品等重大安全事项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提供相应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7、其他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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