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03
∙【字 号】绥政办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绥化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绥化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录入《目录》的证明材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相关要求办理有关行政事项。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目录的动态管理。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1.加强分类核查。有关行政机关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办法要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深入推进信息共享。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向省直对口部门反映信息共享需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要积极推动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各地要扎实推进本地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3.加强信用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4.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有关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和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积极总结经验并深化改革。相关事项已纳入《目录》的行政机关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确保各项行政事项高效、有序实施。同时,积极探索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数量。尚无事项纳入《目录》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和风险可控原则,对标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单位和先进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行政机关拟调整本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应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增减事项的,报本级政府审定,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有关事项名称、依据名称等内容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本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调整情况。各地调整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情况,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市政府成立绥化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级政府也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市直各单位要做好与省直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工作衔接,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十)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 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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