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范文3篇)

时间:24-03-08 网友

关于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范文3篇)

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3篇

【篇一】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履职尽责征求意见

密级:NB

Q/SX

质量责任追责制度

电力事业部发布

前言

本制度为规范仪表公司品质绩效管理而制定。本制度为xx年度修订。

本制度由仪表品质管理部提出。本制度由仪表品质管理部负责起草。本制度由三星电气运营管理部负责归口。

本制度由乐井卫并校对、OA发放。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林晓燕、代继军、乐井卫本制度审核人:宋保明、陶自陆本制度批准人:李维晴

质量责任追责制度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一般质量工作、质量目标指标的考核以及质量事故的传递、分级、处理和考核以及质量争议处理等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仪表公司所有部门。2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序质量损失的批量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无形损失)的事件。2.1重大质量事故:

2.2一般质量事故:分为I类、II类、III类质量事故。2.2.1I类质量事故

22.1.1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2.2.1.2一次性零部件质量问题在20000件(配电20件)以上或总装数量在10000只(配电10台,变压器同一型号同类问题5台)以上。

2.2.1.3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现爆炸、起火、造成伤亡事湾故或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巨大(在2万元以上)。

2.2.1.4在国家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2.2.1.5其它被集团、公司公认的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质量事故。2.2.1.6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造成事故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2.2.1.7因质量问题被吊销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荣誉证书。2.2.1.8由于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2.2.2II类质量事故

2.2.2.1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2.2.2.2一次性零部件质量问题数量在5000件(配电10件)以上或总装数量在2000台(配电5台)以上。

2.2.2.3同一质量问题在同一地区连续出现100台(配电20台)以上维修。2.2.2.4在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检查不合格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2.2.2.5因质量问题造成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2.2.2.6因质量问题被相关单位责令整顿。2.2.3III类质量事故

2.2.3.1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2.2.3.2一次性出现零部件问题数量在1000件(配电3件)以上或总装数量500台以上(配电2台)。

2.2.3.3同一质量问题在同一地区连续出现50只(配电5台)以上维修。2.2.3.4在体系审核、监造、认证中因部门责任造成终止或造成恶劣影响。3质量管理职责3.1质量责任

3.1.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质量责任人

3.1.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动履行本部门的质量职责并对“应知不知、知而不行、行而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3.1.3各部门之间、上下工序之间均严格体现为内部“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契约关系,任何”供方“都应积极主动为其”顾客“提供必须的产品、服务或信息并因未能达成既定”顾客“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3.1.4任何部门都必须对本部门质量工作绩效负责,对因本部门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外部市场质量损失负责。

3.1.4.1品质管理部代表顾客对品质进行监控;

3.1.4.2研发中心应对产品设计能否满足国家标准及顾客要求负责;

3.1.4.3制造中心应对产品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一致性及设计更改正确性负责;3.1.4.5任何部门都具有积极主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各部门也必须对因其质量意识淡薄、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履行应尽的义务造成的质量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3.2质量责任落实

3.2.1任何质量责任都可通过经理手段来落实,责任部门应承担因本部门责任

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受到额外的处罚。

3.2.2任何部门有权追究直接上游环节(内部或外部供方)质量责任,包括要求整改、退换货、赔偿经济损失和予以额外处罚。

3.2.3责任主体明确时,可直接追究责任部门、责任人甚至供应商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时可按照“成品及零部件谁生产谁负责”、“外协外购件、原材料谁采购谁负责”、“新产品谁开发谁负责”、“信息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判定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可进一步追究直接上游环节的质量责任,与供应商相关的质量问题采购有连带责任。4质量事故判定与考核4.1质量事故级别判定准则

4.1.1质量事故实行单单问责原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虚报、瞒报。4.1.2满足第2章定义级别判定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即可判定为该类级别。4.1.3质量事故同时满足几个事故判定标准时,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4.2调查及处理流程

4.2.2外销市场质量损失处理流程

4.2.4质量信息传递(老OA系统填写)

4.2.4.1质量信息的填写: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质量信息由品管部填写;外部质量信息由销售公司承担技术服务职能的部门填写。

4.2.4.2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传递给总工(或品管部)处理(除重大质量信息外,其余由品管部、负责处理)。品管部认为需总工处理的及时传递。4.2.4.3责任部门(人)原因分析,提出采取措施并承诺完成时间提交总工(或品管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将质量信息传递给验证部门。纠正措施验证完成后,转总工(或品管部)确认后归档。效果验证:外部信息由技术服务部执行,内部信息由品管部执行。4.3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3.1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

品质管理部负责对质量事故、涉及公司内跨部门质量事故、外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单纯品质事件由运营与人力资源部判定。4.3.2质量事故处理及考核处理

4.3.2.1品质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负责制定整个公司质量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并分析达标情况。

4.3.2.2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公司质量指标要求,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周期报品质管理部。

4.3.2.3质量指标统计人员应对统计结果及准时报送负责,若有不实、虚报、延误,经核实后,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200元,由品质管理部执行。4.3.2.4对于质量指标未达标,品质管理部将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后应进行客观实际的原因分析并制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若有发现未按要求反馈及对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无落实现象,每发现一次对质量指标责任人处罚100元~300元。4.3.3调查及处理涉及内容,必须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1)2)3)4)

必要的事故分析试验记录及结论报告。

5)6)7)

事故损失及涉及范围。

确定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后续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

4.3.2外部质量损失

4.3.2.1技术服务部根据办事处反馈的质量问题和为解决、平息此次质量问题,确保市场不丢失而实际花费的一切费用明细表(附原始票据)进行核实(包括所退产品返工、报废等费用,退回公司返工同内部损失计算)。

4.3.2.2办事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将费用明细表在原因分析、纠正措施落实后30天内传递给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核实无误后,将实际损失填写在《质量信息单》上。特殊情况无法在30天内上报的,需说明延迟理由,报服务部经理批准后免于考核。技术服务部核实时发现数据有误,退回办事处重新纠正上报。4.3.2.3技术服务部将损失费用核实后汇总,负责人审批后传递给品管部,不管金额大小,须附费用明细表。品管部可要求服务部提供原始票据。若办事处无法在30天内完整上报实际损失的,剩余的损失一律由办事处承担,特殊情况剩余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后决定承担方式。4.3.2.4品管部根据技术服务部提供的实际损失,十五天内确定负主、次责任部门(分厂)传递给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在三天内对责任部门(分厂)、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4.3.3内部质量损失

【篇二】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XXX公司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一、严格任职回避

(1)关键人员任职回避。员工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内控、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2)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我司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3)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严格实行轮岗或交流制。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二、规范业务回避

(1)员工业务回避。我司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汇报法律合规部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我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三、细化回避程序

(1)任职回避程序。员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我司法律合规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上报;我司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我司报告,并在6个月内实行任职回避。在任职回避调整期间,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2)业务回避程序。员工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员工未提出回避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四、抓好工作落实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我司各分支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监管机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

2022年XX月XX日

【篇三】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

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应由职务较低的一方主动回避。

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 5.2基本规定

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附件一),由各支行(部门)集中报人力资源部门。

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部门)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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