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6.11
∙【字 号】湘政办发〔2015〕53号
∙【施行日期】2015.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 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5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以下简称省级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267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省级储备金的构成:
(一)省直、行业及各市州(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按规定上解的储备金;
(二)储备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省级储备金的筹集:
(一)来源渠道。省直、行业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提取;其他各统筹地区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5 % 提取 。
(二)核定方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工伤保险财务报表中的征缴收入总额,核定并通知各统筹地区应上解数额,按季度上解。
(三)上解程序。统筹地区上解的省级储备金,由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集中统一上解。各统筹地区应严格按省下达的上解指标数额在下一季度前20日以内将上一季度的省级储备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 省级储备金调剂范围:
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实行以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为主,省级调剂为辅,分级管理。省级储备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
(一)因发生重特大事故,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困难的;
(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已入不敷出,市级储备金不足以补差的,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已垫付部分相关待遇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及时足额上解省级储备金。应上解的省级储备金不得截留,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
(二)凡申请使用省级储备金的,必须先申请市级储备金弥补基金亏损,且市级已进行了部分调剂。
(三)当年没有发生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现象。
第七条 省级储备金调剂分配:
(一)因发生重特大事故,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困难的,省级储备金的调剂实行一事一议。
(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已入不敷出,市级储备金不足以补差的,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已垫付部分相关待遇的,省级储备金调剂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省级储备金结余、统筹地区 当期亏损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征缴增长幅度、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支出增长幅度、地方上年度人均财力水平、是否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等6项因素。
1. 统筹地区省级储备金调剂基数。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的省级储备金调剂金额基数(其中县市区剔除市级储备金调剂金额)为其当期亏损额的50%。
2. 省级储备金调剂额度。根据省级储备金结余确定,每次调剂总额不超过省级储备金结余的80%。
3. 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征缴增长幅度调整系数。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征缴增长幅度等于全省基金征缴平均增长幅度的调整系数为1,每高于或低于全省基金征缴平均增长幅度的十个百分点以内,调整系数增减0.1,依此类推。
4. 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调整系数。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支出增长幅度等于全省基金支出平均增长幅度的调整系数为1,每低于或高于全省基金支出平均增长幅度的十个百分点以内,调整系数增减0.1,依此类推。
5,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财力水平等于全省人均财力水平的调整系数为1,每低于或高于全省人均财力水平的二十个百分点以内,调整系数增减0.1,以此类推。
6. 统筹层次调整系数。鼓励实行设区的市州级统筹。已施行的调整系数为1. 1,施行县市区级统筹的调整系数为0.9。
7. 上述3至5项调整系数控制在0.5至1.5之间 , 且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最终调剂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期亏损额。
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以上原则,按照因素法计算各统筹区省级储备金的调剂金额。
第八条 申请使用省级储备金的程序:
(一)凡申请使用省级储备金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省直及行业)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 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财政局上报申请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的请示,内容应包括人员参保、基金运行情况及市级储备金收支结余、调剂情况和请求解决的事项等 。
2. 《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使用申请表》 一式三份(申请表须附有关资料和文字说明)。
3. 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年度决算报表,以及本年上半年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报表,报表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的,可附报表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统筹地区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
5. 如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已垫付资金的,提供财政拨款相关凭证。
(二)省级储备金原则上每年分配两次,调剂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如遇重特大事故,可紧急调剂。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申请使用省级储备金报告,提出省级储备金的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分配指标。下达的省级储备金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省直、行业)的支出户 。
第九条 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下拨的省级储备金使用情况,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下拨的省级储备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市两级储备金均应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省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使用申请表》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文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01-13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01-15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1-2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1-2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01-2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01-23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