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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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7.21

∙【字 号】浙司[201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司〔2011〕11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推动《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落实,加快在全省推广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实际效能,现就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形势、有效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司法行政各项管理要素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生动实践。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职能资源,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法律服务优势,推进司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

  二、规范设置,确保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质量

  (一)中心设置。县(市、区)司法局原则上应当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县(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司法局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二)职能定位。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建制的公益性、专业性、便民性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司法局可将其建成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定编机构。

  (三)服务模式。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其办公场所原则上须“临街落地”。除设有开放式的接待大厅并设置相应的接待窗口外,一般还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建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提供通行方便。

  (四)窗口设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以现有司法行政职能资源为主,其中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为必设窗口。根据本地实际,可增设司法鉴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服务咨询窗口,也可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共同开设相关服务窗口,拓宽服务领域,拓展服务内容。

  (五)人员配备。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除原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以外,根据窗口设置和功能特点配备适量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一人一岗的要求,并配备机动工作人员满足AB岗替换的需要。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可以由相关业务科(室)的在职人员兼任,也可由聘用人员或志愿者担任。有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定编。

  (六)形象标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外观设计及形象标识统一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浙司办〔2010〕80号)的要求执行。

  三、突出重点,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业务建设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1.承担法律援助中心各项工作职责和任务。

  2.接听“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解答相关咨询。

  3.接待、解答现场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4.接待、解答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务及相关咨询,导引相关法律服务。

  5.接待、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及相关咨询,导引人民调解服务;依托设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相关矛盾纠纷。

  6.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7.受理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的投诉和信访事项。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项目设置,既要反映司法行政职能的整体特点,又要突出服务重点,体现服务特色,形成工作亮点,确保最佳效果。要特别注重对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网站,利用互联网的辐射效应,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健全机制,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

  要在着力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工作例会、首问责任、情况报告、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基本台帐、奖惩考核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资源整合和横向部门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条块结合、上下(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资源整合机制。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网络和资源整合机制,统一组织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开展工作,努力实现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和资源整合。

  (二)建立健全与横向部门的衔接互动机制。要在围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职责任务,集中精力抓好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业务的接待、办理、分流、协调、督办,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业务的咨询、引导和投诉处理的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积极探索工作对接模式,建立健全与横向部门的衔接互动机制,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积极稳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对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要求调处或者其他部门转入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和涉法信访纠纷,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充分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方法进行疏导化解。根据需要,可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或综合性人民调解组织引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直接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或特定纠纷。通过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平台,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选聘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分级教育培训机制,加强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列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并力争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和督促指导。要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力争年内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率达到70%以上,2012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根据各地法律服务需求、矛盾纠纷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规模和标准,把重点放在完善工作机制、发挥职能作用上,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成效以及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解决问题,努力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发挥最大的效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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