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使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监督卡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2.04.08
∙【字 号】浙司[2002]90号
∙【施行日期】200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协助
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使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监督卡的通知
(浙司〔2002〕9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了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质量,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诚信执业、文明服务建设,从2002年5月1日起,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业使用办案质量监督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办案质量监督卡,有利于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和整体素质,有利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也有利于加强当事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每月底要主动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办案质量监督卡发放、返回、处理情况。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力量检查办案质量监督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将在下半年对各地建立和使用办案质量监督卡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办案质量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填写办案质量监督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连同贴足邮资的法律服务所信封直接交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有关填写和返回事项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局的监督电话,由当事人在存根上签名。案件办结后,办案质量监督卡应作为卷宗的重要内容,装订在最后一页。如遇当事人未能将办案质量监督卡交回的,承办案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及时提醒委托人,如果多次催要仍不能返回的,由承办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书面说明,经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确认后,装入卷宗。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办案质量监督卡存根年度卷宗。
办案质量监督卡由各市统一印制,所需工本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支付。
三、返回的办案质量监督卡,是委托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诚信服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的综合评判。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和委托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评判,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努力工作、群众反映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群众反映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办案质量监督卡应当充分反映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对委托人施压、暗示或要求委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填写的,一经查实,司法行政机关要严肃处理。
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监督卡
NO:000001
法律服务所 年字 第 号
承办法律工作者
案由
案号
当事人
住址
委托人
联系电话
收案时间
监督内容
委托人评价
满 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说 明
服务态度
1、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的差旅费实报实销、一案一结;不得收取活动费、交际费等各种额外费用。
2、请在监督内容栏中,填上您的评价。待案件办结后,及时将此卡交(寄)回法律服务所或主管司法局。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3、法律服务所监督电话:
司法局监督电话:
工作责任
清正廉洁
依法办事
专业水平
工作勤勉
工作效率
服务收费
办案结果
您对法律工作者办理本案的意见或建议:
签名:
年 月日
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监督卡(存根)
NO:000001
当事人
案 由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送达时间
送达人
案件承办人
备
注
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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