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4-02-25 网友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1.04

施行日期

2016.01.04

文号

主题类别

就业促进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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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新形势下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文件,我市紧跟上级政策的步伐,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齐齐哈尔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为使文件精神得到顺利贯彻落实,提高从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资料、执行标准和审批流程等内容,及时获得政策的援助和支持,现将两个文件所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一、鼓励自主创业

  (一)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适用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下文中出现《就业失业登记证》之处,同样适用《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妇女,均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在国家配套文件出台前,仍然执行城镇失业人员5万元、城乡妇女8万元、大学生10万元)。

  贷款期限:2年。

  申请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就业部门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首页和借款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复转军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妇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妇联组织推荐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种养殖项目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农村妇女出具当地村委会项目证明;

  4、担保人担保的需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和《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财政部门出具的《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房屋抵押的提供房屋相关材料;质押的提供存款单(有价证券)及质押人相关材料。

  工作流程:借款人持以上材料向保证人户口所在地、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就业部门对借款人身份和是否属于微利项目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核人签字盖章后,发放“放款通知单”并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同意贷款的项目,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于不同意贷款的项目,经办银行说明理由返回原渠道。

  资金渠道:银行信贷资金和贴息资金。

  文件依据:

  1、《齐齐哈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齐创字〔2006〕1号);

  2、《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齐财发〔2014〕39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其中政务服务中心2天、经办银行5天。

  (二)大学生创业励志保、励业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单独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励志保适用对象为高校在校生;励业保适用对象为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五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做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企业。

  贷款额度:自主创业贷款单户贷款最高10万元,创业筹备期贷款最高5万元。对于合伙经营或联合创业的,按实际借款人数提供人均最高10万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人员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单独创业和合伙经营的自然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于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所缴纳的担保费(按贷款金额的1.5%收取),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全额返还;对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励业保企业贷款,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贷款期限:2年。励志保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大学生毕业前两个月。

  申请材料:

  励志保及励业保自然人申请材料:

  1、借款人需提供学生证、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出具的学生证明;(仅限励志保提供)

  2、毕业证、学位证,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仅限励业保自然人提供)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婚姻状况证明;

  4、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有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处于创业筹备期无经营记录的,需要提供项目计划书、自筹资金证明以及资金使用用途材料;

  5、企业财务资料、个人资产证明材料、个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6、《就业创业证》。

  励业保法人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

  3、最近的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简介;

  4、创办人的毕业证、学位证;

  5、至少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贷款用途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资料;

  6、提供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花名册,以及能够证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相关证明。

  工作流程:申请人通过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担保网申请、经办行从网上受理申请后,与担保机构的经办人员共同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通过的贷款需在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担保网公布并放款。

  资金渠道:财政资金。

  文件依据:

  1、《龙江银行“励志保”业务管理规定》(龙银发﹝2015﹞137号);

  2、《省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收取问题的复函》(黑财函﹝2015﹞265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按照《齐齐哈尔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实施细则》执行。

  (四)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适用对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补贴期限:3年。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毕业年度离校后)原件及复印件;

  6、黑龙江省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报审批表。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经营地所在县(市)、区政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就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人持认定材料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资金渠道:税收资金。

  文件依据:

  1、《关于落实省厅<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齐劳就函〔201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最高200万元。

  补贴期限:2年。

  申请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企业安置人员花名册;

  5、与企业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申请贷款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复印件;

  9、其它材料。

  工作流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提出贷款申请,就业部门对贷款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推荐到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的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照贷款要求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资金渠道:银行信贷资金和贴息资金。

  文件依据:

  1、《齐齐哈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齐创字〔2006〕1号);

  2、《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齐财发〔2014〕39号)。

  3、《关于齐齐哈尔市市区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齐银发〔2009〕110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补贴期限:3年。

  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注明新增人员);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为新增人员缴纳的需单独标注);

  8、当年新招用人员工作时间表;

  9、其他材料。

  工作流程:企业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区就业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市就业部门复核,符合条件(指申请企业和招用人员同时符合)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在《当年新招用人员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企业可持此证明及其它材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资金渠道:税收资金。

  文件依据:

  1、《关于落实省厅<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齐劳就函〔201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者其中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上级文件规定的补贴期限内企业实际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的部分。

  补贴期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期限为2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期限为1年。

  申请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册;

  3、企业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困难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证明(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明、低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材料。

  工作流程:企业向经营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填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区就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就业部门复核,复核合格的上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补贴数额将资金拨给申请企业。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1、《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的实施办法》(黑人保发〔2009〕7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

  4、《关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意见》(齐劳社发〔2009〕38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就业服务与援助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抚养未成年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人员,经各级就业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

  申请材料:

  1、政府(社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3、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及增减人员名册。

  工作流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市就业部门,经市就业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08号)。

  办理时限:按月、按时拨付。

  (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实现灵活就业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555”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年按省人社厅确定的标准执行(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2196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为每人每年1275元,两项合计为3471元)。

  补贴期限:“4555”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2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执行。

  申请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2、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6、《毕业证》(限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工作流程:补贴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社区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审核合格材料上报区、县(市)就业部门复审,县(市)社保补贴由当地就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发放。各区社保补贴经区就业、财政部门联审后上报市就业部门,市就业部门组织各区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互审,互审合格后将社保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合格人员的补贴资金拨入各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区就业部门,区就业部门将资金拨入指定银行申请人个人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277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

  4、《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8号)。

  办理时限:按省厅文件下发时限受理,集中审核合格后拨付、发放。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6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申请材料:

  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

  2、《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

  3、《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

  4、《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7、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领取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工作流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向市就业部门报送上述申请材料,就业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黑人社发〔2013〕30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

  4、《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8号)。

  办理时限:按月、按时拨付。

  (十一)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补贴8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材料:

  1、《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残疾证明或高校出具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工作流程: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提出补贴申请,并将经初审合格的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市就业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就业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40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

  4、《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8号)。

  办理时限:高校上报后7个工作日。

  四、加强技能培训

  (十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国务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

  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按实际接受培训课时计算(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最低培训课时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压缩或延迟,最长不超过最低课时的30%,且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70%),每课时45分钟,每天不超过8课时,每名学员出勤率达到70%以上。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初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5元;中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3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6元;高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7元。

  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补贴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提供免费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或参加培训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就业证明材料;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工作流程:向就业部门递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就业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1、《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社〔2009〕14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黑财社〔2011〕161号);

  3、《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财社〔2015〕143号)。

  办理时限:当时受理,年末完成材料对比审核后一次性兑付。

  (十三)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国务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

  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按实际接受培训课时计算(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最低培训课时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压缩或延迟,最长不超过最低课时的30%,且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70%),每课时45分钟,每天不超过8课时,每名学员出勤率达到70%以上。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初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5元;中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3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6元;高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7元。

  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补贴标准的50%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培训后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用工企业。

  申请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人员,还需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工作流程:向就业部门递交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就业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1、《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社〔2009〕14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黑财社〔2011〕161号);

  3、《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财社〔2015〕143号)。

  办理时限:当时受理,年末完成材料对比审核后一次性兑付。

  (十四)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国务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中专、高职、技师(技工)院校所学专业适合自主创业的学生。

  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5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含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含创业模拟实训)后,对尚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20%。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主体:提供免费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或参加培训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各级创业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创业培训开班申请;

  3、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实现自主创业的证明(工商执照或其它灵活就业有效证明);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复员退伍证明、农村户籍证明、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证明的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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