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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五条禁令编辑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1、五条禁令 2、六个严禁 3、八条禁令 4、十条禁令
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1]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
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
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
二、严禁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吃请或物品;
三、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
四、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和戒具;
五、严禁工作期间或着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六、严禁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七、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或到营业性场所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八、严禁参加赌博活动。
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受理有关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二、严禁在火灾事故认定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工作失职,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三、严禁故意拖延,刁难,推诿应当受理和服务的消防监督行为,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四、严禁违法实施消防处罚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反规定收缴罚款,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五、严禁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施工检查、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六、严禁指定任何工程施工,消防产品销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违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七、严禁向上级提供虚假工作情况和基础数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八、严禁丢失、损毁各种档案,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九、严禁直系亲属(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涉足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经营活动,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十、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接受馈赠、报销票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消防警官违反上述规定,不仅对本人作出处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处分,同时追究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给予有关领导纪律处分。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三项纪律”:
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三项纪律”的行为,一律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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