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119
【发文字号】公法[2015]1197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公法〔2015〕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9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做好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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