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一)
华蓥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负责制度
为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地税机关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营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树立地税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
凡来地税机关寻求服务或办理公务的群众和纳税人,所问到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为来访或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首问责任人职责
(一)对来人所需办理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给来人讲明道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给其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对来人所需办理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其他业务股室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转交相关业务股室安排办理,并由责任人为来人实行导办督办服务。
三、首问责任人工作规范
(二)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或来访人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以及需要办理的事项,并做好登记和记录。
(三)礼貌待人,说话和蔼文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四)及进提供服务,认真办事,转办所需事项。
四、首问违责处理
对不遵守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税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因重大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二)
华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制度
为切实履行机关工作职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为基层、为纳税人、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树立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文明办事、秉公办事,高效办事,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自觉维护勤政廉洁的公仆形象。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税收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税务人员做到按时上下班,坚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经常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经常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帮助和引导纳税人正确及时地办理纳税事宜。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提高服务质量。税务人员必须按税收政策办事,不得乱征乱罚。依法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正确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遵守业务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税务人员对有限时要求的服务承诺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业务,如超过规定时间,应口头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并道歉,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办税务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服务承诺的违规处理
(一)承办人员在办理各类业务事项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应给予告诫免谈话,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借等问题的,经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投诉人反馈。
(三)凡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服务中,服务对象认为承办人办事不当,服务不周,态度不好或者有其它不良行为的,经查实后,除批评教育外,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和优秀公务员,股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股室。
四、本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三)
华蓥市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各级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优质、满意的办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对上级交办、下级请示、同级协办、纳税人需办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具体办结时限和内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上级机关包括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等领导机关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无特殊情况的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上报结果,对于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照所限时间办理完成。
(二)对各市区局、基层单位或人员的请示,报告或需办的事项,以及同级单位要求协办的事项,能够马上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结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事项,按照下列时限办结:
1、发票领用、查验旧票、发售新票60分钟内办结。
2、减免税审批: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
3、缓缴税款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退税审批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5、税前扣除项目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6、处理行政复议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咨询服务按下列时限办结:
2、书面咨询在接到咨询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网上咨询在接到网上咨询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延期办结的投诉及处理
(一)因故延期办结的,经办单位或人员要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说明情况,表示歉意。
(二)无故延期办结或不办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可按照本局《行政效有问题投诉办法》规定,应向本局监察室和政治部投诉。
(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本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四)
华蓥市地方税务局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和监督本系统税务人员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履行税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便民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主要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的种类及责任追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严肃法纪,确保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办、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或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八)擅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失职行为。
三、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根据《安康市地方税务局警示训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警示提醒。
(二)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及《安康市地方税务局警示训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相关的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本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相关内容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部门、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科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二、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三、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效能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效能考评内容:
(一)对镇政府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务工作目标、廉政建设目标、行政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各政府工作机构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
(三)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效能考评办法:
(一)定量考评。将效能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二)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三)年终考核。由效能考评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相结合。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六、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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