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泊于水库坝址方案调整和在泊于水库规划区开展实物调查的通告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 号】威政发[2012]41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泊于水库坝址方案调整和在泊于水库规划区开展实物调查的通告
(威政发〔2012〕41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发建设东部滨海新城的战略部署,经研究,确定将泊于水库坝址由石家河下游老庙山调整为石家河上游大林格。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泊于水库建设和淹没区范围包括:泊于镇大林格村、小林格村、大邓格村、小邓格村、崮庄村、河北吴家村、刘官屯村、屯钟家村、官庄村、白马北村、白马南村、白马西村、圈邓家村,桥头镇东龙山村、孟家庄村、雅格庄村、福禄庄村、姚家圈村、观里西村、观里东村、河西庄村范围内海拔高程21.1米以下的区域。泊于水库筹建处根据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明显标志。
二、泊于水库规划区的实物调查工作由泊于水库工程筹建处会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实物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人口、房屋、附属建筑物及专项设施(含水利、电力、交通、广播、通信、文物、军事、学校、医院、工矿企业等)。调查范围内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泊于水库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和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林木。本通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林木,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泊于水库规划区开展实物调查的通告》(威政发〔2010〕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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