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共6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处的工作实际,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必须设立专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按工程项目单独建帐,专款支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三条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分设制和票据印鉴分管制,加强资金的拨付和审核,报销票据由会计人员先制单,后出纳付款。同时要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流量,考虑到施工条件简易,原则上支出费用要办理支票结算,但零星开支可以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一律办理票据结算。
第四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拨付,协助领导处理好各项资金的支出,掌握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问题,使水利建设资金进行有秩序的运行;做好基建核算,及时记帐,正确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根据概算搞好支出,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有关事项;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对于手续完备的报销票据,及时办理结算或支付,并正确的登记出纳帐,每月与会计搞好结算,保证帐款相符。
第五条 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工程财务决算,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到工完帐清。
第三章 资金支出与报销程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会部门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符合下列程序:
1、支付凭证要合法:所有支出都使用合法的正式票据,杂工等支出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费用项目定期造表,并凭劳务税票结算,严格控制白条子入帐;工程结算支出应使用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即税务发票。
2、手续要完备:办公用品和非生产性开支票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涉及财产物资要有验收、使用或保管人签字清单。预付工程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有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
3、金额要真实:有合理的单价、数量,对于数量品种较多的,应汇总,如属于经费包干的,要有原始计算依据。
4、报销要及时:发生的费用应当月结清,购置物品要及时报销。
第四章 工程款拨付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要依据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按照已完工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计算投资额,对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月报表审核,办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结算,同时增加“应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保留抵扣税金、质保金等款项。
第八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物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预付备料款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格90%计算,在以后工程月进度付款中抵扣。
第九条 预付工程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预付工程款应按合同价20%计算,分二次支付,在以后工程进度付款中按比例扣回。
第十条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10%提留,在给承包方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直至扣留规定数额为止。工程移交后由监理开出付款证书给承包方支付一半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建管费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要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供“用款计划表”,包括年度内计划下达金额上年度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支出预算。同时,每月定期根据项目概算编制基建支出表。
第十三条 各组室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年11月起执行。
(篇二)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费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务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会议用品、接待用品及其他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对一般性办公用品,总务室定期汇总所需购置物品清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集中保管。原则上不准零购,未经同意自行购置者不予报销。如需购买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办公设备,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或定点采购。
第二条 日常办公用品,直接到总务室签字申领;不经常使用、无库存、耐用或可反复使用的物品,由科室填写《办公物品购置(维修)申请表》, 办公室提出初步建议,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购置并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第三条 局机关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由局办公室统一联系维修,出现故障及时处理,需维修或更换设备,按照上述办公物品购置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本着“勤俭节约、适度得体”的原则,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接待标准统一安排,并填写派餐单及来客住宿单。
第五条 加强对办公电话的管理。严禁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伤病需探望的,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
第七条 红白喜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账程序。为了局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报账,特成立局财务会审小组,组成人员:韩卫东、李斌章、石宇。
报账人报账前,首先填制票据粘贴单(票据粘贴原则为“一事一单”),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于本月20日前上报总务室,经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合规后暂存,于本月25日—28日之间,经财务会审小组审核盖章后,局长审签同意后报销。
第九条 报账凭证必须是符合票据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对凭证进行稽核并审查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对违反规定开支应不予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开会、出差、下乡)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及出差审批单,产生的费用在公务卡结算目录范围以内的实行公务卡刷卡支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一条 局机关全体同志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基本原则。精打细算,增收节支。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确保对单位财务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监管主体是镇人民政府,镇会计核算中心(财政所)承担具体监管和核算职能;实行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所有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得坐收坐支、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条 单位经费支出申报和审批
一、政府机关财务支出申报和审批
(一)镇机关所有经费支出事项事先由经办人分类填写审批单,报镇长或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开支费用。
(二)经费开支报账由镇长“一支笔”审批,经财政所进行票据审核并签字,审签中坚持经办人、财政所复核、人大主席审核、镇长审批“一单四签”制度。
(三)非经常性支出(含专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或支出在**0元以上,实行经办人、财政所复核、人大主席审核、镇长审批、党委书记复审“一单五签”再报账。
(四)落实党委会重大资金支出决策原则,非经常性支出、特殊经费支出和单笔超过**0元的支出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方能支出。
(五)经费支出(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小额的维修维护费、在伙食团公务接待费、住房公积金等固定支出除外)必须先审批再支出,必须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对公)和公务卡支付,对支付方式以外的财政所不予报销。
二、事业单位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一)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经办人签字,报账员复核,单位法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核。
(二)单笔支出在1000-5000元(含5000元)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通过,由经办人签字,报账员复核,单位法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核。
(三)单笔支出在5000-50000元的,需经单位集体会议表决通过(附会议记录),由经办人签字、报账员复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复审。
(四)单笔支出超过50000元的,需经请示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经单位集体会议通过,由经办人签字、报账员复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镇长、党委书记共同审核。
(五)单位人员少于2人的,由镇财政所复核、分管领导审批、镇长审核方能进行支出报账。
第五条 经费支出报销凭证要素要齐全、填写要规范、报账要及时,不能实行集中报账和跨年报账,发票开票时间到报账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凡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镇会计核算中心(财政所)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 村级经费支出按照恩府办〔**〕11号文件执行;项目经费由单位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包片领导、镇长、党委书记“一单六签”制。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和区委、区纪委的要求,不准安排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不准安排其他娱乐活动,不准赠送礼品,接待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倡导厉行节约,坚决杜绝浪费。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实行“谁分管、谁接待、谁经办”,擅自接待的,一律视为个人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账。公务接待支出严禁签单、挂账。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必须符合《巴中市恩阳区国内接待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确要租车的,必须先报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填据公务租车审批单、注明租车金额。租车后按程序审批,一月一结账。单位职工出差、开会或下农村原则上不得租车,确有特殊事项须租车的,必须满足《巴中市恩阳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中的《巴中市恩阳区区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第五条规定,即:(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出事件;(二)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三)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四)参加重要、紧急会议和活动;(五)区级领导临时安排的重要紧急会议或活动。严格控制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费总额在2万元以内。
第九条 办公用品管理
需购买办公用品的,应统一由党政办填制《物品采购审批单》,送财政所把关后,经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和镇长审批后办理采购;单位资产管理员对购入的办公用品,按规格、数量、质量认真验收、登记、上账、入库,对确实不能再使用或需淘汰的办公用品,按相关规定申请报废,批准后按规定核销;年终要对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量和库存量进行清理,并按单位和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帐,落实管理责任,若人为造成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按价赔偿;机关及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应先办理公物移交手续,再办理工资介绍信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差旅费管理
严格执行《巴中市恩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恩府办发〔**〕41号)文件,出差开会:必须要有上级的会议通知或通知的电话记录等;出差学习:必须要有区委、政府领导的签批意见等;出差考察:要有区委、政府领导的签批意见或镇党委、政府集体决策等,要严格控制考察次数及费用;其他出差工作:要有具体目标和内容,并且出差时间不能太长、人员不能太多、次数不能太频繁。单位职工出差先填《单位职工出差审批单》送审批人审批,再经单位报账员进行复核,方能出差,出差不能发生公务接待和公交车(的士)费,可报销公杂费、途中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途中交通费只能报销由物价部门核准的公共交通费用,不能产生租车费。
下村补助。单位职工下村先填《单位职工出差下村审批单》送审批人审批,再经单位报账员进行复核,方能下村,下村结束后填报《差旅费报销单》方能报销。
(注:差旅费报销原则实行本月报销上月的差旅费,一月一报销,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不得进行跨年报销,否则财政所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文印、宣传广告制作费
需文印、宣传广告制作的,需由经办人先填制《文印、宣传广告制作审批单》,填制内容包括:印制内容、数量、预计金额、制作地点等,经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才能进行文印、宣传广告制作。
第十二条 公务卡管理及备用金管理
(一)公务卡管理。根据《巴中市恩阳区公务卡管理办法》,单位公用费用支付全部实行公务卡支付,单位须在有条件能刷公务卡商家或单位,才能发生公务支出。公务卡报账需提供刷卡小票,小票的名称和发票的名称要一致。
(二)备用金管理。
1、支付范围。适用于无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一些零星的小额支付,如维修维护费、小额的办法用品支付以及其他小额支付。
2、备用金额度。提取备用金额度一级预算单位(政府)按5000元限额申请提取,二级预算单位(镇级各事业单位)按**元限额申请提取。
3、备用金管理。提取备用金后十天内在单位凭支出发票进行报账冲销备用金,剩余备用金存入镇会计核算中心,单位报账员要建立好备用金台账。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邱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中心所有行政经费由综合股管理,经费开支实行统一计划、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略有盈余、接受监督和“一支笔”审批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报销,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会计审核,再交综合股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付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财政、审计部门有关公务支出的规定,提高公务卡结算使用率,减少现金支付。
第六条 采购物品要做到采购有计划,物品有入库,保管有专人,领用有手续,报销有审批。
第七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综合股购置。其他物品经分管主任、主任同意后填报申购单购置。属于政府招标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分管主任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和指导,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纪律,规范票据管理。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干职工要树立财经纪律意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项核算、包干使用、规范监督的财务管理模式。所有收入、支出、帐户由财务室统一建账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财务室对局机关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法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均应取得正式凭证。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一)每笔开支0.2万元以下,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二)每笔开支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每笔开支在2万元以上须经局党组“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科室根据需求填写《办公用品购买申请单》,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按规定应当政府采购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七条 科室起的文稿原则上由起草科室自己打印,特急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打字员帮助或外出打印。
第八条 差旅费开支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商家不支持刷卡业务情况除外)。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制度。出差前应填写《出差报告单》,科以上干部外出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报主要领导批准,科以下干部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紧急情况外出的,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其他事项按《宜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宜财行发[**]15号)执行。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先申请、审批,后接待的办法,招待前须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单》,其他事项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用凭单位来函、接待申请审批单和菜单予以报销。
第十条 参加上级部门或各部门、业务口举办的培训活动,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费用支出,按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和规定报账。报账需按要求附培训文件(通知),并履行财务审批和报帐手续。
第十一条 老干部支部活动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自主使用、不超预算原则,履行财务审批和报帐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维修工程凭经费预算单、工程验收单、发票三单,履行财务手续报帐。1万元以上工程,扣留30%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往来款项应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干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 ,形成实际支出。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开支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的开支;200元以上开支须用公务卡支付(商家不支持刷卡业务除外), 其它事项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须及时缴入银行,不得留做备用金和坐支。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对收入和支出现金进行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做到账实相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第十八条 对银行开设的账户实行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四、财务报告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室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每月将月报表报局领导、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室每月向主要领导提交一份财务开支报表,每季度向党组汇报一次财务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含书面),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每半年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布一次财务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五、局属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属单位应结合财务制度和单位实际,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局党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局属单位的重大财务活动,如:基本建设、财产抵押,借贷、出资、集资、财产出让、承包或租赁等,应报局党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局属单位每季度向局党组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决算,汇报财务情况,由局财务室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局属单位组织一次财务执行情况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篇六)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政府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手续,管好用好集体资金,本着增收节支,建立节约型政府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支出的管理
(一)财务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经镇长统一签字后方能生效入账。
(二)各类办公用品的购置实行事先预算制,先审批后执行。镇党政机关需要购置办公室用品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填制预算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拟出处理意见,报书记、镇长审核签字后方可购置。所站需要购置办公用品须先报党政办公室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财务报销票据的日期是每月5日至24日为镇长签字报销票据日期,25日以后为财务人员结账报表日期。当月末报销的票据留到下月继续有效。
(四)正常的办公经费、水电费、修理费、城市维护费、环卫费、通讯费、燃油费、招待费等一次性支出全额在2万元以内直接由书记、镇长研究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须经镇长办公会并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财会人员要认真复核票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予以退回,要求经手人按规定更正、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要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及时记入固定资产的总账及明细账。
(二)固定资产中的小型资产(如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由镇党政办公室登记造册,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给个人使用的,谁使用由谁保管,保管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物品负有保管责任,使用者变动对保管责任随之改变,对于人为造成的丢失、损毁由当事人赔偿。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及调账要经党委会讨论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专项款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省、市各部门拨入的资金;镇财力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镇剩余财力转入资金;各所站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收费等其他收入。
(三)各所站的专项款统一纳入“专项款”帐户核算,按立项、规划、设计、预算、验收、结算等程序规范管理。相关款项的支付须经书记审核、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后才能生效入账。
(四)财会人员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总账、明细账和备查账,核算各类专项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要统一纳入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五)专项资金一定要按照立项、规划、设计、投资概算、验收、工程决算、账务处理等程序,按照项目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重大项目及事项要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投资概算原则上要小于项目资金总量,工程决算时不能突破资金总量,严禁计划外工程加项。
(六)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书记、镇长和分管领导研究后审批, 2万元以上(含2万元)须经镇长办公室并报党委会研究决定。每一张支出单据必须有镇长批示方可列支。
(七)预算外资金的审批:预算外资金除文体活动、综合整治、土地补偿、抗洪救灾等经费需要现金结算外,一般不使用现金结算。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由镇长审批方可列支。审批权限同专项资金。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和转借专项资金及预算外资金,否则出现问题由经办人员负责。
四、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是镇政府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各位干部职工要共同遵守。
(二)、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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