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支部发展党员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制度
地质测量中心
20xx年5月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个人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突击发展。
三、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思想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以及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
四、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要征询同级工会和团组织的意见,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入党积极分子深入了解后,确定重点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发展对象的联系培养人。
五、发展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集中多数意见,决议后,报党总支批准,党总支同积极分子进行个别谈话,做进一步了解,党总支批准后,方可成为预备党员。
六、党总支对发展对象在入党前进行短期培训,时间一天至二天,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培训的,安排他们学习《党章》或指定文件资料,专人辅导。
七、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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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5月
篇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总要求,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街党工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重要基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年研究一次工作、召开一次党员审批会,每年举办一期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
三、党支部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落实。年初由支委会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半年要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年底向党工委汇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由组织委员负责落实。
四、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进行正式谈话,每年要进行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街党工委预审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七、发展对象须经为期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
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新发展的党员,应按要求实行公示制和票决制。
(党支部党员发展制度) 九、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十、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篇三: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推动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工作的意见》(中发20xx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申报制度
(一)对发展党员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成熟情况,向局党委申报次年党员发展计划指标。
(二)局党委根据中央规定的控制比例、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指标、各单位申报的情况及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要求,制定下达各单位发展党员计划和指标。
(三)各单位按照局党委下达指标,确定发展对象,吸收发展党员。
二、培训测试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思想品德、时事政治等,以党的基础知识
和基本理论为主。
(二)培训以指定学习内容、参加党员集体学习、上党课、短期集中培训、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进行,并且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发展对象确定为预备党员前、预备党员转正前,要组织应知应会内容测试。
(三)培训测试的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参加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测试中作弊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三、审查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①从入党申请人中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选。
(二)备案要在支委会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或发展对象人选后、党支部正式通知入党申请人之前进行。未经党委备案同意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向党委提交备案报告,并报送相关审查材料。报备材料:①第一份入党申请书(指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时间、内容相一致的入党申请书);②个人思想汇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一般要求半年1份,之后必须半年一份);③支委会的会议记录;④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备案表;⑤集中学习培训等表;⑥公示情况报告;⑦党支部关于
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备案的报告。
(三)备案批复。党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审查批复。同意的,通知党支部,退还报备材料并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通知入党申请人正式进入考察期。
四、批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①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要在支委会审查讨论后、党委审批之前进行,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实施,党委负责监督指导。公示材料和《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要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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