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 号】闽人社文〔2016〕156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5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省物价局、卫计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5〕335号)精神,结合精神疾病临床诊疗实际,经研究,决定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增补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增补项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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