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
篇一:新疆再次明确离退休人员采暖费新疆再次明确离退休人员采暖费、生活补贴等标准作者:李敏燕发布时间:2019-12-06093609来源:新疆都市报[打印本稿][发表评论][关闭窗口]新疆于今年7月底先后公布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三方面政策。
12月3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厅下发《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9〕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予以明确,其中规定: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据悉,为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自治区分别下发了《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69号)。
3项政策的发放标准分别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参加新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生活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去世后,以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解读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进入养老发放基数《通知》对新政办发〔2019〕167号文件在执行中遇到的四方面的问题予以了明确。
首先,《通知》明确了企业原发放的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
由于167号文件改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按如下渠道解决: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由所在企业补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遗属、遗孀,由原配偶单位补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改制及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单身、离异职工取暖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自治区区属、中央移交下放关闭破产企业以及已移交各地(州、市)管理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由自治区财政补足。
其次,《通知》明确了冬季采暖费补贴进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问题。
按规定,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的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纳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列入统筹项目支付。
对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原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扣除本文第一条第一款应支付的费用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全部收回。
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于单位改制等原因目前为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下同),仍按现行事业单位冬季采暖费补贴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政策;未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其他离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19〕167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补贴。
已享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不发生活补贴新政办发〔2019〕168号文规定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为“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但未明确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的问题。
《通知》给予了答复:“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必须是已参保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仍按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政策。
”《通知》强调,1995年底前退休的老工人不执行新政办发168号文件规定,仍执行离休人员的相关政策。
《通知》还明确了已改制企业和自治区及中央移交、下放企业执行新政办发〔2019〕168号文件问题。
即: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2019年7月1日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自治区移交到各地州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168号文中要求,实施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
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对南疆三地州及其他地区的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
但对困难企业等问题并未详细说明。
《通知》为此指出:困难企业认定以一级企业为单位,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经信、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认定。
自治区困难企业由参保所在地进行认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凡以计发生活补贴当年为基期,计发生活补贴年度的前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反映连续亏损的企业,或(常年生产经营性企业)因效益原因一年内累计停产6个月或累计拖欠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企业可被认定为困难企业。
此外,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中断缴费者死亡最多发20个月抚恤金《通知》对于抚恤金的发放问题更加细化,从四方面加以说明。
只要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以死者生前中断缴费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其丧葬补助费继续执行自治区原人事厅、原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19〕39号)规定;从新政办发〔2019〕16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即2019年7月26日),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改按新政办发〔2019〕16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原规定不再执行。
篇二:新疆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的关于对定额咨询答复新疆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的关于对定额咨询答复造价疑难问题(二)发布时间2019-08-21作者编辑1、-1层外墙挡土墙,按设计规范设置的止水对拉螺栓(一次性消耗)是否应计取,如何计取?答:应计取,按重量计入。
2、高层剪力墙结构的框架梁是否应计取脚手架?答:梁和板同时浇筑套取了有梁板子目后,梁不再计取脚手架。
3、模板子目中的模板板方材、支撑方木、零星卡具等辅材是否需要材差调整?答:周转性材料不做材差调整。
4、估价表中材料的预算价是否能适用于各个工程中相同材料子目的主材价格?答:可以。
5、某工程的檐高超过80,超出部分如何计算垂直运输费?且现场实际使用的机械与定额中的子目也不一样,能否调整?答:目前尚无依据,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6、新建总造价字[2019]08号文将机械费上调10%,此规定是否适用于2019定额?答:此调整只适用2019定额。
7、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中标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性调差文件。
那中标价中的人、材、机是否进行价差的调整?答:定额计价工程政策性调整均应调整,如新建造[2019]1号文;合同约定调整方法为:中标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并执行调差文件的,中标价中的人、材、机应予调整。
清单计价工程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原则上单价不予调整,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8、材料预算价格的超运距如何确定?答:材料预算价格中的材料运距是以乌鲁木齐市城区范围界定的,即:东至碱泉沟、红雁池、水磨沟;南至乌拉泊;西至火车南站、陶瓷厂、北站、大小地窝堡;北至苇湖梁、乌鲁木齐皮革厂;若施工地点超出此城区范围可计算超运距。
9、抗震加固混凝土板墙厚度里的钢筋是否计入植筋长度?答:工程量计算按钻孔深度计算,外露钢筋按实际长度并入钢筋子目。
10、可计量措施费中:(1)漏项的(如模板工程量)、(2)工程量有误差的,应如调整?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清单计价规范47节及485规定执行。
11、漏项的实体工程量综合单价如何确定?答: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按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2、《2019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973子目(电缆试验、故障点测试)的计量单位是点,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2-973子目的计量单位是10点,哪个计量单位是正确的?答:计量单位为“10点”,不是“点”,日后相关部门会出勘误更正。
13、某装修工程2019年10月开标,清单招标时采用2019装修定额及当期规费费率。
现对工程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变更部分执行定额计价,但清单招标时所用的规费费率与2019年新定额的规费费率不一样,请问:与清单部分的规费费率是否需要调整为2019年的新规费费率?变更部分执行哪个费率标准?答:2019年全统装修消耗量定额无本地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
原清单部分规费费率仍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做调整;变更部分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费用定额与预算(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规费为费用的一部分)。
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乌建发[2019]442号各有关单位:我委通过对建筑市场的调查,发现在工程计价活动中,部分单位对定额理解、应用存在一些常见问题。
为此,我委制定了《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经组织专家讨论,并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备案,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的前提条件:(1)不能违背合同已经约定的项目或内容;(2)已经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
一、定额套用的相关问题(一)土建部分:1、土建钢筋工程中设计的Ф6钢筋,实际厂家不生产该型号,施工单位只能用Ф65的替代。
结算时如何调整?答:施工单位可报请建设单位(业主)并商设计单位就此问题做出相应处理。
2、工业建筑厂房大型设备基础的垂直运输费,如何套用定额?答:应按现行(1995)年全统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44页第3131条执行;如厂房大型设备基础为单独承接的工程,甲、乙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3、板厚在1米左右的现浇板的模板工程,套用定额时,板底的支撑部分如何调整?答:依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并参照相关定额计算。
对超出定额含量部分应予调整,调整方法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对于施工单位单独承接钢结构厂房的独立深基础等土建工程的脚手架费及垂直运输费如何计取?答:脚手架费及垂直运输费依据现行(1995)年全统定额,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基础;对单独承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费及垂直运输费,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5、非滑模施工的砼烟囱的脚手架费如何计取?答:请参照现行(1995)年全统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16页,第三节脚手架工程的第331条第9款规定执行。
6、有梁板与平板、无梁板与有梁板、平板的划分是以什么为依据?答:请参照现行(1995)年全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5页,第五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第356条第5款规定执行;或参见(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有关应用问题解释及文件汇编》有关解释;相关名词解释请参见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
7、高层中与框架梁相连的连梁是否应单套脚手架子目?答:按照现行(1995)年全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15页、16页规定,并结合经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划分。
8、现浇混凝土墙模板定额中无对拉片的含量,是否应增加此含量?答:根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参照现行(1995)年全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6页第358条规定执行。
9、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或剪力墙结构中存在端柱与角柱,这些柱与剪力墙相连或独立,有的与剪力墙一起具有共同抗震的作用,这种柱是套用剪力墙子目还是套用框架柱子目?答:甲、乙双方会同设计院的专业人员进行界定,执行相关定额。
10、在高层建筑中关于脚手架的计算有很多的分歧,主要有:框架柱、框架梁、剪力墙按双排脚手架计算,非框架梁与板不单独计算脚手架,外墙装饰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装修是否均按双排计算脚手架,若超过定额高度范围的脚手架是否不做调整?答:按照本意见第7条执行。
11、关于使用商品砼的泵送扣重复部分的垂直运输费是按估价表的10元立方的泵送费,还是按原补充定额第五章的定额套用运输费用泵送费再按扣除规则进行扣除?答:按(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有关应用问题解释及文件汇编》的200页公式扣除重复部分的垂直运输费。
(2019)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中的10元立方米泵送费与重复的垂直运输费没有关系。
12、在结算时土方开挖的放坡是按定额计算规则的放坡计算,还是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的验槽记录进行计算工程量?答:请参见现行(1995)年全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1页总则第103条及5页第一节土石方工程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13、对土方运输及构件运输定额内的运输距离与按吨公里计算是否有界限,30公里以上定额的单价已比市场高出很多?答:工程在乌鲁木齐市的按(2019)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相应定额的单价执行;超出定额范围的,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14、内墙抹灰面积是否扣除地面垫层的厚度(如:有地暖的工程垫层较厚)?答:请参见现行(1995)年全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30页、35页及(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有关应用问题解释及文件汇编》有关解释20页首段规定。
15、目前的住宅多数设计有跃层,跃层是否算建筑面积?答:请参见(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有关应用问题解释及文件汇编》11页第3-3条规定。
(二)安装部分1、管直径80以上、机制铸铁管卡箍式连接,如何套用定额?答:套用补充定额。
2、定额解释汇编36页第1条对三通与挖眼的划分,结算时双方理解容易产生分歧,请予以明确。
答:三通挖眼支管小于主管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工程量,在主管上挖眼焊接管接管接头、凸台等配件、按配件管径计算管件工程量。
3、电气中塑料管是否可以套刚性阻燃管?答:塑料管分为塑料焊条焊接、粘接,按施工方法套用定额子目(有带管件不带管件之分)。
4、室外接地扁铁与接地极,与配电箱的连接是否应套2-701跨接子目?答:不能套用2-701,配电箱安装包括接地连接。
5、给水塑料管、-管、静塑钛管、管、钢塑复合管无相应子目,套用何单价,管件如何考虑?答:套用补充定额,管件参考市场价。
6、安装工程中给排水中的系统冲洗及水压试验、清毒冲洗是否含在子目中单套?答:按照2019解释汇编89页第19条执行。
7、电气中采用金属桥架无项目子项,应该怎么套用?答:金属桥架在全统安装定额第二册180页。
篇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9〕3088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一)人员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
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
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
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九条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在听取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但应规范其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标准细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
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的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
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
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使用人)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实行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自定收费标准的;(二)未按约定的服务等级,自行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19〕531号)同时废止。
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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